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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之前:

本篇劉大和所主張主要是兩大點:促成產業登記設立之行政服務,以及設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心。文章較多篇幅在處理發展中心的內容構想上。在英國,有所謂的工作小組,在韓國有文化內容振興院,就是類似劉大和所主張之功能。台灣在「挑戰2008:國家發展計畫」(計畫時間從2002-2007)中的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中,具體設置的是國家設計中心與國家影音中心,並無劉大和主張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心﹔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中,有一條鼓勵設置(並非必要)類似中心的構想,但法案至今(200610)尚未通過行政院審核,也還沒進入立法院大門。

以下,我們先回顧一下劉大和對此一中心的基本構想,劉大和先前居於台灣經濟研究院,思維較為偏向產業與經濟面,從先前他的意見看來,它雖然也頗重視學術表現(諸如多引進外國翻譯知識),但也非常重視協助產業發展。這又可落入另一個文創產業的基本辯論:文化創意產業,究竟是一個產業發展?還是以更大規模的方式推展文化? 
本站到現在還在觀點匯聚,期望透過更多觀點與過去的意見,包括我們幾個人的看法,能對上述問題與困境提出看法,更好是提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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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子:

戀戀台灣網站中

劉大和針對文化創意產業有相當多篇幅的探討,以下我挑選幾篇予以摘要出幾個要點,並適時加上我所蒐集到的其他訊息供大家分享

本文摘錄自:劉大和<政府對文化產業企業服務系統之檢討>一文

以下為劉文之摘錄:  
我們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心的內容,提出所需功能之構想: 
(一) 「文化產業化」之推廣
1.    政府對文化工作者「文化產業化」之教育與宣導。使文化工作者能夠在熟悉相關的經營知識以後,進而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業家。 

2.   
文化產業企業家之培育,此概念分為三部份: 
A.    使企業家跨足經營文化產業。顧名思義,讓企業家對於文化產業有所瞭解,進而評估相關市場,並投資相關的產業經營。
B.      企業家將現有產品以文化加值,建立文化行銷策略。若能將現有的許多工業產品以文化加值,使業者因為產品品質之提升,成為建立品牌與產品形象之助力。

(二)企業經營輔導機制
 
A. 技術協助 
1.    教育訓練。 
2.    強化核心專業技術之提升。 
3.    產業間之技術合作。 
4.      連結大學與廠商。 

 

 

 

 

 

 

B.行銷

1.    國內:文化創意產業也常產生「供給過剩」的現象,原因在於行銷的問題。政府宜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內市場做一定的瞭解,並且對於某項文化創意產業產品的市場定位提供適當的建議,降低企業的市場誤判,提高成功率。並協助文化創意產業進行行銷。

2.    國際:除前述所說的市場資訊與市場定位之功能外,並協助廠商進行出口,從技術面的出口行政之服務到國際市場行銷之協助皆可作為努力的目標。

 

C.財務

1. 投資:包含媒合民間投資、政府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

2. 贊助:媒合民間贊助者。不管是民間投資或是贊助,在文化產業發展之初期,需要政府扮演媒合的角色,促發文化工作者與大型企業彼此之間的經常性互動。藉以建立財力與人力互補之功能。

3. 融資:協助文化產業企業熟知資金來源管道及相關知識 

D. 稅務與法務: 如稅法與智慧財產權之諮詢。尤其是智慧財產權之自我保護與自身成果智慧財產權之交易的建立。

E. 架設業界交流平台:業界之間的合作不僅限於技術合作,更需要異業結合、行銷結合、生產結合等面向。良好的合作可以降低彼此的風險,提高收益。 

F.
產業聯盟之輔導 :越往國際市場發展,越需要一個業者結盟的組織來運作,因此需要逐步的輔導產業進行聯盟,得以兼具大企業的優點,進軍國際市場。 

 

 

 


G.
人才之徵募與培育。 

H. 對經營不良廠商經營策略調整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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