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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除了公佈行政院協調文化減稅以外,其實還有娛樂稅。不過這兩個不是一回事,娛樂稅是在立院的草案修正出現。
對彈子房或小白球,我想影響不深,我倒注意修正案對課徵範圍的定義,哈,還有說書跟舞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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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一年內要廢除
【經濟日報/記者謝偉姝/台北報導】 2007.05.05 03:50 am
立法院昨(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撞球場、保齡球館課徵娛樂稅,財政部估計一年將減少5,696萬稅收。立院並做成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一年內全面廢除娛樂稅,財政部須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
高爾夫球場娛樂稅占娛樂稅收比率較高,將維持課徵,但也做成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檢討高爾夫球場的課稅內容,並應限縮解釋為「高爾夫球場果嶺費(即入場費)」,至於其他沐浴費、清潔費、電動車租金維護費、場地維護費等項目,應停止徵收娛樂稅。
提出修正案的台聯黨籍立委羅志明說,撞球與保齡球已是奧運表演項目,目前每縣市都有一隊撞球隊,要推廣體育活動,撞球場與保齡球館應免收娛樂稅,才能促成相關體育活動進一步發展。
羅志明並表示,娛樂稅是在民國69年訂定,徵收是否合宜,有必要檢討,朝野立委達成一年內廢除娛樂稅的附帶決議,也希望財政部能在稅制改革時,一併檢討娛樂稅。
娛樂稅修正案通過後,娛樂稅課徵範圍包括: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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