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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這裡面可以看出
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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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環改會裡面同學,弄到了一份其在會議籌畫時候的議題說明,是由該協會理事長劉維公老師主筆的相關報告資料。

內容中我挑選幾段我覺得有認知性的東西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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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3日,在元旦假期結束後,連續著民間文化會議,仍由環改會偕同立法委員舉辦了一次公聽會。
我比較想從會議紀錄中提出幾點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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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10/1潘罡於中時報導的「文化創意產業 台灣空轉 大陸火紅」一文,也有提到台灣在官方推動文創方面,由於事權分立,造成多頭馬車空轉的現象。現行的國發計畫,就是將一個文化創意的產業計畫,由事權與主管機關,分別將計畫內容與經費,分列給不同部會─文建會、新聞局…等。
猛然想起,事實上在去年底今年初(很快就要成為去年初),由劉維公主持的藝術文化改造委員會主辦,聯合了立法委員李永萍等人,舉辦了一次「民間文化會議」,以民間的角度,針對目前仍在進行的組織改造、文創產業等部份,進行會談。
以下,我想就手上的資料,開始探討「文化觀光部」在官方設計上的意圖。並且,初步我想將整個報告的組織架構扼要統整成下面的部分,然後請各位在進入連結「文化及觀光部組織調整規劃案」PDF裡面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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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歡迎各位上來留言
短一點直接貼上來
長一點,可以提供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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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找些對岸文化特區的消息,倒出現了漁夫的部落格。漁夫有出文化創意產業的書,也在雜誌上發表過專文探討文化創意產業的問題與出路,它的觀點是比較篇媒體產業的。(它也設在無名,也算是同平台的友軍吧!)
或許大家還習慣於文化式的討論文創產業,對媒體出身者,對於設計出身者,還有滿嘴行銷通路的朋友不太習慣,但期望透過這個連結,也去看看其他人怎麼想文化創意,甚至回到前幾篇【一個屋簷下的多國籍軍】,不知道會給各位何種思索方向。

我推薦大家去看以下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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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岸對於文化創意產業,動作頻頻.不放過小地方.當然我對對岸"推土機式,走資派的政策心態"有所意見
但是決心實在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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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文章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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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不如預期,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最新統計,2004年的產值達5,500多億元,僅較2003年成長10%,以目前進度來看,距離2008年目標1.6兆元目標,四成都不到,也遠遠落後日韓等國。

前政治大學校長鄭瑞城日前疾呼,政府目前努力發展數位內容,包括有線、無線電視等,這些與電影、廣告等文化創意產業息息相關,整體政策的眼光應該放遠,要提升文化創意產業,才會有相互加乘的效果。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涵蓋文建會輔導的音樂與表演、文化展演、視覺藝術及工藝;新聞局的出版、電影及廣播電視,以及經濟部下的廣告、數位休閒娛樂、創意生活及設計(建築、品牌和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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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論述,其實都有一個共通性:我們把它視為是一個整體進行討論。但是,台灣並不存在一個「文化創意產業」,那是為了統整與論述上的便利性與以通稱之,其實:各國對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定義不一,甚至對該詞彙的用語也不同,在紐西蘭稱之為創意產業,韓國稱之為文化內容產業,但是內容與創意很大程度聚焦在數位與影音這一大塊媒體產業上,意味的雖然各國通稱不同,但是指涉的對象範疇接近。
在台灣,依照行政院定義,從2002年推動國發計畫開始,對13項重點產業通稱其為「文化創意產業」,顧名思義,就是台灣既要發展文化產業,也要碰觸創意產業的內涵,所以在主管機關上,廣納文建會統籌文化產業、新聞局統籌媒體產業、經濟部統籌設計產業與生活產業,而從13項產業在歸納成4大項產業聚落分類上,足見台灣的目標是,暨發展傳統藝術、本土文化,又要發展媒體與創意生活。
但是不管哪一國的分類,但是都可以發現:文化創意產業始終是一個通稱名詞,並不具有實質內涵,具有實質內涵與具體產業鏈者,乃被統整的各個產業─視覺藝術業、或是服裝設計業等,尤其,我們目前還是很難發覺「文化創意產業」本身在產業內的上下游分工合作關係,但是,卻可以在個別產業內發現它的核心/週邊扶助體系關係,以及上下游分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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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brahams對「第三部門」的討論:其實看來看去我還是有點不太懂「第三部門」的定義,感覺起來很像是負面表列,反正既不屬於公部門(政府)、也不屬於經濟部門(市場)的領域,就是第三部門。可是我們想所有的研究者,又都會承認:政治、經濟、文化三者,在社會實際運作上是相互牽涉的,因此到底什麼是「第三部門」的具體定義看起來還是很模糊。這樣子要談台灣的「第三部門」,就讓人覺得很困難了!

