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馬克的留言,談到文化補助為何不能針對消費者,我剛也去看了ZEN大的新聞台,也談到文化團體應該修正自己的受補助心態,繼而朝向產業化。我看就針對這個話題,包含這兩天的火燒雲門新聞,做一個探討。
首先在文化補助。文化補助是世界各國政府都通用的手段,不是台灣沒有智慧財產權。歐陸幾個國家特別認為文化補助就是國家任務,我印象中法國就是,所以他們諸如戴高樂自傲的說,自己就是文化立國。其他社會主義路線的國家,文化補助、教育補助都是重點項目之一,當然,社會主義國家(從北歐到共產),交了這麼多的稅,不檔點郎來花花,可以嗎?
美國情況特殊,因為他們是資本主義重商國家,國家也會有補助,大致是透過諸如州政府下來,其次就是民間的基金會,為的是抵稅。美國賺越多、稅越重,所以像微軟等,其實有基金會在後面協助。
台灣,我的觀察大致上政策偏社會主義國家,原因在於過去國民黨在設計政府組織時,偏向的是大政府、中央集權制度;嚴厲控制的另一面政策手腕,就是透過補助,完成其社會控制目的,補助屬於軟控制,簡單說就是收買,一旦收了補助,頓失立場批評,但自生自滅又有經營壓力,尤其,長期接受補助、或長期被委託特定執行案,一旦資源突然中斷(比如補助減少、或不再委託),等於自斷經脈,所以左支右絀。
這個現象也存在於學界,因為政府往往是資源最大提供者,事實上,美國像產學合作機制興盛,不只自然科學、製藥等,人文社會科學透過管理公司、顧問、出版等,學者、研究者收入是多元的,被政府收編狀況沒這麼嚴重。
一、文化協助的兩種角色類型與光譜
如果我們統整一下這幾種政府角色的類型。我們初步可歸納為幾種。
第一種是大政府,我想上面談了不少。該政府認為協助、帶領文化事務是自己的職責,需要在方方面面給予協助,甚至抵抗外侮。政策手法除了補助、借貸等以外,嚴厲的諸如限制管理也有。我看過的國家,法國、南韓算是,諸如法國、南韓電影上都有限制制度,嚴格防堵好萊塢影片,日本沒有,但是他們刻意在外片市場上都延後播放,甚至半年以上,所以電影受到好萊塢影響相對小。
其他諸如共產國家,以中國為例,一定是大政府。對岸,連網路都可以封鎖,電影檢片。
第二種是自由市場,美國為首。該類政府對創作團體沒有內容上限制,基本上也不積極帶領(除管制一些色情或暴力的的內容),協助上,也沒有將補助之類政策列為基本方法,比較常見的是,智慧財產權保障。該類協助或發展,大概都比較周邊,其餘放由民間、市場決定,賺多少吃多少。日本我的理解,大致偏此類,日本沒有專門部會掌管文化創意,比較接近的是文部省,但是文部省像台灣的教育部。
不過美國比較奸巧的是,當外在威脅超過一定程度,國務院等,在外交協定上,就會壓迫國際組織、壓迫特殊國家退讓,比如盜版過多、農產品傾銷時。即美國一般時刻放任,但是特殊時刻就會啟動國家機器,透過國際組織與貿易手腕,壓迫特定國家退讓,台灣、中國、日本等通通吃過他的排頭。過去台灣電影在90年代,也曾被美國要求開放拷貝數。
其他的折衷類型,大致以上述兩種作為光譜兩端,從中選取政府有利的位置。我的認識,這兩種可是之為一前一後,前端屬於大政府積極帶領、後端屬於協助者。
二、協助的方式探討
另外關於協助,從哪下手我覺得也可區分。第一種,也是目前最常被使用的,就是補助創作者。作者補助有幾個問題,第一個是誰被補助,補助多少,這就是最近從65團體1億元的爭議上可見。第二個是,補助涉及審查,不能私相授受,甚至要受到法律與議會監督,則,評比機制、審查機制也是爭議,65團體1億元爭議也同時爆發類似爭議。
