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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1/7過關,同一天其實我們也就知道這樣訊息,也就開始蒐集;到今日(1/8),我們把新聞類歸成一篇;意見類歸成一篇。這一篇裡面是「意見篇」。

文創法1/7上午通過,下午新聞開始逐漸見報。而民間意見到1/8大概陸續見報,甚至1/7就已經有,比如許博允董事長的意見,在1/7下午就出現了。

綜觀一下這兩天對文創法通過的意見,有趣的是:表演藝術團隊大致都對文創法,尤其是價差補助頗有好評,可能直接與之利益有關。所以回去翻閱1/8的自由時報,盛主委已經表示:表演藝術是第一階段要補助的對象,其他如視覺藝術比較複雜,所以屬於第二階段。這樣也就讀懂新聞了,然而,嗷嗷待哺的表演團體,又能分到多少?大家又仔細算過嗎?雖然現在宣告只補助本土團體,但後面還有子法、甚至還可以修法,那關於代理團體、票物系統、周邊協助等部門,是否都能納入優惠的範圍/擴大補助形式?我記得輔導金一開始也是給創作者的,但後來片商也跟著進來。

會把意見篇匯聚成一起,一個原因是,各報都有文創法消息,量很大;第二個原因是,這樣似乎更能看到民間意見。我們也很重視民間意見。

如果看看1/8的民間意見,甚至記者自己的觀察,文創法就不如文建會、立法院、表演藝術領域這麼受好評了。比如記者周美惠倒提出了「主計處」的角色、楊照說「如果是韓國人來做的話」,還有一篇在聯合上的大篇幅意見,專門從「智慧財產權」角度剖析文創法條文,甚至回溯到數位內容條例跟文創法合併的過程與問題,不好讀,如果這個過程與概念沒有接觸過的話,一開始會看不懂,但仍推薦章忠信的「不該在文創法出現的著作權條文 」一文,後面還有附上他對著作權的很多分析、紀錄連結。

未來一段時間,對文創法的意見大概還會有,在其他報紙、網站、雜誌都可能出現,甚至可能舉辦座談會,意見我們再持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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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大老唱衰 許博允:藝文界通俗化
 
【聯合晚報╱記者謝蕙蓮/台北報導】 2010.01.07 02:56 pm

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但藝文界大老許博允卻不看好,認為對藝文界「幫助不大」,甚至可能造成藝文產業「通俗化」。

許博允目前是新象文教基金會行政總監,投入台灣藝文展演數十年,他提醒,文創法實施時,一定要做好相關配套,基礎的人文養成教育更不能少。

許博允說,當初制定文創法的出發,原本是要幫助原創藝術,但現在立法通過的法案內容,會讓政商關係良好的電子、媒體等其他產業,更容易進入這個產業;結果,質高量少的藝文表演團體會很慘,反而鼓勵質低、大量生產製造的文創產業大量進入,出現很多通俗化、低品質的文創產品。

許博允舉例,就像栽種西瓜,應該以汁多味美為重點,文創法也要以產業的「文化內在」為重點。但新的文創法上路後,可能會出現「三角形西瓜」受到獎勵,產品內在好不好,反而不是這麼重要。

他提醒,台灣要發展文創產業,一定要從小培養文化人口,最好從幼稚園開始,就加強國人的基礎人文教育。當有了一定數量的文化人口,文創產業才有市場。

【2010/01/0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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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錢呢? 文創大餅怕吃不到
 
【聯合報╱記者 周美惠】 2010.01.08 06:19 am
 
 
經文建會及立法院齊心努力,文創法終於三讀過關,放送的利多,或讓消費者(學生)受惠,或嘉惠藝文團體,誠意十足。然而,發送藝文體驗券等利多所費不貲,這筆預算的財源在哪裡?目前尚在未定之天。

文化界極力爭取的每年一萬二千元個人消費抵稅,因財政部極力反對而功虧一簣。日前法案在立法院初審時,因文建會及立委力主藝文消費抵稅,財政部堅稱藝文消費抵稅將使稅基流失八十一億元,允諾若不抵稅,可以用直接補助的方式嘉惠藝文團體。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提議以價差補貼方式,獎勵藝文團體降低票價,獲藍綠立委通過。

殊不知,財政部管稅,而主管歲出歲入的卻是主計處,財政部一舉將燙手山芋扔給主計處,但不知主計處接不接?

