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這個週末,中時社論又是文創,相較之下,去翻翻破報,篇幅變薄,內容廣告越來越多。
這個社論,我在思考一些問題:
1.什麼是文創?下面社論已經看出來,至少就官方層次而言,『依文建會職掌描繪的「自畫像」』。但這也不是第一次,先前文創計畫其實就是整個行政院的自畫像。在既有的施政結構下去推文創。如果比較一下文創年報裡面的概念架構,也不難發現這個現象。
2.其次,社論最後導向產業化,從產業化回去問文化,包括也主張,雲門等團體,是具有文化性的,但有多少產值?以及,文化不能窄化為藝術而已。這個討論其實把很多層次混在一起。首先,文化不是藝術而已,這點沒錯,包括下面談到的吃、茶,都可以算是文化,這個當然,社論自己引述的法國紅酒案例、就是如此。不過談到雲門(或其他藝術團體),單純從經營、產值的角度去看,可能分析就還不夠清楚。

第一,現在並沒有一個針對藝術部門完整、適應的評估方式,如果光靠工商業的評量標準,一定有測不準現象。

第二,一般從藝術角度出發的朋友來看這個現象,通常會說,藝術具有彰顯國力的意義,彰顯民族精神,這個到各層級的文化主管機關大致都這麼主張,所以要再投入預算、給補助;但通常也都要不到補助--政府預算除非出大事,否則趨勢上是遞減的。意味的是,如果以文創產業為前提的話,「彰顯說」已經失去效力。似乎在納粹之類的政府,才比較可能為了彰顯國力/民族精神投入龐大的預算。

第三,就近入文創產業。下面社論提出的問題,也不是沒有道理,但我認為解決的層次比較LOW一點。問題可能不是去問大老闆說,產業怎麼經營,而要問的是,「合作模式」如何可能?下面也提到:「但是烏龍茶、包種茶就像葡萄酒,無論如何也不是文建會主管,更不會有舞蹈家撈過界去構思什麼茶藝產業」話說的難聽,但很真實,因為當合作模式、跨界習慣/網路關係未建立與普及以前,「撈過界...由文建會、文教政委去構思文化創意產業,自然就只會侷限在那十幾項騷人墨客的傳統「文化」範疇,而難以跳脫了。」還真的不可能存在。不撈過界,創作者/協助者、茶藝/表演藝術...合作,文創沒有前途。

===========
社論-從法國紅酒看台灣文創產業的思考侷限


2009-04-1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文化創意發展法草案,希望對文創產業的推動加把勁。該草案第二條將文創產業列舉了十三項,包括視覺、音樂、展演、工藝、電影、廣播、出版、廣告、設計、時尚、建築、數位休閒、創意生活等。在該條說明欄,行政院也引用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創產業的定義、英國對創意產業的說明,來支持其涵蓋範圍的合理性。基本上,我們認為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絕對有提升發揚的空間,也該往這個方向努力。但是行政院版的文創產業規畫,實在令我們心有疑慮。以下,我們分別從產業範圍、文化內涵等角度予以評析。

     一般人談文化創意,總是將範圍限縮在戲劇、繪畫、音樂、文學、雕塑等領域。這樣僵化的定義並不能說錯,但卻像是依文建會職掌描繪的「自畫像」,產業視野則顯然不夠開闊。舉個具體例子:我們認為「法國紅酒」大概是二十世紀推銷最成功、產值最豐厚的文化創意產業。法國的地中海氣候適合產葡萄,這不足為奇;但他們能將土壤與葡萄種苗做細膩的分類,又將產區、村莊、酒堡做市場的切割,從而發展出評分、年份、品酒、行銷、漫畫、窖藏、拍賣、屯積等一系列的周邊文化,真的是網路綿密、創意十足。法國人將這樣一個單純的農產品衍生文化,發展成如此蓬勃、產值達數千億的紅酒產業,橫掃全世界,堪稱典範。但類似紅酒文化的產業,似乎怎麼看都不在文創法第二條所列項目之中,這令我們既疑惑又困擾。

     從這裡,我們就不難看出窄化定義文化產業的偏差。台灣有沒有類似葡萄酒文化產業潛力呢?可能有:如烏龍茶,似乎就有相當深厚文化底蘊,值得從產業面大肆發揮。台灣高山茶有品種、有季節、有沖泡方式不同、有回甘體驗差異、有創作靈感聯想、有適當的產量限制、有茶具陶藝的搭配、有高低價格的差異,幾乎是得天獨厚。但是烏龍茶、包種茶就像葡萄酒,無論如何也不是文建會主管,更不會有舞蹈家撈過界去構思什麼茶藝產業。因此,由文建會、文教政委去構思文化創意產業,自然就只會侷限在那十幾項騷人墨客的傳統「文化」範疇,而難以跳脫了。

     但是反歸根本,文化是什麼呢?它其實是人類歷史遺跡或人類文明的綜合呈現。從這個角度來看,古坑咖啡是文化、墾丁春吶是文化、漁人碼頭的海產是文化、清明節掃墓是文化、連台北永康街攤販小吃都是廣義的文化。我們當然同意台灣對外的文化呈現該有所篩選,但無論如何,也不能莫名其妙地將範圍限縮在戲劇、音樂等狹義的活動。更何況,當我們討論文化「產業」時,那就更要有寬廣的視野,不能固步自封。雲門舞集與朱銘雕塑,都是極具震撼力的台灣文化呈現,但若以產業的角度思之,卻未必有多少產值。如果文建會的目的是向外國人鼓吹台灣的文藝呈現,則前述二例絕對是經典。但若重點在文創產業,則就該從廣義的文化活動中去尋找利基,絕對不能侷限在文創法第二條的小框架內。

     正由於文化是人類文明總稱,要以產業觀點推展台灣的文化,那就要有「全面行銷」思維。文化是有歷史性、地域性的,因此世界各國各地,都有其獨特文化資產,並沒有哪一國哪一地有所謂文化產業「優勢」:這與國際貿易理論中各地皆有相對優勢論述截然不同。一般有形產業,其發展講究技術的領先或成本的壓低,但文化產業重點卻不在技術與成本,而在於自身特色的包裝與呈現。再以法國紅酒為例:法國人原本著重勃根地與波爾多地區果味單寧甚重的高價紅酒,但後來卻能別出心裁,推出薄酒來(Beaujolais)淡酒,創造節日、鼓吹暢飲、推動村莊,硬是把原本屬於次等的紅酒給推銷出去。薄酒來的成功,使法國的紅酒產業更上層樓,既提升產值又照顧農民。

     無論如何,紅酒或烏龍茶都不歸文化部會主管、也不在文創法所列十三項產業活動之中。行政院如果真心要推文化創意產業,除了問文建會「什麼是文化」之外,更要問張忠謀與施振榮等企業家,「什麼是產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cindust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