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總有很多名詞,新的作法,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從歐美社會傳過來,第三部門也是,曾經也是熱談的一個話題。
但真的下去幹,才知道所謂的非營利組織,大多不是人幹的,必定超時的工作、薪資始終無法上漲,連如工廠工作的勞工的福利,都沒有。
熱情,成為了實質被剝削的唯一理由。於是,真正有才能的人不願意投入第三部門,因為報酬過低,也沒聽說過孩子不去某基金會、協力組織工作,父母以死相逼,但聽過孩子不讀台大醫科的,父母寧可自殺。

或許因為人數不夠多,或許大多都是小團體、弱勢,也難以統整,於是第三部門不要說長期發展了,連基本的勞動條件都不佳,下文清楚剖析,尤其對第三部門勞動條件的探討。

注意最後一段,有舉例到藝術家,以及或許與文創有關的從業者。亦即,實際上文創產業連基本保障都難以達成,更何況長期的發展?不知道科技代工業、台大醫科是否有朝不保夕的生活?

另外,關於第三部門的資金來源,下文也略微提到。現在的非營利團體,很多仰賴公資源,但矛盾點在,非營利組織就是為了與公部門有所不同,比如在英國的話,NGO往往是協助公部門,卻明顯是一個獨立的機關。
但台灣,每年在標案、結案的過程中,已經完全被政府「委外化」趨勢下,仰賴甚深,進一步說,如何維持其獨立性?以及獨立後衍生的批判性?還是,拿A單位的錢、批判B單位?

如果單純的怪非營利組織主事者壓榨其下員工,可能不甚公平,更仔細的看,公資源越來越少、認定越來越苛,要求越來越多,不吃公家飯,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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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9 中國時報
人權推手 勞動人權沒保障
廖家敏


 「公民社會」、「第三部門」,是台灣自八○年代末迄今民主化運動的社會成果。在台灣,由環保團體、婦女團體、勞工團體、同志團體等各NGO團體的努力,讓相關問題浮出檯面,成為公共性的議題。如此一個由下而上的草根民主,百花齊放,是台灣歷史從未有過。

 而這幅動人、豐富的集體創作,是許許多多蹲點在社區、各民間團體,默默付出汗水的工作者們的努力成果。然而,諷刺的是,這群對台灣社會有著高度熱情的工作者,被排除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成為在勞動人權上無法受到保護的一個族群。

 勞基法是規範雇主提供基本勞工基本福利的制度,以確保勞動者工作中或生活中的基本所需,透過法律強制的形式來規範,而法令中所規範的勞工福利,可說是國家介入後的制度化資源再分配具體表現。因此,福利是勞工應得權益,而非資方「憐憫施捨」。從法理意涵而論,勞基法頒布可謂是台灣勞動人權的大躍進。但一開始勞動人權大躍進,並非是全面普及。勞基法自一九八四年實施,適用人數僅三五○萬人,僅占勞工人數五十%左右。換言之,當時台灣有將近一半的勞工,其最低的勞動條件與基本勞動權益沒有受到國家法令保障。

 一直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立法院通過勞基法第三條修正案的「一體適用」條款之後,勞基法才開始逐步涵蓋所有受雇者。至二○○七年底,涵蓋人數已擴大至六三六萬人。但目前還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之外的勞工約有卅一萬餘人,主要包括藝文業、工商團體、農民團體、社會團體員工、人民團體員工、受雇醫師、會計師、律師及十三萬餘名外勞監護工。

 換句話說,勞基法至今仍將那群致力於耕耘「公民社會」、「草根民主」的工作者,排除於勞基法保障外。

 人民團體人力不足、工作負荷大、壓力大、薪資低、專業自主未受肯定;此外,有時還要面對法律、經費補助單位(通常是公部門)、工作流程的兩難,再加上所處常常是組織不成熟工作環境,當工作者期盼能稍微提升工作條件與相關福利時,卻發現無「法」可用。在不受勞基法保障下,人民團體個別工作者在面對團體內部的管理協商時,都顯得無力而淒涼。

 「人」,是人民團體最可貴的資產,但缺乏一套由國家出面保障勞動條件之法律時,反更易造成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流動與流失。而工作者的流失,對人民團體的生存及公民社會的長遠發展性來說,並不是件好事。

 因此,基於對人民團體工作者的尊重,對台灣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的肯定支持,應盡速將人民團體工作者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還給人民團體工作者應有的勞動人權,讓人民團體工作者就像其他勞動者一般,勞動權益得以保障。(作者為前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衛專案」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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