根據文建會估算,發送一次藝文體驗券,若不計大學生,光是高中以下學生即需十七億元;若再加計價差補貼表演團隊,一年約需四十億元,財源不知從哪裡來?據了解,行政院前副院長邱正雄過去曾拍板以藝文體驗券替代藝文消費抵稅,答應的金額是十億元。如今人事已非,吳內閣還認不認帳?很明顯的,文建會得先過主計處這一關。

對藝文團隊而言,即使大餅畫得一樣大,但藝文消費抵稅肯定讓他們受惠。反觀兩替代方案,一則短暫,藝文體驗券依法「得」發送,並非每年都有,且偏遠地區學生礙於交通根本很難兌現。而價差補貼,因操作複雜度高,受惠者有限,文創業者如大旱望雲霓,就怕看得到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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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業有掌聲 但憂通俗化
 
【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2010.01.08 06:19 am
 
 
文創法三讀過關,文化界有人滿意,也有人擔心可能造成藝文產業「通俗化」,更有人認為,革命尚未成功,下回仍待努力(修法)。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對文創法「不滿意但可接受」,他說,此法可刺激藝文消費,但可能造成藝文產業「通俗化」,通俗價值提高了,但對深度文化沒有太大幫助。

許博允說,制定文創法的出發點,原本想幫助原創藝術,但現在立法通過的法案,可能讓政商關係良好的電子、媒體等其他產業,更容易進入這個產業;而質高量少的藝文表演團體的市場,反倒成為弱勢。很多產業著墨於外在,而非內在的研發,可能出現劣幣逐良幣情況。

主催一萬兩千元藝文消費抵稅的台北藝大校長朱宗慶說,立法院終於通過文創法,有宣示作用,文創業可以動起來了。但帶有「積極性」和長期適用的藝文消費抵稅未能通過,不無遺憾。他肯定文建會及立委「至少沒放棄」,仍努力爭取到藝文體驗券及價差補貼藝文表演等替代方案,可活絡文化產業,已踏出第一步。但兩替代方案的效用是短暫的,長期目標仍希望實施藝文消費抵稅,未來可靠修法達成目標。

遠流出版公司創辦人王榮文認為,文創法已將出版界最關心的採購法鬆綁,將文創產品或服務的「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他希望如此一來,出版業不必再受到圖書館採購圖書只採「價格標」,以免業界砍價殺到五、六折等擾亂產業秩序的情況重演。他認為,文創業重要的是「人」,必須找對人、有好的創意機制,才能真正將文創產業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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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照:如果是韓國人來做的話…
 
【聯合報╱楊照】 2010.01.08 03:15 am
 
 
政府要提倡文創產業,怎麼做才真的會有效果?

大型歌劇與音樂劇

有很多方法,但都不是立法院三讀的「文創法」能涵蓋、能做的。例如說,一種方法是投注大筆預算,用國家的力量製作一部大型歌劇、一部音樂劇。歌劇和音樂劇不只要自製,從頭到尾用自己的人才,不只要有一流水準要好看,更重要的,訂定明確的目標———歌劇要能在台灣連演卅場,賣掉五十萬張票;音樂劇要能連演六十場,賣掉一百萬張票,還要能到台灣以外的地方,各至少公演廿場。

這樣的計畫,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最棒的創意投注。要達成目標,非得帶動產業價值鏈不可,哪一個環節創意及執行高度不夠,整個計畫就無法成功。要有好的編劇,要有好的音樂,要有好的導演,要有好的舞台,更關鍵的,要有好的文化藝術行銷。

