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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於--「紅色思,海絲絲思」新聞台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qmbfaraway/3/1274210142/20061012201031/


文化公民權的深層思考
 

文化公民權不應該只停留在公民對文化藝術欣賞能力的欣賞、參與支持維護的責任、政府提供充足的資源或是重建共同體的想像,應該要具備有反思台灣社會文化的能力,往深層的文化結構去思考,才能形成公民美學社會的力量。以下(一)至(四)點整理至孫瑞穗老師的一篇文章《文化公民權的實踐》,研究者認為對文化公民權有較深入的省思,從文化的主體性、制度、歧視、爭議、詮釋方面來討論,深入社會結構。(五)尊重體驗日常生活的多元文化,由研究者加入,研究者認為只有深入文化中實際去體驗,才能成為主體的經驗,與文化對話,形成反思性,找到文化中的美學、美感,進而對文化產生尊重與認同。

(一)文化公民非均質文化的個人

文化公民是具有尊重多元文化的個體,在異質混生的文化中追求彼此認同的共同想像。思考台灣過去的文化,以漢文化為中心,透過權力制度的操作,壓制其他不同文化的聲音,在民主化的過程這些問題逐漸浮上被正視,這些歧視雖非個人或個別族群所造成,然而卻由個人或個別族群來承受,我們無法跳脫這個歷史性空間結構的矛盾問題,必需從文化美學的視野去沉思凝視,看見他者文化之美,相互欣賞與尊重。

(二)正視文化制度性的歧視與爭議

文化沒有絕對相等的位置,一定會有強弱與爭議的問題產生,必須先正視歧視性的存在與矛盾,才能真正看見彼此不同的文化之美,雖然在社會上取得文化權力,若是在公共領域的再現過程中仍然污名,最終仍免不了成為次等文化公民的認知,文化的矛盾存在族群、種族、性別、階級、國籍…等,以各種錯綜複雜的形式呈現。舉例說明,若女性文化的再現權,不在女性的掌控,即使女性可以成為副總統,仍有次文化公民的影子隨身。

(三)文化詮釋權的再現主體性代表

誰是文化詮釋權的主體?取得權力者未必是真正的文化詮釋主體,以「女性影展」為例通常是精英階級取得文化詮釋權的主體,文化歧視在透過不知覺的操作過程,反而下降到更弱勢的主體與團體。台灣社會中產階級的女性運動,從過去的不平等歧視,爭取到權力,如今卻將此歧視的矛自文化情結轉嫁至新的「弱勢族群」,衍生出「代理孕母」、「外籍配偶」的問題,面對全球化的問題,若無文化美學的凝視思維,文化歧視的情景將無所不在。

(四)承認新文化主體的自我詮釋權

文化公民權應將目標致力於消除現有弱勢者的文化表達障礙,承認新文化的自我權釋權,不要將目標放在「融合」,國語辭典「融合:融化匯合,合成一體。晉˙常璩˙華陽國志˙卷二˙漢中志:孱水出孱山,其源有金銀礦,洗取火融合之,為金銀。」意味著弱勢的異質文化逐漸由強勢文化所吸收,只有當弱勢文化能永續發展存活,又能保有自身的文化詮釋權,多元文化的想像榮景才有可能被期待。「文化的再現與再生產不只是保存和榮耀『過去歷史』而已,它應該也要能夠面對『當下』生活領域中的各種文化表現與實踐,認真面對人民的每日文化公民權(everyday citizenship)才是!」(孫瑞穗)

(五)尊重體驗日常生活的多元文化

「不論日常生活有哪些其他的面向,它都擁有一個根本的特質,即,它是無可掌握的、是稍縱即逝的(Blanchot)[1959]1987:14」 日常生活看似平凡,卻是由每一時刻之獨特之人與人、自然、社會關係的情境組成,來自於不同文化的背景,刺激、增加我們的思考創新,從歷史階段的社會意義認知與空間文化的展布,協助我們對他者文化的尊重,體驗來自於日常生活中多元的文化美學(參閱第五章),將感知與感性投射於在地,集體記憶之情感形成共同的認同想像,再現文化公民權的詮釋。

文化公民權除了強調權利義務之外,更重要的是了解、尊重與認同。思考優勢文化與弱勢文化的權力問題,重視少數族群的文化生存權,文化詮釋權的主體性議題,及多元文化中的想像認同…等,這些都必需具備美學的凝視,才能看清楚文化的本質內涵,而空間美學的思考歷程能夠提供主體對於美學的想像(參閱第五章),看見存在於文化與日常生活中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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