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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  2006.10.23  中國時報

    美化與玷污之間    李明璁


在這個被書本佔據了大半牆面的房裡,坐在檔案堆疊壓迫的工作桌前,我面對一扇畫著花開茂盛的門,它和背後窗外的綠樹相互呼應,擴大了一個自閉教授的想像空間。這門板畫是由一位政大畢業的學生以模版噴漆而成,在台大校門對面的巷尾牆上也有同樣一幅。

    我很感謝這位才華洋溢的年輕藝術家,在偶然機緣下前來「美化」我的陋室,但如今他竟然收到警方傳票,可能被控「損毀古蹟」而將判五年徒刑或百萬罰金。如此聳動的法律懲戒,肇因於他和另外七位創作者,上月底進入北市華山文化園區中廢棄閒置的酒廠,於「已存在舊有塗鴉」的牆面上「再塗鴉」。此舉惹怒了主管機關,在未與創作者進行溝通理解前即報警法辦。

    相當諷刺的是,這個嚴懲本地塗鴉畫家的大動作,竟就發生在「國際塗鴉大展」的前夕。一向標榜開放多元、甚至鼓勵前衛展演的華山藝文中心,明天將在這些被懲戒者的「犯案現場」,邀請數十位「國際塗鴉大師」進行展演創作。甚者,在該園區上個月的展演節目單裡,還以華美文字盛讚這些閒置建物上的塗鴉,為整個園區塑造出一種獨特的文化歷史氛圍。

    這對比中呈現的認知錯亂,就像華山園區主管單位導演的一齣荒謬劇。某些可能已被商業利益收編的「國際塗鴉大師」,可以享有在本地古蹟展演的特權,但生長於這個城市、帶著批判思維的年輕創作者卻因在同一地點塗鴉而被起訴;至於頹圮牆上的昔日塗鴉則被定義成「必須保存的文化記憶」,相對在其一旁的今日創作卻不被允許,而被視為必須付出代價的破壞行動。

    人類學家Mary Douglas在其經典之作《純淨與危險》中,曾指出所謂的髒污和禁忌,從來不是本質化的存在狀態,而只是一種相對性的社會判斷。所有被視為褻瀆或污損的概念、行為及事物,都只是因其違背或混淆了既存的分類系統;換句話說,它們不過就是些「逾越界線、曖昧不清的事物」,卻成了主流體系亟欲排除的「危險」。而法律,通常就是被用來維繫這個界線的工具。

    據此,當跨國品牌和本地政府要利用塗鴉的「次文化資本」(甚至將其商品化販賣)時,這些牆上的玩意就被納入文化藝術和美學表現的範疇,而不再被視為髒污,也因此與日常空間甚或神聖建物(如古蹟)共存無害;但相反的,倘若塗鴉不在監控與規訓下,變成了「逾越、曖昧的事物」,它就會被定義成破壞及危險,治理者就以維護大眾權益之名,動用法律給予懲戒排除。

    我們不得不追問:誰有權力、又如何界定什麼行為是對城市空間的美化,或者玷污?既然接納或禁止的認知界線與分類邏輯是由「社會」所決定,任何社會成員就該有權利提出個人對此判準的想法。一個進步的行政團隊,面對特異新穎的美感經驗和次文化主張,實在毋須急著動用法律來維繫既存的美學秩序、或複製主流品味,而應嘗試讓自己變成一個溝通介面,使如活水般不斷注入的文化對話成為可能。

    所以,我謹以一位關心多元文化發展的大學教師,藉報端一角向國家最高文化主管機關請命。希望在還未清楚明訂「於原有已被塗鴉之牆面進行再塗鴉」是否違法之前,撤回此次對年輕藝術工作者及學生的告訴,給他們邊陲化的創意實踐一點空間,也給我們自身僵化的美感經驗,一點解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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