而且每一個環節拉出去,都有許多細項可以發展。編劇牽涉文字能力、對白掌握,還有說故事的本事,以及塑造人物角色的方法。人物角色牽涉到造型,造型本身就又是一項專業一項產業。音樂有作曲,有詞曲配合,有編曲,有樂團演奏,還有錄音播音工程。歌劇要演,音樂劇要跳,所以非得拉表演和編舞專業高人進來合作不可。舞台設計呈現又牽涉視覺美術乃至建築概念……

更關鍵的是每一個環節都該有與社會溝通,造勢行銷的觀念。不是自己悶著頭創作,而是將創作過程當作吸引注意的手段,把這樣的藝術表演向大眾開放,正式上演時,有許多人迫不及待想要進來看成果,更會積極地形成意見。於是,一種特別針對台灣社會的藝術文化溝通專業本事,就在其間建立了,一定比個別大學閉門造車抽象搞「育成中心」更有育成效果。

想想,這樣的計畫,可以包納多少人多少團隊一起來合作!不必急,花個三年五年,過程中每一個領域都會因為這個大計畫的存在而得到刺激提升,等到這計畫完成了,參與其中的團隊本領都升級了,將來他們的視野不一樣,標準不一樣,野心不一樣,接下來做的東西,當然也就不一樣了。

這樣的投資,其實遠比零零星星的補助,東一個西一個的活動,要有效多了。補助容易做,因為寄生在既有的創作架構下,大家通通有獎,人人不滿意,卻個個不願放棄,結果大家都不敢放炮,主其事的人日子就好過了。

集中資源做大事吧

只敢分散,不敢集中,是台灣政治的基本毛病。雨露均霑,先穩住陣腳不被攻擊比較重要,是否真能做出夠水準的東西,相對在其次。這樣搞,再多法再多預算也搞不出名堂來的。

這正是在文創產業提倡上,台灣跟韓國最大差別所在。人家想的,都是怎麼集中資源做一件可帶動產業價值的事,我們想的,卻都是怎麼做一百件分散小事,讓計畫看起來熱鬧,讓大家通通有期待。

所以,大歌劇大音樂劇計畫,一定不會在台灣形成,只能說:「如果是韓國人來做的話……」

(作者為新新聞副社長兼總主筆)

【2010/01/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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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在文創法出現的著作權條文
 
‧章忠信 2010/01/08 
 
這兩個明明應在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條文,忽然出現在文創法中,不但顯得突兀,未來在執行上,也將產生諸多問題,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必須為此一缺失負起責任。 
 
 
【文/章忠信】

立法院於99年1月7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所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其中第23條規定,文化創意產業得以該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質權之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等登記。此外,第24條規定,如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孤兒著作」,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查證後,取得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者,得於許可之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這兩個明明應在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條文,忽然出現在文創法中,不但顯得突兀,未來在執行上,也將產生諸多問題,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必須為此一缺失負起責任。


著作財產權之設質與「孤兒著作」之利用,都是著作權議題,應該在著作權法中明定,如今竟然出現在其他法律中,很容易讓民眾及行政或司法機關因沒有在著作權法中查到,而忽略這兩個議題的處理與因應。此外,既然不是在著作權法中明定,將來這兩個條文的法令解釋與修正,主導權都不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其不穩定的變數增加,對於執行後的可能修正方向,也都只能低聲下氣去地祈求文建會的尊重而已。


原本,政府將發展數位內容產業,列為「新世紀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之一,行政院在91年5月13日通過了「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經濟部也成立「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積極建構適合台灣發展數位內容產業的環境與法規。94年6月8日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決議制定「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作為數位內容產業發展之基本法,統合整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之規範,並由經濟部工業局所主導,研擬「數位內容產業發條例草案」。當時曾將著作財產權之設質、「孤兒著作」之利用、資料庫之保護,以及網路服務業者(ISP)針對數位內容侵害著作權行為之責任等著作權議題,納入草案。這些議題都應在著作權法中規範,但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惟恐修正著作權法,引發其他利益團體對於著作權法其他條文的修正要求,不願在著作權法中增訂,沒有堅持著作權專責機關的專業與爭取在著作權法中的主導權,僅消極地表示「尊重行政院政策」,並「樂觀其成」。


