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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創意產業裡面,智慧財產絕對是重要的一環﹔其實任何只要靠知識獲得利益者,智慧財產的保護必定是重要的一環。
在科技業裡面,也就因為創新不足,寧可直接搬移歐美研發成果加工後,被人詬病,甚至跨國引發智財爭議。
之前在流行音樂產業中,科技進步角度遠快於智慧財產權,這一點歐美也頗為苦惱,於是爭議不斷,甚至在法院的拉扯中,kuro的優勢中箭落馬,反讓KKbox崛起。
最近立院是趕業績還是怎樣,昨天是通過勞退基金組織法,明天要審智財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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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組織法 明可望三讀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7.03.04 03:39 am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明(5)日如順利通過立法院會二、三讀,智慧財產法院將正式啟動;我國專利法也將配合大幅修改,現行救濟程序的「四級四審」制將簡化為「三級三審」制,刪除訴願層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王美花昨(3)日表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在立法院上一會期已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也被排入本會期的優先審理法案,且比預算法案優先,因此,相關單位樂觀預期,明天立法院可望順利完成「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立法。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完成立法後,國內的智慧財產法院將啟動,智慧局昨天同時召集專利法研修小組,配合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擬定專利法修法方案。

王美花表示,最重要的改變是簡併救濟層級,由現行的「四級四審」制,簡化為「三級三審」制,並將參酌國外作法,採合議審理方式。

司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後,對現行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制度的最大挑戰,在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的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

如此一來,可能發生民事、行政訴訟判決結果歧異,被告缺乏提起專利舉發或商標異議、評定動機,將使相同爭議在其他侵權案件重複出現。

為避免此問題出現,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將加速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行政救濟程序,儘量在民事判決前,由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專利商標的有效性,以避免民事行政裁判分歧以及行政救濟弱化的缺點。

智慧局規劃,仿效日本、德國及中國大陸等國專利、商標爭議救濟程序,由現行的「四級四審」制,改為「三級三審」制,第一層由專利商標局資深審查人員,組成三人以上合議審查的審理委員會;第二層為兼具事實審及法律審的外部司法審查;第三層則為法律審的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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