公務體系是執行文書、依法行政,不是評鑑單位,因此勢必委外,組成委員會審議。但審議一般自然科學方法、經濟表現、帳務容易,評論文化藝術、美學品味困難,『為何他是藝術』、無形資產評鑑,不只是專業學問,更是政治問題(人際政治學),因此除非有公推高人,否則評鑑補助勢必就是殺戮戰場。
國外有一種機制,就是透過第三部門,考核各團體平日表現,所考核者都是客觀數據,不涉及主觀美學;好處有二,第一個是評鑑上討論較為容易,其次就是可鞭策團體更重視經營、財務與透明化。而且研究機制、評鑑機制都相當長期,不是做一兩年、或是專案委託而已,故稍可建立公信力與信效度檢討。
馬克提出一個疑問,為何不可補助消費者。
這個在過去討論文創法時候有提過,專家也提出類似的意見,從中央單位到地方都有此類建議。但一到財務單位就會被打槍。原因在於沒有好的配套,而且文化消費部分,涉及者眾,我聽過的是針對藝文表演、購書進行消費補助,簡單說,就是一年看多少表演、買多少書,按照票根等跟財政部報稅時申請減免。財務單位認為此例不可開,第一個是證明困難、第二個是稅基侵蝕,因為該類都是大眾型消費,我自己更深刻的想到,如此下來獲利最大並非小團,而是之名大廠,像大的出版集團出書量大,銷售量也大,消費扣稅,刺激的是大廠牌、大團體,因為通常大團也較有能力作廣告,吸收觀眾後、觀眾因為可抵稅,更願意消費。
還有,當經濟不好、稅收減免下,要求文化抵稅、消費補助更不可能。因為財務單位要看的是,抵稅可以,回收是否對襯?如果是現況,只有補助、沒有產出,說詞都只有文化理念,絕對無法說服財務單位鐵公雞。而一般文化人愛嗆鐵公雞,沒看到自己立論鬆動之處。
但是馬克你的提問可以更深刻想,凸顯一個問題。
如此刺激文化消費,需求增加,市場層面自然擴大。消費補助或抵稅是一種手法,還有其他嗎?
簡單說,這個問題應該問做,台灣應該如此擴大文化在社會的影響力,讓越來越多跨領域的人,都願意為文化發聲、成為自己生活更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他未必會以消費方式呈現,但當一個社會越有這種氣氛,像去推協助機制,就更會容易。
三、協助的手段
上面探到協助的對象,現在談協助的手段。手段上,補助是一種,屬於直接給予金錢者,補助手法也可以很多拉,一種是符合資格者給、一種是審查後給、一種是委託專案(比如閃靈)等。
另外,還有較為間接者,諸如稅務減免、官方資源釋出(諸如閒置空間),或鼓勵轉投資,比如鼓勵轉投資,意味政府未必直接給予藝文團體優惠,但是透過給予企業投資、捐助上的優惠,刺激民間團體彼此互動。
間接的方法還有,諸如將既有的社會安全體系,針對文化面更為精緻化。這點參考我們過年以前PO出的歐盟文化政策比較,可見。諸如在勞保、健保上,特別針對文化自由契約者、或給予文化事業者一般薪資水準等(假設台灣勞動者一個月平均3萬,文化工作者若只有2萬,其餘一萬由政府補足)。都可算是。
上面是談到對文化團體的利益。
但是對總體環境,政府還有很多可做。美國注重智慧財產權,就是一個例子。
韓國,厲行螢幕保護政策,也算是雖未必直接給電影界補助,但是總體下來可減緩外片壓迫韓片的壓力。其他諸如人才培育、國際交流觀摩等,也都屬於間接協助,但都收得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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