「數位內容產業發條例草案」在96年8月14日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此時關於著作權方面,僅剩著作財產權之設質與「孤兒著作」之利用二議題,原有資料庫之保護因爭議仍大,沒有納入,而ISP侵權責任議題已因著作權人團體透過立法委員謝國梁所提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回到著作權法中討論,並於98年5月通過修正。


由於各界質疑「數位內容產業發條例草案」與行政院97年2月4日送立法院審議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內容相近,應合併立法,行政院乃將該二草案交由文建會主政,並於98年4月13日整合二草案,再度提出於立法院,並撤回先前所提的二草案,原「數位內容產業發條例草案」關於著作財產權之設質與「孤兒著作」之利用二條文,就被移列於此次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中。


新通過的文創法第23條有關「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之規定,雖然意在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之設質融資,以保障交易安全,但著作權法於87年修正時,就已刪除了包括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專屬授權、處分及設質等著作權登記制度,此次文創法未深入檢討當時刪除的理由,如今是否仍舊存在,僅是回復設質登記,並未處理其他登記項目,顯然思慮並不周全。


至於新通過的文創法第24條有關「孤兒著作」之利用,係在著作權法制中,新建立一項強制授權制度,但卻規定於著作權法之外,更顯不當。依該條規定,對於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特殊情況,利用人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以促進著作之利用及我國文化創產業之發展。


上述二條文固然可發揮活絡文化創意產業融資管道及促進「孤兒著作」之被充分利用之具體效益,但著作財產權之設質與「孤兒著作」之利用,在所有著作與各種利用,都同樣會面臨,也都必須處理,如今在文創法中規範,並僅適用於「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或「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而利用「孤兒著作」,問題是,如何界定「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或「文化創意產品」?誰來界定?發生爭執時,誰來作最後的裁決?同樣是著作,同樣要利用,為何其他的著作或利用不適用,只獨厚文化創意產業?文建會自始都僅是被交付將「數位內容產業發條例草案」內容移列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之任務,對「數位內容產業發條例草案」先前之討論背景並不瞭解,未來也不可能知悉該如何適用此二條文與進行法令解釋。至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知有無機會就文創法進行著作權法令解釋,以釋國人之疑?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23條


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第一項登記及前項查閱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24條


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


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許可完成之文化創意產品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日期、文號及許可利用之條件與範圍。


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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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8 自由時報
 
有總比沒有好 配套補位

〔記者趙靜瑜、林毅璋/台北報導〕文創法三讀通過,對表演藝術團隊來說,「有總比沒有好」,台北藝術大學校長朱宗慶表示,雖然積極作法如一萬二抵稅沒有獲得通過,但文建會仍有消極的「補貼票價」替代方案,這都是好的開始。

朱宗慶表示,文創法有了法源,起碼顯示政府「從宣示到實踐」,補助票價細節若規劃得宜,能夠實踐美意,他也樂觀其成。

佛光大學藝術學研究所所長林谷芳認為,降價吸引民眾進劇場看演出,不無鼓勵作用,但稽核細節等配套都要到位。

文建會 應端出文化政策


台北愛樂合唱團藝術總監杜黑說,「我們更關心文建會除了文創法之外,整體的文化政策到底是甚麼?」文建會要鼓勵藝文消費,就要培養藝文人口,「身為扶植團隊,我們很希望盡一些社會責任,願意去偏遠縣市演出,但沒看見文建會有甚麼作法。」果陀劇場導演梁志民也樂見補助差價,他認為文創法中能夠讓企業捐贈千萬可抵稅,是一大突破,表演藝術與企業跟政府都是環環相扣,這的確可以成為企業願意捐助表演團體的動力。

