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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一開始我還看不太懂,看到了下面的經日評論,才大約了解。在廣播電台播放音樂時,先前就傳出爭議,是否要把著作權費轉交給作者。後來消息如何也不得而知。
現在如此處理,只要有透過媒介傳播的形式,就要繳交音樂著作權費,可把這些通路害死,現在多媒體乃是趨勢,對音樂著作而言,縱使酌收部份著作權費也好,但是,如此’按播出收費’,實在一魚多吃,反而把夾在中間的媒介,通通害死,下面的例子:台北愛樂電台,既作為廣播,又有網路播音,就要交兩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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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音樂授權費 業者抗議太苛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7.04.10 03:38 am
 
 
 http://udn.com/NEWS/MEDIA/3796218-1590733.JPG
MUST擬出的網路音樂授權費計算方式,無法獲得業者的認同,仍需進一步協商。
(本報系資料照片)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新增網路電視、網路電影、網路廣播、網路上提供音樂欣賞、入口網站、網路音樂下載等行業的公開傳輸使用報酬收費方案,業者如同時有串流、下載、同步傳輸行為,授權費用將高達營收的18%,業者抗議,此舉猶如被剝好幾層皮,將遏殺數位業者萌芽的機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9)日舉行「MUST新增、調高公開傳輸、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第二次意見交流會」,MUST提出這項新費率已超過一年,由於爭議甚多,業者的反對聲浪很大,以至於遲未能敲定。

以網路電視、多媒體視訊隨選系統服務(MOD)為例,如以串流方式公開傳輸,授權費用是業者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的6%;如果下載到硬碟、光碟片等,授權使用費是前一年度營收的10%;如果是網路電視、MOD同步傳輸,則以前一年度營收2%計算授權費,三者合計高達業者前一年度營收的18%。即使是公益、非營利性的網路電視、網路電影,也要以全年度節目製播預算的0.3%計算授權費。

另外,網路廣播如同時有串流、下載、同步傳輸三種行為,使用報酬合計也是業者前一年度營收的18%;入口網站如Yahoo!奇摩、Google、中華電信、聯合數位、MSN等,以前一年度的營收,扣除網路音樂下載、公司行號網站襯底音樂後的4%,計算音樂著作使用費。

天空傳媒公司執行長陳銘堯表示,網路發展趨勢走向「三網合一」,如果照MUST的收費方式,同時經營網路、ADSL、得繳好幾次18%,等於是將「整個公司都捧去」。

即使已與MUST簽約的音樂網站KKBOX對這項費率也不甚滿意,該公司認為,按公司營業總收入收費並不合理,讓公司很難賺錢,而且付費金額不該訂下限,應該用多少、付多少,MUST的費率,將遏殺數位產的生機。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認為,MUST應針對以自己名義向使用者收費的經營者,收取著作使用報酬費,而不是以使用途徑劃分,收取不同使用費,這樣很難不令業者誤會是重複收費。

【2007/04/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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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一頭牛 剝好幾層皮
 
【經濟日報/記者 李娟萍】 2007.04.10 03:38 am
 
 
著作權法自民國92年修法後,新增加公開傳輸權,著作權人仲介團體MUST因而擬出一套新費率,擬對新興網路經營者及網路利用行為,增加收費機制。

音樂著作權人要收費,無可厚非,但是擬出的費率,與廣播電台、網路業者談了兩年還談不攏,顯示這套收費機制有問題。其中最大的爭議是,MUST根本無法解釋,自己是在向誰收錢、以及一個音樂著作網路傳輸行為要收幾次錢、以及費用比率是怎麼算出來等問題。

在網路環境中,一個音樂著作公開傳輸行為,可能涉及好幾個網路經營者,舉例來說,台北愛樂電台透過中華電信公司提供網路廣播服務,就愛樂電台來說,廣播電台的傳送和網路廣播的傳送是同一次的傳輸行為,只是同時在電台和網路上傳輸;就中華電信公司而言,則是提供一個傳輸的平台,供愛樂電台傳輸音樂。

可是,按照MUST的新費率表,愛樂電台可能要付電台廣播及網路廣播的兩筆音樂著作傳輸使用費,中華電信也可能要付入口網站音樂著作傳輸使用費,等於是播一首歌,要重複付三次費用,而且收費標準是按照業者營收的固定比率概括計算,而不是按播多少歌來計費,也不是按照毛利或淨利來計費,試問有幾家事業,可以賺這麼多呢?難怪業者要哇哇叫。

MUST只是音樂仲介團體之一,雖然會員涵括了絕大多數知名詞曲著作人,但是像這樣的收費方式,別的仲介團體也會有樣學樣,若是每個仲介團體都如此收費,恐怕會「殺雞取卵」,把國內數位產業一次全宰了,以後也別想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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