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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的社論,我覺得相當有參考價值。首先要對只對藝術領域有興趣的朋友抱歉,裡面的東西,如果第一次接觸還真的看不太懂。

在政府作為一個公權力,要對特定產業扶持的時候,有幾種工具,其中一種是直接給資源,諸如補助,還有一種給資源方式比較間接,屬於優惠,諸如租稅減免,又可分為營業,地價,所得等面向,減少適當比例的徵收,讓事業主可以有更充裕的資源可以轉投資,擴大產業。在大陸,對吸引商人投資,採後者,諸如前幾年租稅減免,後幾年減半等方式。
後面這種間接優惠,是犧牲部分公有收入,獎勵特定團體或產業,跟前一種,直接給錢不太一樣,前者,是不論政府收入而給予,並且是透過評選機制,則優給予,後者,只要是被認定的產業範圍,都可適用這套優惠,與評選無關。

前兩天,我們po了一則荷蘭最近減稅的新聞,現在經濟日報有了回應,還指出一個法國歌手的例子。之前,我們也提過,現在在文化優惠上,愛爾蘭的稅最低,甚至免稅,於是歐陸不少知名作家,成名後就轉居愛爾蘭,雖為愛爾蘭爭取不少知名度,但另外一派聲音也說,真是看的到吃不到,尤其如果像丹布朗這種人物也住在愛爾蘭的話...。

以下的新聞部只是在稅上做文章,更是將其放在產業發展,諸如新興產業與租稅,要考量國際與台灣條件後,選擇特定產業部份與以優惠的論述,我覺得雖然非從業者的我們,未必全然懂,但是多讀幾次,也考慮一下現況,將會有很多收穫﹔文創業,過去租稅優惠,乃至於文末提到的創投,都是產業政策重要的利器,也都廣泛討論過,為租稅最後被財政部擋下,去年底立委又重提,還是被財長以稅務改革為由擋下。
我倒不會先怪財長鐵公雞,在管錢人的眼中,各方人馬都會來要錢,為何要獨厚你文創?還有文創真的能有發展性,讓短期優惠的損失,可以在長期後得到回報嗎?這是財務出身的朋友最直接的疑問。
創投問題也一樣,創投是針對新興與具有冒險性的事業進行投資,通常賠率會不小,但是如果成功,賺頭也不小,在歐美行之有年,南韓,其實97年後崛起,也因為政府支持創投﹔台灣這一點現在包括民間都因不熟悉而怯步。

就是昨天,我們又po了鄭秋霜的文創產業園區專欄,她指出,台灣現在有一批文創論述者。但是至今,諸如什麼創意學等,都無法回答上述財政單位,創投業者的疑問,也正是我想提出的一個現象:論述仍然薄弱,文創發展趨緩。

PS也有人會質疑:把商業導入文創,將會弄髒文創的純粹性。我觀念是:資本社會,資金猶如血液,文創如果要結合產業方式,勢必要成為活水,水不動,則猶如陰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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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獎勵要用在刀口上
 
【經濟日報/社論】 2007.02.04 04:10 am
 
 
經建會主委何美玥日前主張針對具一定規模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給予租稅獎勵,以利各港區的國際招商。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也要求財政部與經濟部討論恢復創投事業的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以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對這樣的租稅減免,財稅界人士則多認為會損及稅收,不一定有實質效益,或者會造成不公平。

這種經濟考慮與財政考慮對立的爭論由來已久,在未能改採簡單而低稅率的理想制度之前,這種爭議也必將持續。因此在追求長期理想制度的同時,我們也應務實地研究在目前稅制下較合理可行的政策;而財政和經濟一個合理妥協的方向,乃是以更精準的獎勵標準,而在更小的財政代價下達到必要的經濟目的。

租稅獎勵要精準,獎勵的標準就必須儘量貼近需要獎勵的原因。例如當年獎勵投資條例是以產業做為獎勵的標準,因此就難免有些產業已失去獎勵的必要卻仍在獎勵範圍之內。而原則上值得獎勵的產業中,也可能有些廠商的做法和其他廠商不同而實際上不該得到獎勵。後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改以研發等具有社會外部利益的行為做為獎勵的重點,已比獎勵投資條例時期更為精準,但一些產業別的獎勵仍然存在,而一直產生爭議。

我們曾多次指出,目前還需要租稅獎勵的主要原因,是產業或廠商行為所產生的外部利益,以及國際間的租稅競爭。任何租稅獎勵的爭議若由這兩項因素深入去討論,必可以較正確地判斷其必要性,而且也可以較精準地訂定其獎勵的條件和範圍。同時因為理由和利益明確,也較不會被指責為不公平或損失稅收。因此前述兩個政策建議及進行中的促產條例存廢之討論,都應依這樣的原則來研究。

國際租稅競爭是殘酷的事實。近日歐洲的兩個事件就是明證。第一個是法國搖滾歌手強尼哈利代表示法國稅率太高,因此將搬到外籍富人可適用低稅率的瑞士,而引起許多爭議。瑞士方面也有人主張提高富人稅率,但有些已遷到瑞士的富人就表示稅率若提太高就要離開。於是瑞士各邦已決定暫緩推動提高稅率的議題。

另外荷蘭近年把公司稅率由35%一路降到25.5%,比歐盟其他國家低,因此吸引了很多外商進駐。荷蘭投資局長還親自來台說明新的租稅優惠以爭取台商把公司設在荷蘭。特別有趣的是,荷蘭原本打算把稅率減到25%,但這一來卻會使日本廠商在日本要再課一次稅,因此荷蘭政府「走日本的法律漏洞」,把稅率定為25.5%。由此可見國際租稅競爭的激烈,以及競爭手段之細緻。

自由貿易港區是最近各國在全球生產鏈中,搶奪關鏈地位和分得更高附加價值的手段。其原理是要利用我們在一小段生產鏈中的長處,將一部分生產鏈拉到我國,帶給我們更多的利益。例如很多人都認為產品掛上「台灣製」可比稱為開發中國家生產賣得更高價,因此台商可藉這項長處,把一些產品的最後加工拿回台灣進行,一方面獲得更高利潤,另一方面也為國內創造更多就業。但這類以小爭大的經營方式,多很容易由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個地方;因此只要我們的行政障礙稍多或稅率稍高,廠商就可能到其他地方去做類似的操作。所以自由貿易港區除了要儘量自由化以免除行政障礙之外,也要有可以和外國競爭的稅率。因此我們應先了解競爭對手的稅制,再研究是否要降稅來競爭。但相對地,我們也要以具有前述在生產鏈之關鍵地位或高利潤為條件,而不是讓進入自由貿易港區的廠商一律得到優惠;其中,一種簡單的可能方式是利潤超過國內成本某一比率以上的部分才可以免稅。

至於創投的問題,由於新興產業對國家發展極為重要而風險又高,因此確有獎勵的必要。關鍵上是在創投基金是否真正投入支持產業的創新。我們建議經濟部能就創投是否真正投入創新活動,擬出一套評鑑標準或監督方法;而財政部也可研究一套有努力創新或有創新成果才可得到較多租稅優惠的稅制。兩者只要有一套可行,就不怕創投被用來避稅。我們希望爭議租稅優惠問題的各方能以這種找出相對較好的辦法為討論的方向,而不要只從自己的立場或追求完美的角度來批評,以致爭論不休但政策卻一點也不能改善。

【2007/02/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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