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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文創法在立法院也有新的文創進度,這一次通過的是文創產業院,並且比照工研院,看來先前業界一直呼籲的文創基金泡湯,不過是否國發基金可以替代功能?不知道。

至於文創院會發展成什麼樣子?不知道,這個規劃以前都沒聽過,不過如果研發「創意」,那就很有意思了。因為創意跟過去科研創新不同,也沒法直接套用。

其他其實還有一些審理的內容,也都相當值得注意,比如文創專業人員任用,擺脫公務員任用資格,被考試院拒絕,同時藝文抵稅1.2萬元,又被財政部拒絕,看來這些有重大變革的部分:投資、人員任用資格、抵稅等,實質性的通過不多,有一些替代性的,但似乎功能與性質都不太一樣,比如基金跟跟基金會真的差滿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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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文創法 通過設文創產業研究院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2009.12.17 02:53 pm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由於立委反對設立文創基金會,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拋出新議題,為投資、輔導文創產業,研議由文建會成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以協助文創產業取得資產、融資,並且出版年報,這項提議中午獲得委員會決議通過。

文創法挑戰本會期過關,但部分條文仍無法達成共識。立委重新提案,主張民眾每年1萬2000元的藝文消費可抵稅,獲得多數立委支持。立委管碧玲指出,藝文消費抵稅可引導有消費能力的人從事藝文消費。

管碧玲也說,台灣的作家面臨生存問題,因為寫的書都找不到可發行的出版社。市面上的書籍多以翻譯書為主,一旦藝文消費可抵稅,將可促進文創產業發展。

但財政部仍強力反對藝文消費抵稅。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指出,藝文消費抵稅違背租稅公平原則,且有74%的民眾無法享受到此優惠;財政部建議可以補貼方式,補貼特定團體或特定人事。他更說,若此案通過,就會開一個洞,其他產業都要援引辦理。

立法院立委態度強硬,但財政部官員也不願意退讓,藝文消費抵稅案並沒有達成共識,還需要進一步協商。

另外,由於立委反對成立基金會,盛治仁今天提出將成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組織比照工研院,預算則由文建會編列,每年運作需受到立法院監督,主要功能為資料蒐集、分析研究、出版年報、協助文創產業取得資金和融資。

多名立委成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是可行方案,並要求文建會提出相關組織法令,送立法院審議。

【2009/12/1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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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設文創院 立院初審過關  
 
人間福報  2009/12/18 | 作者:郭士榛
 

  【記者郭士榛台北報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昨天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過關。

由於立委反對設立文創基金會,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在審查過程中拋出新議題,為投資、輔導文創產業,研議由文建會成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文創院)」,以協助文創產業取得資產、融資,並且出版年報,這項提議獲得委員會決議通過,並要求文建會提出相關組織法令,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上午通過政府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取代原來文創基金會構想。

此外,文創法的審議,昨天立委重新提案,主張民眾每年一萬二千元的藝文消費可抵稅,立委認為,這是鼓勵消費者,把錢多花在藝文消費上的好方法,雖獲得多數立委支持,但引來財政部的大力反對。

立委態度強硬,財政部官員也不願意退讓,藝文消費抵稅案並沒有達成共識,還需要進一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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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工研院 將設文創院
 
【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2009.12.18 04:32 am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審查文創法草案大有斬獲,將仿工研院模式設置「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

行政院版文創法草案為促進文創產業發展,原擬設置「文創基金會」,但引發立委質疑可能逃避立法院監督,對其組織功能多有疑慮,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提出修正動議,希望由政府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機構,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因而提議仿工研院設文創院,結果獲藍綠立委一致支持通過,將層級提高,以文創院取代文創基金會,文建會與立法委員皆大歡喜。

盛治仁說,文創院將負責提供市場開拓行銷、諮詢輔導、企畫管理、研究發展、培訓行銷人才、智財及法律服務,建立文創跨產業情報網等輔導機制,其組織工作人員約四、五十名,採董事會制,人員為專業任用,無需公務人員資格。文創院預計最快明年下半年啟動。

【2009/12/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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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工研院 將成立「文創院」
2009-12-18 中國時報 【林采韻/台北報導】
     文創法在立法院審查了三周,出現了突破性發展。文建會提出設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的構想,獲得立委支持審議通過。文創院的功能作用將比照工研院的角色,扮演幕僚智庫,為台灣文創產業政策制定策略。

     盛治仁指出,文創院的功能包括協助文創事業取得融資、進行文創產業資訊研究、幫助開拓國內外市場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流通等。文建會成立「文創院」的作法,讓學界、業界終於感受到政府推展文創的積極,但對「文創院」是否能解決目前困境,則多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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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體驗券 立委、官員沒共識
國語日報(2009/12/18)
 
趙瑜婷/臺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天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議程間有重大突破,文建會將成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簡稱文創院,未來可以協助文創產業取得融資、培養行銷人才等業務輔導。至於國中小師生最關心的「藝文體驗券」條文,由於部分立委主張以藝文消費抵稅,需要各部會商議,將於下星期一做最後決議。

 目前《文創法》有五分之四條文都已經通過,不過「藝文體驗券」卻面臨膠著。文建會主委盛治仁上任後,積極推動國中小學生「藝文體驗券」政策,學生持券就能以近乎免費的方式,欣賞藝術表演,家長也會一同觀賞,大幅增加藝文消費人口,更可以間接帶動國內藝術團體的發展,比單方面補助藝文團體的效果還大。

