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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是一個文化行政的重要日子,這一天專法、部會的規劃在行政院塵埃落定。
消息相當多,我們主要區分以法、文化部兩個主題為主。首先談文創法,第二篇談文化部。

文創法有兩個值得討論,第一個是藝文抵稅又被財政部反對,而且行政院版草案也拿掉本條。具象徵意義。小弟在這條法上面,反而比較站在財政部的立場,關鍵是,提出該法的(包括想法)的主管單位,並未有堅實的數據佐證:當看電影、表演後,可以產生多少稅基,抵銷掉抵稅後的損失,但是財政部是算得出稅基損失的。辯論中已矮一節。第二,看電影與表演,其實有主流/非主流團體的差異,如果看好萊塢片、或跨國代理的表演節目(往往票價高昂,數千到上萬不等),則抵稅後產生的階級問題,也沒有回應。但是財政部先前已經注意到這個現象。
其次,這條法如果是先前經濟部版修改而成文建會版,其實立法精神、創設思維未必一致,文建會僅微幅修正該法,而不是徹底改變、自設一套,恐怕未來成會有實施與解釋上的問題。這是顆未爆彈。

至於後續的美學教育、國中小學學生觀賞藝文展演等,那不是教育部的事嗎,而且不是都有在做嗎?跟藝文抵稅1.2萬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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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文創發展法」 企業贈學生門票 可享稅賦優惠


Nownews 更新日期:2009/04/09 12:56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其中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展演的門票,並轉贈學生或弱勢團體觀賞,未來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明定政府應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需經費,訂定獎勵或輔導措施,整合教學與研究資源,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以建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文建會表示,先前「藝文消費抵稅」的構想,在相關機關協商後,基於租稅公平、財政健全等考量,決定調整為補助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年定期欣賞藝文活動,此項措施更能擴大藝文消費市場,並有效扶助藝文團體。


文建會指出,其他稅賦的優惠措施,包括: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展演的門票,並轉贈學生或弱勢團體觀賞,未來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另外,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提升其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也明定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文建會表示,該草案是考量文化創意產業具小型、分散、多樣化的持色,且多屬微型的經濟規模,將設置「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辦理文化創意事業的投資,加強輔導、研究發展機制,改善文化創意產業結構,並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融資及建立評價管理制度,以專業且具彈性的機制,協助文化創意事業經營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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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文創法草案 刪除藝文消費抵稅


 更新日期:2009/04/09 14:13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9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最受矚目的藝文消費抵稅構想,在財政考量下遭刪除,調整為補助國中小學生每年定期欣賞藝文,文建會認為此舉更能擴大藝文消費市場。

 


行政院長劉兆玄上午主持行政院會,聽取並通過文化建設委員會規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後裁示,文化創意產業是21世紀創造經濟新局的關鍵新興產業,未來政府將從協助與獎勵補助、捐助成立基金會、租稅優惠及鼓勵文化園區開發利用等機制,以促進文創產業的經營與發展。


文建會主委黃碧端在院會後記者會上說明,文創產業具有小型、分散、多樣化的特色,多屬微型的經濟規模,未來將設置「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辦理文創產業的投資、輔導。


至於文建會在討論階段時曾提出為鼓勵藝文事業發展,原主張全民藝文消費抵稅構想,但黃碧端今天表示,由於財政單位認為,若依規劃每人每年最高可有新台幣1萬2千元抵稅額,一年將損失65億元稅收,在考量財政情況下,雙方協調刪除這項條文。


黃碧端說,藝文消費抵稅的構想另調整為補助國中小學生每年定期欣賞藝文活動,相信此舉更能擴大藝文消費市場,及有效扶助藝文團體,且草案中還有其它的稅賦優惠措施,例如鼓勵營利事業購買國內藝文活動的門票轉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可依「所得稅法」以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此外,企業投入文創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的支出金額,也可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9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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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文創法草案 個人藝文消費抵稅條款胎死腹中


中央廣播電台 更新日期:2009/04/09 18:36 曾國華


行政院會9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有關「個人藝文消費抵稅條款」最後在財政部的反對下胎死腹中。不過,為了剌激文創產業的發展,草案中仍然明訂,企業買藝文門票送給弱勢團體、國中小學生,就可以抵減營業所得稅。

 


行政院會9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原本文建會主委黃碧端主張看電影或表演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以刺激文創產業發展的條文,卻遭到財政部堅決反對,認為這項扣抵將會減少稅收。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財政健全等理由,迫使文建會改弦易轍,改以編列預算的方式,鼓勵企業買門票,送給弱勢團體、國中小學生,就可以抵減營業所得稅。目前傾向每年只編列新台幣10幾億元的行政預算,但精確的額度還是必須和財政主計單位做精算。


黃碧端說:『(原音)這個共識,基本上是如果我們是用扣抵的方式,它會有某種程度國庫的稅收減少,從這樣可能的減少當中,我們希望編列成預算的,但究竟這個稅會減少多少?這個需要精算的,事實上也是很難得到這個數字的。』


至於企業買門票怎麼抵稅?黃碧端說,這必須先經過中央機關文建會或地方機關文化局認定。此外,文創法也必須提供成立基金,設置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開發文創產業的通路和資金運用,希望能以專業而且兼具彈性的機制,協助文化創意事業經營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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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動文創產業 大補帖來了!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這個文創產業發展的基本法規定,政府為協助文創產業的發展,將設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辦理文化創意事業的投資及輔導,政府必須編列預算,補助中小學生觀賞藝文展演,或於偏遠地區辦理藝文活動。企業購買門票贈送學校或弱勢團體,或捐贈文化創意事業團體或投入研發及人才培訓,都將享有租稅優惠。

由於財政部反對,最早版本曾列入每人每年1.2萬元文化消費的特別扣除額,已被刪除,這次草案中已無特別扣除額的優惠規定。

文創產業在中央主管機關分布在包括文建會、新聞局、經濟部與內政部等部會,但未來將以文建會為單一主管機關。

文創產業包括藝術產業、媒體產業、設計產業及數位內容產業、以及其他經指定的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以為推動此一產業,報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協調機制。草案規定政府必須在財政能力範圍內,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保障其發展所需的經費。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訂定各項獎勵與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的企業及文創事業。

草案規定,政府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促進產官學合作研究及培訓,在大學開設各項課程,提供現職人員在職進修,政府應設置文化創意的相關學術或行政單位、產學合作中心或園區。

獎補助部分,政府必須在文創事業的法人化、稅籍登記、產品或服務的創作、研發、創業育成、健全經紀人制度等十六項事務上提供協助或鼓勵。並要依文化特色或社會需求,獎勵或補助文創產業。

為培養藝文消費人口,政府必須編列預算補助國中小學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以及在偏遠地區辦理藝文活動。政府還要設置各類型的創作、展演設施。

政府還要鼓勵文創產業建立自有品牌,協助開拓國際市場,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知名的國際展演與競賽或節慶。另政府必須成立一個財團法人基金會,協助文創事業的投資、輔導機制與人才培訓。有關租稅優惠上,企業如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享有促產條例的優惠。如果購買展演門票給學校或弱勢團體可以依所得稅法,列為費用支出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2009/04/0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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