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有提到最近朱敬一副院長有寫了一篇談公務文化的東西,剛剛想起來,也剛好有舊報紙,那就順手印一下,也有找到電子版。

先前也就是因為買書報帳事件,他對會計核銷等非常敏感,自然也應該是促成這一篇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會一直想秀這一篇,是因為開頭就直點文創,並且直陳採購法的問題。另外還有個原因,朱副院長其實定期都有報紙專欄,而且6大新興產業其實談很多次,但好像獨缺文創,我是一直在等他的文創。

不過他提到藝文界與採購法問題,這個被罵很久,包括去年總統府圓桌會議,大老們也直陳不諱。但更根本的是要回去想一些根本問題,而不是急著想要彈性。

比如,採購法本身是否適當,其次是,採購法若還適當,那麼用在藝術文化是否適當?若不適當,那該怎麼改變。方向要說出來才對,因為光說不適合,已經吵很久,那啥時要改、怎麼改?很少聽到方案。當然方案我也沒有。

這個問題同樣的也存在於諸如行政體制、相關法規等。最主要的應該不是訴苦、提出問題,已經很多人提了,關鍵在於怎麼作?何時作?那行政組織改造(不止成立新部會算組織改造而已)何時開始?遇到阻力怎麼辦?

或者,實在無法改革,那還有需求的話該如何解決,達成平衡?



文章最後還提到了韋伯(應該是德國的Max Weber),提到工具理性與目的理性。但韋伯本人對理性在現代社會裡面的描述,好像跟朱副院長描述的方向好像不太一樣耶?包括行政人員背離促成業務宗旨,就不夠盡責等,這種「詮釋」好像也滿有問題的(韋伯是認為未來社會是日益科層化的)。而且撇下韋伯,光回到公務員本身去思考,他如果違法,超過權限做事,各種簽呈、紀錄、帳單都會保留,一旦出問題,懲處、調職、送公懲會等可能,這是最實際的狀況,那盡責與促成業務等應該沒有直接關係,或者說制度設計上,重防弊就已經不可能達到這樣的效果,尤其是管帳的會計(甚至到審計)...因為它是最後一關把關的。

但是,一個職權清楚明確、可反覆查證的體系,連領導者都無法更改規則原則,不正是現代民主社會最為人稱讚的嗎?當我們從防弊收到好處時,比如接弊或防堵可能的惡行時,為何當時不會有「工具理性」的厭惡?

韋伯對科層化的討論,比較多是在他死後發佈的「經濟與社會」一書中談到權威的類型,其中尤其是「理性-正當型的權威」,這種型態也被稱為是「科層性的權威」,現代社會的政府很大程度是依據這種類型建立的。其他可見WIKI的詳細介紹:

http://en.wikipedia.org/wiki/Rational-legal_authority

延伸閱讀:韋伯對官僚制的理論確認
http://theory.people.com.cn/BIG5/41038/4058668.html

bureaucracy現在比較多用的翻譯是官僚化,但是官僚在東方有特殊用意,可能會扭曲東方讀者的想法。在這個簡短的介紹中,回顧了他的政治學說與資本主義觀點,更重要的是,韋伯對科層化其實並不一面反面,而認為也具有一定功能性,甚至這些功能還被現代人所讚許,比如:(4)系統化的工作程序與公私分明的界線。管理行為都依據一套嚴格、系統而明確的規則,...。但是這種構成方式,也自有其問題,那當然就是政府失靈(可見上述連結最後一段)。

副院長提出的是好問題,包括現代制度的困境,這一點在報帳有,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的轉型,甚至到通報系統反應,不都是這個根本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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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財經關鍵-馬政府應推動「公務文化革新運動」

2010-03-01 中國時報 【朱敬一】

     不久之前我寫了篇文章描述台灣政務官的為官環境,幾乎形成來者不善、善者不來的困局。現在,我也想談一談台灣事務官的運作文化。相對而言,要改變事務官的文化,是國家領導人比較能夠著力的。國家行政效率若能普遍提升,其所創造的產值絕對大的不得了,首長以後也減少了「震怒」的必要。讓我先舉一個事例談起。

     文化創意 常被法規綁死

     這個例子是文化創意與採購的衝突。文化界人士埋怨採購法久矣;他們常說,採購法逼著他們將藝術、美感、創意的工程或計畫以「價格標」發包。其結果是,要不然低價但創意甚差者得標,要不然則是參與者被迫玩些小花樣,設法「迴避」掉採購法。

     但是,主管工程的公務員也有話說要說;他們解釋,採購法其實容有足夠的空間做限制性招標,但是得有個人負責任,例如主官簽准或呈報上級簽准等。之所以學界與藝文創意者埋怨甚多,是因為承辦業務的主官不願意負責任。

     公務革新 推動目的理性

     這個事例所凸顯的矛盾,其實正是台灣公務人員面臨的困境。公務員的獎懲雖然彈性不怎麼大,但是絕不是造成今日保守文化的主因。公務員保守,我認為是因為部分主官沒有善盡激勵正面思考的責任,反而以無數次負面經驗,教育所屬「太積極沒好下場」。久而久之,他們自然轉趨保守,而形成一個難以改變的文化。

     但追根究柢,什麼是公務行政?什麼是採購?什麼又是會計?放在韋伯的框架下描繪,這些都是「工具」,而各該單位所要推動的業務才是「目的」。照理說,工具是為服務目的而存在的,故會計或總務或人事,不論它背後是什麼法或什麼命令,其本旨都是為了「促成」藝術、學術、救災、國防等目的。悖離了促成業務的宗旨,那麼公務人員就不夠盡責。相反的,如果行政人員促成了業務,他們就該受到獎勵而非處罰。

     現在的情形是,若干行政專業幾乎形成與業務體系獨立的工具理性。他們的任務似乎是依法對過手公文表示意見,而不是「依法對業務促成做出貢獻」。如果政府能夠發起一「公務文化革新運動」,以若干具體的獎勵辦法與事例推廣,逐漸突破公務體系工具理性的窠臼,替之以目的理性的牽引,讓台灣這一批素質普遍優秀的公務員活絡起來,那就會形成國家進步的極大動力。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現任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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