我實際參與社區運動的經驗裡,台灣的社會,特別是在民眾的日常生活中,是存在一個奇妙的人際生活網絡的連結。這個連結網絡很彈性、有一點組織但又不那麼組織化,和國家的關係上有些矛盾,但不論在價值上和組織上,又不太有足夠的力量去挑戰國家。建築在這個網絡上的經濟活動,比較像是台灣彈性靈活,但是缺乏研發能力和工會組織力的中小企業。至於建築在這上面的社會生活呢?則比較向地攤、違章建築、鐵皮屋、加蓋的房子..這樣子遊走在法律邊緣的事物,當然我最熱愛的檳榔西施攤,還有光華商場盜版光碟軟體也包括在裡面。

我目前看到的理論中,夏鑄九引用柯司特的理論講的:「非正式部門」的描述,最貼近我的觀察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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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宗教博物館館長漢寶德、台大城鄉所所長夏鑄九、哈佛校友會會長崔湧,師徒三代在《商業周刊》與哈佛大學校友會共同舉辦的「哈佛公益論壇」,就「台灣建築之美?」同台精彩對談,為台灣市容把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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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公老師認為第三部門發展的不足,是造成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瓶頸的原因之一。第三部門雖然是很熱門的概念,不過對於第三部門到底是什麼,卻一直沒有清楚而明確的定義,(枉費我還曾在所謂的「第三部門」工作過)。上午清理自己的電子信箱,發現在2005年8月2日收到的「知識台灣」電子報,有關於「第三部門」的討論而且是從經濟的角度出發,和過去一般從社會福利、公共 服務角度出發不太一樣。因此轉貼在此,供對文化創意產業有興趣的朋友分享。(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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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與歐洲有所謂的藝術委員會、在韓國的文化振興院,都屬於幕後為官方的推動文創機構。台灣,或許還沒有類似專門單位與專法,但是在產業扶助上,其實依照產業需要,還是於官方成立了相當的財團法人機構。
比較不同於一般公協會的是,機構規模較大,並且約有官方半數資源之投入與主管。傳說文化界對台灣政府推動文創早已不報希望,但也不能說政府沒有做事。在此,期望透過更多官方資訊的彙總,能讓我們對官方推動文創的計畫、目前正在運作的執行機構有更多的理解,甚至,知道現在台灣還有哪些產業缺乏類似直接扶助的機構,以及現行做法有哪些不足之處。
(以下皆請點選圖片進入機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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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窮人銀行家 奪諾貝爾和平獎

更新日期:2006/10/14 07:30 記者:編譯田思怡綜合挪威奧斯陸十三日外電報導

有「窮人的銀行家」之稱的孟加拉經濟學者尤努斯,和他創立的鄉村銀行(Grameen Bank,Grameen是孟加拉文的鄉村)讓數百萬人脫離貧窮,十三日榮獲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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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發計畫裡面,有特別一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該計畫推行了4年,至今還在推行
我們了解計畫多少?
這個計畫怎麼開始的?又做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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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想起來,我也曾經針對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內碩士論文與期刊,進行過蒐羅。排除掉一些比較地方型、個人觀後感型的論文,我的焦點比較針對,如何以營運、角色配搭、互動關係等角度,去探討文化創意產業的論文。
本Blog還沒針對過「第三部門」專門探討過文化創意產業,但是這在國外已經是很普通的議題,甚至第三部門根本就是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推手,原因在於,企業在將本求利的現實下,不可能完全以奉獻精神推動,政府是要有奉獻與服務、推動精神,但是其日益科層化的組織,甚至「管制與指導的心態」,更難以靈活的推動。
是故第三部門,不只在文化創億產業,其實在慈善、學術等領域早就是重要的推動者或服務者。先前,在2006年六月號的《遠見雜誌》,就針對過台灣的第三部門進行過分析,惟焦點大多侷限於「慈善單位」,並不見文創對第三部門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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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斷章」提供其作品給我們
原文刊於--「紅色思,海絲絲思」新聞台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qmbfaraway/3/1274210142/2006101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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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之前:
下文,是劉大和在2002年8月對文化創意產業推動上的綱要想法。遙想當年,所謂的國發計畫才開始推動3個月,相關機制還沒完整,而文創年報的出版也是到次年才開始。
劉大和按照時間順序,將之排列,並訂出執行內容,我們不坊比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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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之前:

本篇劉大和所主張主要是兩大點:促成產業登記設立之行政服務,以及設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心。文章較多篇幅在處理發展中心的內容構想上。在英國,有所謂的工作小組,在韓國有文化內容振興院,就是類似劉大和所主張之功能。台灣在「挑戰2008:國家發展計畫」(計畫時間從2002-2007)中的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中,具體設置的是國家設計中心與國家影音中心,並無劉大和主張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心﹔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中,有一條鼓勵設置(並非必要)類似中心的構想,但法案至今(200610)尚未通過行政院審核,也還沒進入立法院大門。

以下,我們先回顧一下劉大和對此一中心的基本構想,劉大和先前居於台灣經濟研究院,思維較為偏向產業與經濟面,從先前他的意見看來,它雖然也頗重視學術表現(諸如多引進外國翻譯知識),但也非常重視協助產業發展。這又可落入另一個文創產業的基本辯論:文化創意產業,究竟是一個產業發展?還是以更大規模的方式推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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