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逛逛網路,在媒改社網站上看到一篇於6月中,由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簡妙如執筆的文章,談文創法。

回顧一下2個月前,當時,文創法草案剛在行政院定案,送進立院,同時在5月中也推出第6大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同時在更早先,1.2萬萬藝文稅務消費減免也吵了一陣子。不過隨著立院放暑假,這2個月大家的文創政策也放了暑假。沒搜尋到,還真的冷了下來。

其實有趣的是,前兩年在觀望、甚至頗有微詞的一些學者,也都開始作文創這個題目。不是說她們百分百的贊成文創,而是說,與其與之劃清界限,不如進來看看文創這個葫蘆裡面賣什麼藥,並且導入不同的觀點與觀察,這是好事情。也避免文創一言堂,不過,之後會不會有筆戰,就不知道。

這篇簡老師的文章,小弟解讀重點比較在後半部。前半部大概是介紹一下英國的經驗。不過首先要說的是,英國?我們知道多少英國的作法?這點小弟是越來越懷疑,一直說英國創意產業賺多少、GDP多少DCMS怎樣怎樣...,英國具體的作法,從地方的公立圖書館開始怎麼進行最基層的文化行政與文化教育?社區消滅貧窮/犯罪和文化的作法?這個跟文創之間有何關係?很少聽到,我們不會都充斥一些表面光鮮亮麗的描述吧?有如看到英國大砲射程4公里,但是沒看到她們怎麼研發大砲的過程?

回到簡文。有趣的是,下文並非是一眛的反對產業,也不是一眛高舉文化,使文化與產業對立。她要問一個問題:這些關於土地、園區等的條文,所謂的產業是什麼?我們在搞的是無形的產業?還是有形的製造業?創意人的處境理解多少?還是要在提一下,8月號的遠見調查,大多數業者表示,文創產業,有問題的是「產業」。但是,語焉不詳,園區也可以是產業,而創作者/生產者、甚至推廣者的勞動條件算不算產業問題?其實解決/面對產業不是壞事,我相信縱使對文創還有疑慮的學者,也不會反對面對產業,但關鍵在於「產業的意涵」到底是什麼?這點似乎幾年來都語焉不詳,莫衷一是。

而沒有島內的大辯論,讓方方面面的意見都呈現出來:對話、交流、爭吵(最好動武),一直悶燒的悶鍋,不見的是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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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5 公共論壇

沒有「創意人面容」的文創法

簡妙如 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

正當行政院大張旗鼓宣示,將在四年內投入280億元,讓號稱六大文創產業創造「一兆產值、20萬就業機會」時,一則來自英國的小新聞吸引了我。英國文化部長親自到利物浦(Beatles的崛起地),啟用一個地方練團室並現場Jam起電吉他(註一)。這個練團室,是英國創意產業政策裡的一環,兩年要投入50萬英鎊,在較為偏遠及資源不足的地方設立樂團練習室,並結合業界提供相關訓練課程以及當地的表演機會,讓有心發展音樂才能的青少年,能得到協助實現夢想。當我在課堂上向學生講述這個文化政策時,每個人的眼裡都露出了不可思議又羨慕的目光。

「創意是英國文化的心臟,說明了我們國家認同的定義與特質」、「創意是新經濟中的新才能」(註二),這些是英國文化部對其創意產業政策核心精神的揭示。雖然這樣的論述,不脫晚近十幾年來震天作響地將文化「經濟化、產業化」的思維,但仔細研讀工黨在1997年重新執政以來的創意產業政策,顯然抓到了「文化產業」的獨特神髓。

眾所周知,文創產業中最具「產業」形貌的,有一大部分是我們所認知的影視、流行音樂、媒體等文化產業。而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不同於社會其它產業(比如製造業)的特質,主要在於兩點:第一,文化生產的象徵符號等創意,仍能由「少數創意人才及藝術家」來完成。比如,即便是一部成本高昂、勞力密集的電影,它的劇本仍很可能是由個人或少數人完成。而其中,創意作為一種創新的才能,並無可明確預測及控管的生產流程。第二,文化產品市場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即使作了完善的市場調查,文化產品的投資風險仍舊很高。因此有著名的80/20法則:百分之八十的產品幾乎都是失敗,而得仰賴百分之二十獲得成功的產品來支持。因此,獨立、邊緣的小成本創意,總有建奇功的機會,並且總成為開創性文化產品的先驅。而大成本、大卡司、結合各種必勝方程式卻還是在市場慘敗的文化產品,也比比皆是。

若洞悉文化產業的特質,再來比較我們的文創法與英國的創意產業政策,箇中思維的差異便很明顯。布萊爾即使毀譽參半,但其成功打造「新英國」的創意產業政策,實施十年以來一直成為各國看齊的對象。布萊爾在卸任前,對於自己在這個部分的施政成果總是自豪地表示:英國的藝術和文化在這十年的推動中,「更加自信、更富有創意,也更鮮活了」。而他將這些成就,歸功於「除了科技及經濟資本外,更大部分來自於具有天分及才能的國民…他們總是心胸開闊、對下個主意充滿好奇心…」(註三)。而在這套漂亮說辭的背後,英國的創意產業的確相當活絡,不僅提昇其在國民GDP中的比例,也創造令人稱羨的工作機會。但重點在於,政府明白地認識到:創意才人、充滿活力的文化生活,才是這種創意經濟力的根源。因此,面容模糊難辨的潛在創意人(比如那些懷抱音樂才能及夢想的青少年),即便沒有明確的產值以及遊說團體,都是他們確認要扶助的最重要對象。

反觀我們的文創法,最主要的扶助對象還是以資本家為基礎的投資者與大型企業體。尤其是備受藝文團體質疑、以文創園區為名的「土地開發方案」(文創法草案第十九條)。文創產業不是為了更有活力的社會,而是純然的投資與獲利想像。運用有如「科學園區」以及「大量生產=大量創造工作機會」的修辭(比如「兩岸合拍電視劇、產生一加一大於二的產值」等說法),輕易籠絡備受景氣低迷及失業之苦的民眾,以及在惡性競爭中、生存及創意早就難兩全的媒體產業。如此的思維邏輯,顯然對文化產業的特質認識有限、甚至是盲目。更遑論,這是否活化了「國民的創新才能」,真正資助到那些在不同角落、仍掙扎於「基本生存」與「追逐夢想發揮才能」之間的潛在創意人。

沒有認識到無形文化產業不同於有形製造業,沒有真切體會到既有創意人所面臨的困境是如何地不同於想像中的投資者,心中沒有那一張張愁悵又滿懷夢想與才能的面容,我們的文創法,真的能創造「必須有文化力才會有經濟力」的文化產值嗎?也許我們只能創意地等待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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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BBC news, Governments funds music rehearsals, 11 May 2009, http://news.bbc.co.uk/2/hi/entertainment/8043697.stm

註二:Creative Britain, http://www.culture.gov.uk/reference_library/publications/3572.aspx/

註三:Tony Blair, Cultural speech at Tate Modern, 6 March 2007, http://www.number10.gov.uk/output/Page11166.asp


資料來源:

媒體改造學社http://www.twmedia.org/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80

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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