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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逛網站,看到下面這篇由中國網友所寫的<淺談文化産業與創意産業>,大致上將文化創意產業的來源做了一個簡介﹔文創,世界上應該是台灣最先提出,之後中國也廣為使用,在之前,比較用的是創意產業﹔在英國等地,也都只有創意產業的概念而已。
不多說,大家看一看,可以對文創的脈絡有一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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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文化産業與創意産業 
  來源:Arting365   發佈時間:2006-07-24    點擊率:150 次     
 
 
文化的價值,不僅僅表現在意識形態方面;作爲一種産業,文化本身還具有巨大的經濟意義。文化産業的發展前景已經被學術理論界、經濟學界普遍看好,被譽爲21世紀的“朝陽工業”,成爲各國競相發展的戰略性産業和提升國家競爭“軟實力”的基礎與路徑。

文化産業概念的形成與發展是一個歷史的過程。早在20世紀40年代的歐洲,法蘭克福學派的阿多諾和霍克海默出版了《啓蒙的辯證法》,書中提出了“文化産業”(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後據阿多諾在《文化工業再思考》中說:“這個術語可能是在《啓蒙辯證法》這本書中首先使用的。霍克海默和我於1947年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出版了該書。”

儘管法蘭克福學派當時是從哲學與藝術學價值判斷的雙重角度對文化産業進行了否定性的批判,認爲它是資本主義技術統治和工具理性的發展。文化産品爲價值原則主宰,並爲標準化大規模生産所控制。文化成了迎合市俗,束縛自覺意識的工具,妨礙了自主、獨立個人的發展。然而,法蘭克福學派對於“文化元素一旦與現代科技結合形成工業體系,就會産生巨大的影響社會的力量”這一現象的揭示,不僅創造了一個新的概念,而且也預示著一個巨大的新産業的誕生。目前,文化産業同高科技産業一樣,是迄今爲止世界上最具前景的兩大産業之一。

20世紀80年代,日本學者日下公人從經濟學理論出發,對文化産業做出定義和闡釋:“文化産業的目的就是創造一種文化符號,然後銷售這種文化和文化符號”。這個定義既體現了文化與經濟的結合,也體現了哲學、心理學與經濟學的結合。

20世紀90年代,美國人用“版權産業”來說明文化産業狀況,將文化産業視爲“可商品化的資訊內容産品業”。其“版權産業”分爲核心版權産業、部分版權産業、分銷版權産業、版權相關産業等。

1997年,芬蘭在《文化産業最終報告》中,將文化産業定義爲“基於意義內容的生産活動”。它強調內容生産,不再提工業標準,稱“內容産業”,包括建築、藝術、書報刊、廣電、攝影、音像製作分銷、遊戲及康樂服務等。

創意産業的提出則是在20世紀末期。英國是第一個命名“創意産業”的國家。但其提出無疑是受到了澳大利亞人的啓發。1994年,澳大利亞提出“創意之國”(Creative Nation)的口號,並制訂了第一份文化政策。英國聞訊後立即派團赴澳學習考察。1997年布萊爾當選英國首相以後,新工党政府爲了振興低迷的英國經濟,下決心發展知識經濟,並于當年7月成立了文化媒體體育部,布萊爾首相親任“創意産業特別工作組”主席,並于1998年11月與2001年提出《創意産業圖錄報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這兩份報告將創意産業定義爲“源於個體創意、技巧及才幹,通過知識産權的生成與利用,而有潛力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産業”。其範圍包括廣告、建築、藝術及古董市場、工藝、設計、流行設計與時尚、電影與錄影帶、休閒軟體遊戲、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電腦服務業、電視與廣播等13個行業。

創意産業這個概念在英國被正式命名後,在短短幾年內迅速地被歐洲、美洲、亞洲等許多有意發展創意産業的國家和地區略作調整後採用。無論是稱創意産業,還是叫文化創意産業,其內涵和外延基本上與英國提出的定義相仿。其産業的界定著眼於整個産業鏈,主要由3個要素構成:産業源頭、産業化路徑、産業的社會效果。其中,特別強調的是産業存在和發展的核心源頭——創意。創意産業在本質上,是以創意和知識爲核心的産業。

當前,國內關於文化産業概念的討論很多,據有人統計,其定義不下百種。但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文化産業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在自身的語境中被界定的,它反映了我國文化發展的特殊背景與自身發展階段的特徵。

過去在我國,文化産業僅是一個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只看到文化的意識形態性,而漠視文化的商品性質和産業功能,因而限制了文化發展的生機和活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文化的功能逐步豐富、多樣化,逐漸顯示出産業性質的一面。其間雖有許多爭論,但2000年10月在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文化産業”概念首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提出。隨後,黨的十六大報告又明確強調:“發展文化産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滿足人民群衆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徑。”

爲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全面加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和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建立科學的文化産業統計體系, 2004年3月29日,國家統計局在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後,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以規範文化及相關産業的口徑、範圍。從而形成了一個認同度較高的、法定的“文化産業”概念:“爲社會公衆提供文化、娛樂産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文化産業被分爲9大類、24中類、80小類。在9大類中,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等四類構成文化産業的核心層;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閒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等三類構成文化産業週邊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産品的生産,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産品的銷售構成文化産業相關層。

從文化産業與創意産業的比較來看,我國的文化産業概念主要從産出的角度、從所提供的産品及服務的精神文化性質著眼。只要是爲社會公衆“提供文化、娛樂産品和服務”、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的産業,都歸屬于文化産業。而英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創意産業,除服務於個人的精神文化消費需求外,還服務於生産領域提升産品附加值、經濟發展中提升産業結構的要求,具有明顯的“生産性服務業”性質。從概念的外延來來看,我國的文化産業外延與英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創意産業外延基本重疊,其主要差別有三點:一是英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創意産業不包括旅遊業,而我國的文化産業則在“文化休閒娛樂服務”中包括“旅遊文化服務”;二是英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創意産業包括整個設計業,而我國的文化産業則在設計業方面只包括“工藝美術設計服務,美術圖案設計服務,展臺設計服務,其他與文化有關的設計服務”,但不包括“工業産品設計服務,包裝裝潢設計服務,模型設計服務,其他專業設計服務”;三是我國文化産業的“相關文化服務”中還包括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産品的生産與銷售。從這些差別可以清楚地看出兩個概念著眼點的不同。我國文化産業由宣傳文化部門管轄,設計業特別是“工業産品設計服務”等並不在該部門管轄範圍內,故不包括在文化産業範圍之內。

文化創意産業(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這個概念之所以目前有不少人使用,就在於它集合了文化産業與創意産業這兩個概念於一身,涵蓋了更爲廣闊的文化經濟活動,在中國語境裏有彌補文化産業概念不足的意義。這便是文化創意産業這一概念之所以能夠存在和流行的重要原因。

 資料來源:
http://www.cnicif.com/docc/Action.asp?t=20.03&d=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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