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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姬蓮大大轉貼馬世芳大哥的BLOG,我記得他最近出書。茲將其連結轉介如下,便於連結。

http://blog.roodo.com/honeypie/archives/8419375.html


接下來分享一下小弟觀點。

馬先生的九大點,其中有幾點內容我覺得要討論一下。有些我是贊成,我們一一如下羅列。簡單回顧:

1.音樂展演空間問題,這個贊成。這個LIVE HOUSE的爭議,其實已經很多年,在行政單位與立法單位的爭議,至少4年以上(不計先前人家去告、請警察來處理之類)。比如台北是一個人口高度集中的地區,稅其實好解決,但問題在噪音,尤其台灣是住商混合特色,跟歐美不同,你家樓下可能就是商店、小吃店。自然也有可能開LV,則,如何管理噪音?就地合法,也需要顧及住民權益,不是每個人都喜歡這種音樂,是否,能活用這些「園區」、或「硬體設施」?在流行音樂中心之類新建的建設,都有設置團練室,還是,需要再將諸如松菸、華山之類的就有館場,在做改建,讓他提供給LV呢?

2.採購法也贊成。這個也是吵很久。但要提的是,法律修改不是一召一夕的事情,我的觀點是,音樂人與其他創意人,要結合起來專門針對採購法進行修正,或者設置特別條例,針對文創採購。切末想用非法律程序、開個側門走進去。開側門走,很快,但後患無窮。

3.政府的橫向聯繫、縱向聯繫都贊成。但在理論層次上好說,實際狀況就有點困難。順帶一題「文化部」問題。各主管機關業務性質不同,加上公務員「依法行政」不只是習慣、更是義務,所以基本的組織文化可能難以更改,未來假設成立類似單一窗口組織,也未必能夠發揮效用,或者,就算成立文化部,文化處、媒體處還是各有性質,尤其「他們的長官又不是同一個人」(只是最高行政首長是同一人,那太天高皇帝遠),我們真的要仔細思考「行政程序、橫向連結」的實際狀況與應變方式。並假設政府作不到。而且,根據歐洲的發現,文創產業變動很快,就算依據最新趨勢成立相對應的行政組織,各能過5年就不一樣,到時候可能面對窘境是,計畫感不上變化(比如一個網路,牽動音樂、影片、出版等產業徹底轉變)。但是政府,又是一個講求穩定、行政一致性的單位,規劃、修法等都比較慢(不考慮政黨鬥爭等外因),過度仰賴政府的心態,我們也該調整。

4.關於音樂專業的儲存單位。贊成,百分百贊成。現代社會最重要特色之一就是記錄、簿記、蒐集與整理,尤其,數位化更可以增加蒐集與收藏的技術,而且台灣音樂相關的組織,諸如兩廳院,是有在做的,但流行音樂還真的很缺。那再進一步建議,這個單位不要半官方、非官方,建議就是官方,讓他可以類似央圖,以低進入門檻、甚至免費的方式,讓國民使用,甚至線上下載。

5.硬體至上思維調整意見,也贊成。並且轉向軟體面、人才面,這是正確方向。軟實力、軟國力裡面,卻著重硬體建設,是矛盾作法。但還是要思考實際政府的困境,尤其是選舉制度及其影響:硬體建設是看的到的政績,軟體/人才,往往很難看到,或者樣很久時間。如果一個人才培育要10年,但台灣沒有任何一場選舉,是每10年選一次。

6.放煙火式的觀點,也贊成,這其實跟第五點一樣,我稱之為「瘋園區、飆節慶」現象,對岸也學的很快,玩得更大。但一如第五點,請注意選舉、政績對文化政策的重大影響。要把這一點估算進去。

7.音樂課程,其實也沒啥好反對。但基本上還是要考慮現實狀況,如果只是設計課程、邀請客座教授,其實很容易作,但關鍵是:流於形式。最近聯合報的兩篇投書,反省美學教育被主科犧牲,這個大前提、現實狀況要考慮。音樂教育要面對的是「功利主義」、「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而不只是請個老師。