 部分立委主張民眾每年一萬二千元的藝文消費可抵稅,但財政部反對,原因是收集具身分證明的發票技術難度高,且由於扣稅方式不同,七成四民眾無法享用這項優惠,也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財政部仍傾向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看表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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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人士任公職 試院拒開方便門  

自由時報2009/12/18
 
〔記者楊久瑩、凌美雪/台北報導〕如果,文化機關可以比照大學法聘用人才,目前擔任約聘人員的豫劇名伶王海玲就可以成為台灣豫戲團團長,不必讓外行來領導專業。

如果,知名導演亦可以擔任電影事業的高階行政人員,打破目前公務人員學歷及考試的高門檻,那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將指日可待…。

文建會日前提案,希望考試院能支持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同意各級文化機關得比照大學法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專業藝文人士任用的方便門,不過,考試院卻踩了煞車。

銓敘部官員說明,文建會目前是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自行聘任專業人員,不過,受限於這些人的學歷資格等條件,他們無法擔任高階行政主管,大學法中則有部分任職不受學歷限制。因此,文建會函請考試院支持「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希望能比照大學法規定聘任專業技術人員。

考試院院會昨審查此案時,則認為文化機關屬性和大學不同,如果文化機關可以逕自比照大學法,除合理性有爭議外,恐怕會引起其他採任用與聘用雙軌制用人機關的比照援引,進而衝擊到憲法考試用人制度,因此並未同意文建會提案。

文建會表示,因銓敘部另有推動聘用人員人事條例,會爭取將需求列入條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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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碰釘子…外行領導內行 台灣獨有
 
【聯合報╱記者周美惠、何定照/台北報導】 2009.12.18 04:31 am
 
 
王海玲受訪時指出,她在大學擔任技術教師,資格就等同副教授,況且大陸極多劇團都是由藝術家擔任團長,台灣卻迫於法令,由外行領導內行,早就為人詬病。

她表示,她在國光劇團豫劇隊多年,去年三月該隊從原歸屬教育部改為由文建會管轄,脫離國光劇團獨立,改稱「台灣豫劇團」,她受柯基良之邀擔任代理團長八個月,後因相關條文未通過而卸職。

王海玲是專業素養備受各界肯定的名角,得過國家文藝獎,又擁有中山大學副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資格,文建會希望能讓她比照大學法規定擔任團長。卻遭考試院反對,不但使豫劇團面臨「找不到團長」的困境,也是其他文化機構共同的問題,常遭外界質疑「外行領導內行」。

大陸及國外的文化機構、藝術團隊多由具備相關專業的名演員等擔任團長,唯獨台灣例外,文建會想放寬資格,但考試院不同意,文建會表示將繼續爭取。

文建會所屬國立台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主任柯基良表示,在國外及大陸,傳統工藝、傳統藝術等專業團隊,多由專業人士領導,但台灣因受限於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目前多是「行政領導專業」,但高普考只考一般文化行政,考上的人未必具有傳統藝術、工藝等專業,而專業人士又很難通過國家考試,文建會希望比照外國體制「回歸專業領導」。

依現有法令,具副教授資格也可擔任文化機構首長,文建會希望讓擁有中山大學副教授資格的王海玲擔任豫劇團團長,但考試院認為她是「技職教師」,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2009/12/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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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審議文化專業人員任用相關問題
http://www.cdnews.com.tw 2009-12-17 13:29:43
閻光濤/整理

 考試院院會今(17)日審議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請支持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案及非屬社會教育或學術研究之機關﹙構﹚組織法規規定比照或準用教師資格聘任核議標準案等二案。

 考試院秘書長林水吉表示,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來函內容,規劃以2階段方式完成文化專業人員任用問題。第1階段完成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明定各級文化機關(構)得比照大學法規定聘任專業技術人員。第2階段完成文化專業人員專屬法律,即文化專業人員人事條例立法。

 經考試院院會審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屬各級文化機關(構)組織屬性及業務性質與以教學工作為主的大學不同,比照為大學教學需要而設的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進用專業技術人員,適當性仍有疑慮。且各級文化機關(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審定及聘任等事項,因無相關規定可資依循,未來審查專業技術人員任用機制與標準,在法制及執行層面恐將衍生爭議,因此就制度設計合理性、專業技術人員適任性與實務執行可行性進行審慎評估,院會同意銓敘部意見,不宜同意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案。

 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擬另定文化專業人員專屬人事管理法律,因與考試院院會通過之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第二案「統整文官法制、活化管理體系」建議內容及辦理機關的規劃推動步驟相關,在上開法制規劃確定前,院會認為不宜同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建議制定文化機關(構)個別適用的文化專業人員任用法律。

 林水吉表示,有關非屬社會教育或學術研究機關(構)組織法規比照或準用教師資格聘任者,仍有與考試院會議決議、未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制適用,及缺乏統一人事管理規範,致生聘任人員相關管理事項等問題,銓敘部乃擬具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編制案核議標準陳報考試院審議通過,作為日後核議準據。但此核議標準僅限於聘任人員相關法制規劃修正完成前的過渡期間,始得依此標準核議各機關組織編制案中有關得否進用聘任人員事項。有關核議標準如下:

 一、對於非屬社會教育或學術研究之機關(構),擬於組織法規明定比照或準用聘任方式用人者,仍將秉持考試院歷來立場,建議刪除。

 二、為期日後核議標準一致,並避免各機關(構)擴大採聘任用人範圍,未來對於非屬社會教育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僅同意以訓練機關(構)為限,始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人員,期達適用一致。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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