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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UDN上看到漢館長這篇文章,寫的滿好,可惜最後一部份弱掉,也是一個點出問題,但是沒有解決方案的文章。或者,是被報社因篇幅裁減所致,使漢館長或者中間有所推論LOST。

那就集中談談漢館長所提出的「文創產業 豈能包山包海」。
漢館長說的沒錯,在台灣所定義的13項產業裡面,不包括延伸出去的,的確非常多產業,但他有一個前提,他們是因為先有主管機關,才去找對應產業的,而不是先有產業需求,跟著由政府去配合。這個先決條件理解了,後續包括推動機關、法案、政策規劃、計畫施行等,或者才會通,不然一直問不到問題核心點。
第二個,13項產業,或者是台北市也界定過12-13項產業,到底多不多?其實台灣是學國外的,英國對創意相關產業的看法,數量也不少,如果你去逛逛DCMS,其實他們也是包山包海,不過英國DCMS可是一級大部會,業務當然要多。
則,數量多寡看來不是最主要問題,多不見得不好,漢館長的問題或者可以修正為:
究竟台灣搞文創的核心策略是什麼?

第一個:這13項產業就是可以排列組合成什麼模樣?目前的方式,應該是水平推動,就是各自去推,看不到那些產業屬於前端、哪些產業屬於後端的軸線思維,而比較像是賽跑,1-10號選手各自跑各自的跑道。
就最近我們推出的德意志世界這些研究看來,德國人不是這麼看的。德國把文創產業區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叫作文化經濟(Kulturwirtschaft),主要是藝術類的產業,他營利比較少、慢,但是具有高度創意核心;第二層叫作創意經濟(Kreativwirtschaft),它的文化味道比較沒有這麼濃,但也具有創意,此層經濟利益就多了一點,比如媒體、出版產業;第三層叫作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基本上德國狹義的研究觀點,不把他算進文化部門,但他運用上述兩層的創作力,構成最大的市場經濟動力,德國把廣告、設計產業歸於此。
這個觀點普遍存在德國各地方政府的創意產業研究報告裡面,成為主軸的研究架構,也是小弟相當讚賞的一種理解典範模型。

則,小弟認為目前台灣缺乏的就是這種認識典範(當然連研究都沒有),繼而缺乏這種典範延伸出去的或者官方產業政策、或者民間商業合作發展概念,大多都在碰撞,或者等補助度日。

第二個:又或者不讓這些產業彼此排列成一個整體;就讓他處於「賽跑者」好了。則,各個產業內,也缺乏完整的產業鏈界定與體系理解。這點先前學學的徐董事長已經拿著07年年報在質疑(為何創意生活產業、品牌時尚產業沒有數據資料?)
如果總體夠不成一個文創產業的發展體系,至少個別的產業,要分別去理解、強化;或者才能回應漢館長第一段「文創產業 豈能包山包海」這疑問。

文創發展沒有主軸策略,永遠都在等待果陀的階段;至於他最先導的研究部分,更是零落,至今都尚未提出一個完整的認識典範。
台灣文創是有摸索期沒錯,漢館長所謂忽忽的六年,全部當作摸索期好了,則,這個摸索期應該是提問、試圖找解答、提出一些方案與認識典範,繼而不斷修改才對;至少其他科學領域是這麼面對他們的議題,則,文創好像都看不到這種正式的發展過程,一切好像都已知,不斷談論;究竟,我們是在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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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寶德:政府能為文化創意產業做些什麼?
 
【聯合報╱漢寶德】 2008.11.01 02:41 am
 
 
 
漢寶德
 
自從民進黨政府,順應國際大勢之所趨,正式提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以來,忽忽已經過了六年。政府每年編列大筆預算,僅文建會每年即花費數億維護幾個所謂文化創意園區,而在產業發展上除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外,幾乎可說沒有寸進。前政府所提出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因條文內容失焦,立法院拒絕接受。政黨輪替後,至今尚未對文創政策表態,不免使文化界相關人士感到焦急。究竟現政府是否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若然,究竟政府打算為文化創意產業做些什麼呢?

文創產業 豈能包山包海

文化創意產業在國際上或稱文化產業,或稱創意產業,台灣疊床架屋,稱文化創意產業,用意似要包山包海,把藝術、媒體、設計、娛樂、生活等加上產業之名,全面涵括在內。前政府的發展法草案中規定由政府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負責訂定發展計畫,並負責以補助方式推動發展,要縣市政府訂定執行計畫,負責執行。為了便於推動與執行,政府要獎勵民間或直接提供工作或展演空間,劃定特別地區為文化創意產業區,協助其購買土地,並放寬土地讓售的規定予以優待。在資金方面,政府要編列預算或協調金融機構協助融資。

看上去似乎是面面俱到,為什麼搔不到創意產業的癢處?

文創產業要包山包海是做不好的。放寬解釋起來,幾乎一切產業都可以囊括在文化創意之下,失焦是必然的。由於不知如何下手,只好立法搪塞,好像一切都可以由政府包辦,甚至包含人才培育與產品評選。然而文化與創意產業不同於高科技與大型製造業,對土地與資金的需求沒有那麼殷切,最重要的是個人創意與才華的發揮。所以政府可以幫忙的,只是提供可以孕育創造力的社會環境。

文化決策 要有長遠眼光

政府應該做的是培養社會對創意產品的需求面。文創業並不需要法律,需要的是政府明確的政策。首先要努力提升國民的文化素養,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的需求。創意產品有了市場,社會有人把創意市場化,創意就會源源不絕的產生。創造力是誘出來的,不是逼出來的。

為此,文化與經濟發展的決策者,要有長遠的眼光,深切了解國家在文化上的特殊背景,選擇最適於在本國發展的文化產業,擬定目標,予以大力支持。法藍瓷與琉璃產業的成功就是建立在深厚的傳統文化的基礎上所得之成果。只有在文化上得到民間的大力支持,才能進而開發國際的市場,與先進國家的廠牌競一日之長短。所以文化產業是應該與文化發展政策分不開的。

(本文作者為前世界宗教博物館館長)

【2008/11/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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