企業捐贈千萬可抵稅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杜紫軍則表示,文創產業的範圍很廣,文創法通過讓整體推動架構更明確,並提供更多誘因,對表演、展演與媒體產業比較有影響。

在文創法二十四條中,提到文創產業著作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各界,未來欲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文化創意產品,像是音樂、著作等,利用人若盡一切努力卻無法取得著作人授權時,須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強制授權,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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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賞精緻表演 期待文化消費券
 
【聯合報╱侯剛本/劇場導演(台北市)】 2010.01.08 03:15 am
 
 
因著老爸我的工作之便,話說家女從兩歲起便陪著爸爸,平均每周看三齣(以上)免費的表演。甫上小一的葳葳幾年下來,稍稍結算我才恍然驚覺,原來這丫頭這幾年光是戲票錢,竟然也就幫我,省了足足將近三百多萬。

某日和幾位老友閒聊此事,一個教經濟學的朋友老鍾說,我所從事的表演藝術行業,特別是那些藝術家們在藝術殿堂裡,所精心產製的精緻活體藝術品,對一般士農工商來說,算是非常「高消費的休閒娛樂」。難怪老鍾說:「你家葳葳這幾年光是陪你看戲,就幫你意外賺進了好幾桶金……」

台灣人很妙,看戲至今絕大多數尚未養成「使用者付費」(買票)的習慣。我猜想:大概一般普羅大眾並不覺得,相較於日常實用的生活消費品,可能大家認為沒必要浪費錢消費表演藝術。反正現在比買戲票還廉價的娛樂種類與選擇空間那麼多,因此多數人錯失聆賞精緻廟堂文化的娛樂精品,進而無法提升國人的人文素養。

再加上持續景氣的低迷,即使有人文素養的人想走進劇場,看到戲票那麼昂貴,亦紛紛打消念頭。

是故,這些年就在產製者(藝術家)與消費者(閱聽人)惡性循環之下,表演藝術欣賞人口,始終未見更加走向普及化的目標。

前些日子,當代傳奇劇場在台北國家戲劇院演出「梨園傳奇」,那次經由企業家們的贊助牽成下,該團特別招待了三百多位偏遠地區弱勢學童,除了觀賞大師吳興國精湛的藝術造詣之外;慶幸的是,筆者正是那天接待三百多個學子參觀兩廳院的導聆人。

我永遠不會忘記,當我看著一個個深山部落孩子大開眼界的滿足感,相信那次的奇緣必定在他們年幼的生命中,烙印下一段親身體驗表演藝術,極美的印象與回憶……

前一陣子政府為了刺激景氣,發放消費券,我不知道未來政府有沒有可能儘快地實施類似這樣的福利?如果有了文化消費券,全民聆賞精緻表演藝術,終將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2010/01/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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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總理事長肯定 張平沼:對企業有誘因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01.07 02:56 pm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未來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將可抵稅10%。對此,商業總會理事長張平沼上午表示支持與肯定。他說,此案立法過程,商總就非常關切,也催促立院應儘速立法,如此對企業支持文創產業當然更具誘因。

張平沼表示,文化創意正是台灣未來應該大力推動的新興產業,因為文化創意既可以是傳統產業,經過轉型後,也可以是服務業,如果企業願意出錢出力扶植,發展可以更快更迅速。他昨天才參加法蘭瓷7周年慶祝活動,而法蘭瓷就是一個將傳統產業加入文化創意、美學等元素後,重新轉型為服務業的最佳典範。

張平沼表示,文創法通過企業捐贈文化創意等藝文團體及中長期投資文創產業公司的股票可以抵稅,當然對企業有一定的誘因,因為對企業來說,不只希望透過捐贈做公益,也希望對台灣發展文化、創意出一份心力,因此在整個立法過程中,商總都非常關切,也有一定程度的參與。至於10%,他認為可以接受,因為也不可能抵太多。

【2010/01/0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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