8.最後,流行音樂專業場所的話,其實高雄已經規劃要建,未來台北還有一座(南港)。不知道是否符合馬大哥的方向?但,國內的表演場所其實要總體規劃、思考,而不只是把大眾或古典作一區隔而已。我認為應該是公部門/私部門/第三部門的經營區隔。我認為像兩廳院這種龍頭地位的展演設施,應該國有化,避免經營/營運壓力,然後真正推出代表性的作品,不要只講求「場次、人次」。但是可以讓一些場所私營,比如巨蛋,然後演唱會就在那開,另外一些讓基金會去營運,或者,我們需要一個關於流行音樂的基金會,類似國藝會,它既管理音樂檔案蒐集/保存,然後有展演場所,執行馬大哥的意見;政府可以每年撥一部份款給他,然後其他的靠孳息、募款,但基本上不營利,營利的交給諸如巨蛋等場所,那邊有陳綺貞、有莎拉布萊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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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們的政府:關於流行音樂產業的幾點建議


按:2/27被找去總統府參加副總統召集的「文化創意產業圓桌論壇」,為流行音樂這個行業提意見,我整理了一下這幾年在新聞局、文化總會、縣市文化局等等單位開過的N次會議,從幾位行內 / 內行朋友那兒聽來的意見,寫成一份摘要式的「說帖」,交給了文化總會秘書長楊渡先生。至於有用沒用,一時難說,等著看吧。

平心而論,當天蕭副總統在總結時的回應,堪稱切實,沒有打官腔,也沒有亂開支票。但願層層交辦下去,也能一秉這樣的態度......。

這幾年常常去官府開會,從地方到中央,開了N次,翻來覆去地講,都是同一套建議,同樣的老問題,不管是政黨輪替或長官輪替或處長輪替,都會被請去再開一次會,全部從頭再講一次。到後來,心灰意懶,每次領兩千元出席費,權當退稅,該說的還是說,但早不抱期望矣。

這次去總統府也是領兩千元,多了一頓圓山飯店提供的下午茶,不過騎摩托車去開會的路上,在凱達格蘭大道和中山南路口被警察開了600元紅單,出席費的1/3要拿去繳罰單...唉,扯遠了。

以下是根據當天交出版本,稍微順過稿的「說帖」,內容大都是近年和諸位先進一起開了許多漫無終點的會議,大家提了又提的事情,在此謝謝他們,讓我學到很多:張四十三、張培仁、鍾適芳、Freddy、何東洪、熊儒賢、翁嘉銘、朱劍輝、林暐哲、葉雲平、林正如......還有許多,不及一一列出,大家辛苦了。當然,既由我整理成文,這就是我個人的立場,並非強拉諸位老師為它背書。如有問題,文責概歸於我,謹此說明。

這份建議書主要還是站在中小型獨立廠牌、場館經營者和創作人的角度思考,主流唱片集團乃至於娛樂工業的問題與對策,就得另請高人開示了。

以下就是這份「說帖」:


關於流行音樂產業的幾點建議

一、儘快通過「音樂展演空間」相關立法,統一主管單位。目前中小型音樂展演空間面臨「有法可管、無法可守」的窘境,live house(中小型音樂展演場地)和八大特種行業被視為同類營業單位,在營業稅、營所稅外,售票演出尚須繳交娛樂稅,層層盤剝,無利可圖,更難鼓勵民間投入。

之前青輔會曾出面協調經濟部商業司、台北市文化局等單位,草擬相關法案修訂細則,並已近完成階段,望能儘快促成,對民間展演文化幫助大矣。

二、「採購法」實為當前阻撓一切文化創意行業的最大惡法。恪於目前採購法規限制,許多官民合辦或官方贊助的活動、企劃,均以一年一標、一事一標方式行之,負面影響頗大:

1. 一案之規劃、評估、執行、維護,各階段負責單位,往往切割零碎,分別承包,造成銜接和執行的斷裂。

2. 文化事業經營者往往耗費極多時間精力撰寫企劃書、製作結案報告、配合公家機關繁文縟節公文程序,本末倒置,浪費資源。反之,善於編造企劃書與結案報告的單位,則常常可鑽體制漏洞,反於實際活動因陋就簡,便宜行事。類此活動極多,浪費公帑不可勝數,於音樂文化更毫無助益。

