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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比較不是書目介紹,雖然是從先前就談過的黃光男─博物館企業這本書開始。

本書大致上可視為是,如何在現代的社會裡面經營一個純屬歷史與藝術意義的空間:博物館。
當然,開頭就是暢談博物館意義,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之後,我特別想談的是,黃光男特別列了兩章談:博物館週邊商店。
在歐美,其實半個世紀以前,對博物館的概念與今天台灣無異,就認為博物館是一個展覽歷史文物的地方,不能被商業機制侵犯。但後來因為經營等元素,開始部分嘗試在博物館旁販賣一些衍生性複製等商品,越來越受好評,尤其觀光客參觀,無法帶走真品,帶走複製品,都是一個高度紀念意義,以及博物館推廣的工作。
於是歐美現在越來越重視衍伸性商品的販賣,像巴黎羅浮宮地下街,可以養活數百位員工。
黃光男也指出國內幾次特展,因為販賣週邊商品,甚還有盈餘上繳的狀況:羅丹展、黃金印象與秦文物特展。

我第一個印象,想起強哥的如果兒童劇團。他這麼多玩偶,這麼多角色,都是精心設計過的,如果演出時候,能有公仔與複製品等販賣(當然要成為每次公演重要的項目之一,不是只是賣賣而已),孩子與家長所願意花費帶動的效益,我認為強哥不至於如此經營困難。
對於其他文化產業也是。

台灣的文化產業,難以邁開第一步問題在於,創作人與文化人不願跨出與商業合作的腳步,我自己猜測有兩種心態:
第一種,壟斷詮釋權。對於藝術創作,解讀權的戰爭非常重要,跟商業機制裡面搶奪利益,戰場搶奪要塞一樣﹔猶如中子公司的例子,當他登記商標,挾藝人等詮釋台客,並且阻礙其他公司,未來可能阻塞文化人詮釋台客時,不少學者與評論家已經磨刀霍霍。
第二種,恐商心態,衍伸出逃避。因為對商業機制不理解,自然也沒興趣﹔文化百分百如商品一樣販賣,當然會出問題﹔但是適度的商業化,刺激其他領域人接觸,尤其導入經營概念,長期而言對文化產業經營者是好的。問題在於需要拿捏思考文化與商業之間的平衡點在哪,以博物館商店為例子,商業可能侵犯博物館本身文物的設置與添購,那是博物館方的考量,但是博物館方授權特定機構,經過良好的評選與作好功課,世界各國,包括台灣,都有好的例子﹔尤其,黃光男也提到,博物館是非營利組織,這些錢只是供作經營,或未來博物館擴張的經費,不是藉此營利的,更多盈餘就要繳回國家,因為很多博物館是國立。

總而言之,看到一些跟文化與藝文相關的產業報導,大多盈餘與經營都慘不忍睹,其他諸如一些獨立設計人,雖然頗具創意,但也隻手難撐。原因何在?台灣的商業機制非常發達,是一個高度資本主義的國家,資金不缺,何以反覆投資高科技與房地產,卻沒有進入文化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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