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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前幾天還有個消息,就是台北市文化局長在參與立法院文創公聽會時,建議提出藝文消費券的想法。
不過後續文建會似乎沒有很想推,包括提過去也提出類似案例。

現在對文創政策的輔助,早先是從硬體/園區下手,現在似乎集中的在探討消費面--不論是藝文抵稅或者是消費券。
大概在意見轉變上,或者有方向更動,或者又出現新的派別。但無論如何,從消費面下手振興文創,這個問題台灣其實沒有好好探討過。

政府的確可以透過參與面的協助刺激文化施政、文化教育,但是「文化政策」跟「文創產業」之間的關係?似乎還沒想得很清楚。

補助消費者提升生活素質,這個大方向沒錯。但是怎麼補助?我們先前也提過從團、從場地或從消費者身份等角度思考,似乎一般輿論很少這麼思考。

如果參與藝文活動一律抵稅1.2萬,或如同消費券發放藝文券的話,是否會產生國家機器挹注特定團體的問題?現在國外大團、好萊塢電影都花很多行銷預算買廣告,或者出版社出翻譯書,如果看表演、看電影、看翻譯書作為消遣,通常會選擇知名--亦即廣告最大的。則如果齊頭平等的發放,是否有後續的問題?
或者,配套有沒有?比如讓美商代理公司、藝術代理機構也可享用,但是相對設計一套代理稅之類的機制,再透過稅務機制做為利益回收(對財政部)、其他團體協助(對文化主管機關)之用?這比如抽煙,我們不禁煙,但是每包煙抽10元健康捐的機制,不知道在文化界有沒有?

如果有文創健康捐的話,那這個健康捐要怎麼執行?所謂配套,不只是母法下有個子法,小弟更想強調的是,有沒有一套完整、先後/上下游的機制,讓預算花在刀口上?這樣也不怕讓藝文抵稅也讓美商、藝術代理機構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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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公聽 北市文化局建議發「藝文消費券」

奇摩新聞 更新日期:2009/05/27 19:00 特約記者高玉如報導

藝文消費究竟可否抵稅?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刪除文建會草擬版本中藝文消費抵稅規定,改以企業購買門票捐贈學生及弱勢團體得列支費用抵稅替代。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7)日召開公聽會,各界針對文化產業發展政策進行討論;北市文化局長李永萍建議以五年為期,發放藝文消費券,以擴大藝文內需市場。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歷經第六屆、第七屆立委任期,至今尚未能完成逐條討論。馬英九總統曾宣示將大力推動文創產業發展,並透過每人每年1.2萬元藝文消費抵稅擴大藝文消費市場。但行政院4月份送立院審查法案卻刪除相關條文,朝野立委並批評文建會,在財政部反對壓力下,未能堅持立場。

北市文化局長李永萍表示,北市文創產業產值及家數都超過全國總數40%以上,因此非常關注文創法的立法進度。她建議修正政院版本條文設置「文創發展基金」,讓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能有穩定財源基礎;且應比照科技基本法立法例,讓文化創意預算可以法律保障一定成長比例;為利於國際藝文人才延攬應放寬居留限制;她並建議如果藝文消費抵稅規定不能恢復,則應以3或5年為期,針對15歲以上國民發放藝文消費券,須先擴大藝文內需消費,才能扶植產業做藝文外銷。

學學文創志業公司董事長徐莉玲,則堅持藝文消費可抵稅的原始規劃,因為「現在減少的稅收,一定可以從經濟成長得回來」。

建築設計未能納入重點扶植產業,也引發業界不滿。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周光宙及前立委陳銀河都認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分類認定建築設計也屬於文化創意產業的一環,自然應該加以扶植,相關設計並應由專業單位進行評審,目前建築設計由水利工程司評選,是不合理的制度。

電影產業代表蔡玉玲律師及朱延平導演則認為,電影、電視、流行文化出版業能創造高額的產值,以產業經濟力論應該優先納入重點扶植對象,但版本中亦未見規範。

文建會主委黃碧端回應表示,將參考各界意見進行修正,日前政院通過的各項文創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就是希望擴大涵蓋電影、電視等產業;文創法立法已經落後韓國、英國許多,希望立院能儘速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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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明列電影電視流行音樂產業?黃碧端:採開放態度

中央廣播電台 更新日期:2009/05/27 20:07 林朝億

對於文創法草案是不是該明列所規範的十餘項產業,文建會主委黃碧端27日在立法院表示,她個人態度是開放的;至於可不可能發放藝文消費券,她說,過去行政院內曾討論過這個構想,只不過因教育券引發軒然大波後,就沒有再討論下去。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27日舉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公聽會。針對行政院版將原先文創法規範的13項產業,綜合成4大項,與會的多位電影、電視、流行音樂代表都呼籲,電影、電視、流行音樂三項產業非常重要,應該單獨明列出來。導演朱延平表示,當全世界都把電影當作是龍頭產業時,我們的文創法草案卻給人「只有歌仔戲等傳統表演活動才是產業」的印象。他希望大家要重視這三項產業,不要把它做小了。


對此,文建會主委黃碧端表示,原先草案是13項類別,但考慮文創產業變化相當大,希望讓法案比較有彈性,才歸類為4項。不過,如果電影、電視、流行音樂代表認為應該明列的話,黃碧端也認為可以討論。她說:『(原音)這個我們倒是開放的。我個人倒是覺得可以列成十幾項,但是一定還要加一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因為以前沒有「其他項」』。


對於草案中取消了藝文消費抵稅的條款,黃碧端再度說明指出,如果僅是都會區、高所得的民眾才能享受得到這個優惠,對於偏遠地區民眾而言,並不公平,而且也不能達到擴大藝文消費人口的目標。她說,國內藝文團體一年的門票收入也才十幾億,而既然行政院允諾明年起每年編列10億元經費補助中小學學生欣賞藝文活動,她覺得這個替代方案所能達到的效果反而比較好。


此外,台北市文化局長李永萍則在會中提議,可以改發藝文消費券。李永萍說:『(原音)藝文消費抵減所得稅實在沒有辦法保留的話,是不是考慮用每年發放藝文消費券。』


對此,黃碧端透露說,其實之前在行政院內部也曾討論過這個構想,後來因為教育券發放引發「軒然大波」,也就沒有再討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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