3. 許多需要提前規劃的活動,如邀請海外藝文人士來台演出參訪,往往受制於採購時程,缺乏前置作業時間,嚴重影響活動品質。

建議文創產業之採購規範,應建立適合相關行業現況之標準,尤不宜與硬體採購標準一概而論。審核窗口更應由瞭解產業人士擔任。

三、音樂產業主管機關,包括教育部、文建會、經濟部、新聞局、縣市文化局等不同單位,各單位缺乏橫向聯繫,民間業者尋求補助或協辦,往往不得要領。建議由單一部會領頭,建立統籌協調機制,有效利用、分配政府資源。

每年民間自力參與國際音樂展演活動,屢獲好評,是推銷台灣的大好機會,然政府對相關活動補助相當刁難,始終缺乏統一窗口與常設、機動的補助辦法,曾有音樂人欲參加國際音樂節盛會,卻付不出機票住宿的窘境。在歐洲,許多國家會補助音樂人出國表演的機票、住宿,作為文化外銷的獎勵,而且補助對象不以「大」為尚,中小型演出亦在鼓勵之列。此等補助,花費甚微,收效頗大,「小兵立大功」,不做可惜。建議參考「先進國家」的作法,設計一套更友善、更富彈性的補助辦法。

四、台灣流行音樂是台灣三十年來最重要的文化輸出品,但政府對相關史料、資源的保存,幾未貢獻過一分一毫。政府應站在有利文化產業永續發展的角度,支持未必立刻營利,然而深具意義的工作。建議參考電影圖書館的建置,設立台灣流行音樂史料與相關資產的典藏、維護、展示單位,搶救不斷流失的珍貴音樂資料,為華人文化圈留下最能喚起情感共鳴的資產。

五、文化部組織法草案中,流行音樂業務主管機關僅達「處」以下的「科」層級,這顯示主管單位對音樂產業的輕視,未來能夠分配的預算與資源,亦勢必大為受限。建議提高音樂相關事項主管單位層級,並設置音樂相關業務的「單一協調窗口」,促進民間與政府單位溝通的效率。目前公務人員普遍缺乏與文化人溝通的能力,建議在高普考類科納入文化產業相關的專業能力,或特聘專責的文創領域溝通窗口,不一定要受公務人員聘用標準限制。

六、請務必拋棄「硬體至上」的思維方式,不能再凡事都以「園區」、「中心」概念思考,這只會浪費更多納稅人的血汗錢。文化事業不是製造業,請先就地方既有的音樂文化聚落、音樂文化現況、指標廠牌、經紀單位、策展人、場館經營者進行瞭解,優先扶植既有的、在地的文化與文化人,而非「無中生有、大而無當」式的場館、園區。請把更多資源投注在「人」而非「設備」,「人才」才是文創產業最珍貴的資產。

七、中央不應再鼓勵地方政府以「放煙火式」的大排場活動去代表「文化產業」成果,尤其音樂產業,需要的不是大排場的活動、亦非超大型演出場館。相關預算應該做長期規劃配置,鼓勵創作、補助中長期展演企劃、獎勵真正能把台灣文化「帶出去」的演出與交流活動、協助精緻音樂節目的紀錄製作與發行、以及音樂文化資產的蒐集整理與維護。

八、建議在普通教育系統納入流行音樂相關的課程設計,鼓勵學生學習音樂創作、演奏、製作、欣賞。高中、大專亦可以通識課程方式設計相關學程,聘用樂界人士擔任客席教師,不以學歷為限制,讓一般學生認識國內外流行音樂的藝術、歷史與文化意義。

九、國家音樂廳始終不接受流行音樂演出,衡諸「先進國家」,美國卡內基音樂廳、林肯中心、英國皇家亞伯廳等殿堂級場館,數十年來皆未有此等歧視流行音樂情事。國家音樂廳既直屬總統府,實亦代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看待流行音樂的態度,望能深思,祛此陋習。

200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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