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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最近也有這一篇,是TVBS前董事長邱復生的意見。首先比較好的是,這是一篇邱復生專門針對文創所進行的意見,沒有打高空,全部都是具體意見。
以見你同不同意是一回事,但至少有方案、觀點,甚至是可做的方案,以及批判。比談美學的內涵、教育的意義、哲學,具體很多。

其次是邱的立場。我第一個想到的是,法蘭克福學派。這是一個影響台灣文化界非常重要的理論學派,在1990年前後大放光芒。可以說,現在在大學當老師、在媒體界、甚至官員有點文化背景的,全部都是這一派的學生。
下面邱的立場,可以說直接挑著文化批判對立,比如:「沒有量 就不能稱為產業 」。正是大忌所在,因為機械複製時代,正是美學、藝術、文化光環消失的原因。

也包括邱後面提到的「沒進過戰場的學者」,大概立場也滿清楚。

小弟的觀點部分與他接近、類似,部分不同。接近的是,行政體系的確有他的問題,甚至連立法體系都有,但是否是害怕「圖利罪」?倒不一定。政府知道一定要從廠商下手,產業才能復興,事實上文創政策規劃,也是這個角度去規劃的;但文化政策不是,不能把文化政策語文創混為一談。
另外,小弟對產業的觀點,跟邱不太一樣。他是主張,產業要有一定的製作、銷售流程;但我認為,之所以成為產業,是因為整個生態、合作體系完整,甚至「有行規」。比如棒球,很多原因就在於簽賭把行規都打壞了,日、美一定也有賭博,但不至於瓦解掉棒球的行規。
先前,廣告業行規也不好,還有其他產業諸如電影也是。倒不一定要有固定的生產過程,才能成為產業。至於量產,這個也有不同,首先我們要區分出核心/周邊,周邊才能量產業,核心不一定。比如前兩天吵的很熱的故宮,他核心的收藏品無法量產,但周邊商品、甚至餐廳是可以的;如果經營好(如歐洲、英國的博物館產業),是因為層次有出來。

但讀到最後,諸如把政府資源「集中火力」,再參考「不怕圖利」的說法;是不是要將政府資源挹注到特殊大財團?或是文創大團、大企業?這就台灣文創的體質、參考歐洲文創的產業規模,大多是中小企業,如果真要靠「扶持大廠」起家,可能違逆既有的產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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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復生:文創產品≠文創產業
 
袁延壽/台北報導  (20090316)

     文化創意產業已被政府列為六大關鍵新興產業之一,行政院並在三月初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曾任TVBS電視台董事長,首創電視談話性CALL-IN節目、「想法永遠跑得比市場快」的現任台開董事長邱復生認為,「文化創意產品不等於與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是單一的,但要把文化創意加值成為產業,需要技術與形式,發展產業必須要有產值概念、就要量、要經營,產業的方向、角度大於創意本身。

     邱復生指出,文化創意產業是無所不在的加值;也就是說,文化創意產生後,在變成產品的過程及流程中,一定要加入管理、科技、美學等不同元素,再延伸給產業的應用,就可獲得無限的價值。

     曾經營過錄影帶、獨立西片代理商、有線電視的邱復生說,「我之前做過代理好來塢電影,第一滴血、魔鬼終結者等都是我代理的」,當時他並成為台灣最大的進口獨立片商。
     
      他說,電影是文化創意的一種,是單一的產品,但如果要變成電影產業,就要加入院線、進口西片、錄影帶的通路等其他元素,才能成為叫做產業。當時,為了要創造產值,就想出許多創意,如「戲院多廳制」、「24小時放映」,就是他所創立出來的,目地就是要打擊盜版,讓電影產值的量能放大出來。

     沒有量 就不能稱為產業

     邱復生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涵蓋面要有一定的量,要做一個有規模的量,就像一般的高科技、電子產業所生產的任何電子產品是一樣的。沒有量、沒有產值,就不能稱做是產業。

     以日本漫畫Hello Kitty來說,當初是靠文化創意創造出來的東西,但把這些文化創意加值後生產出相關產品在全世界行銷,量就出來了,文化創意產業的延伸使用就成型了。

     太陽馬戲團也是顛覆傳統,把音樂、聲光、美學及人的肢體行為來代替動物,並把這套模式在全球演出,所以也變成一個文化創意產業。

     整合行銷 激發接受者本能

     邱復生指出,把文化放在紙上就是出版、把文化放在磁帶上就是音樂、把文化放在膠片上就是電影,這些都是創意,但真正要形成文化創意產業,就需要深度、廣度,如果具備這些認知,就會訂出目標、產值。

     各種文化創意產業都要有經驗、核心價值,精準的捉住產值,用各種方式的行銷來推動;其中,文化創意產業中最常用的「整合行銷」,就是把各種不同元素整合,做具體的產品,激發接受者的本能,達到宣傳的目的,並創造出產值。

     美學則是所有文化創意最基礎的教育;美學要跟世界一致、要有共通性,才能把文化創意變成產業;非人類共通的,不是一個產業的元素。

     基礎薄弱 未達美學境界

     邱復生認為,台灣的主體文化是有優勢的,包括生活、飲食、工藝、設計,台灣的文化是無所不在的,可是從整體的文化創意來看,卻是不及格。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基礎薄弱,主要是台灣的文化創意往往無法達到美學境界;美學是一個人最共通、最基礎的,是五感(視覺、聽覺、嗅覺、觸覺、味覺)的直接反映,價值越高的產品,五感越明顯。

     以美學這東西來看,就是一眼、一句話、一瞬間,就能讓人感受到產品的優質,這就是美學,ipod、iphone等產品為什麼成為全世界的流行,就是靠美學,這就是文化創意的精髓,但,台灣許多的文化創意,為要達到美學的共通性,卻往往用過多文字來補充、來強調,無法一瞬間捉住人的感覺,而這就是台灣文化創意產業最弱的一點。

     創意 要從國民教育扎根

     文化創意,這要從國民教育開始扎根,跟棒球一樣,也要從少棒開始是一樣的,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要提升產值、要精進,勢必也要從根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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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 扼殺文創產業 
 
袁延壽/台北報導  (20090316)


     邱復生表示,一個國家的文化創意產業要蓬勃、壯大具競爭力,是靠政府、民間、企業,團隊密切合作所經營出來的;但現今法令的圖利罪,綁手綁腳,政策、法令無法替民間、企業快速解決問題。「圖利罪」成為扼殺文化創意產業最大的阻礙。

     另外,政府要重視專業化與職業化,才不會讓國內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面臨瓶頸。

     邱復生指出,對一個文化創意產業的經營者來說,政府提供一個好的環境、條例、獎勵、整合力,是比提供資本更重要的資源。
     
      以韓國為例,當地的文化創意產業,例如電玩業等,在亞洲地區、甚至全世界,是比較突出、產值高的國家,當地文化創意產業發達蓬勃優於其他地區的原因,就是韓國政府替企業界創造一個優質的文化創意環境、制定一些激勵措施,可以讓資本家有競爭的條件。

     相對於台灣,文化創意已喊了10幾年,規模仍無法達到和亞洲其他國家競爭的條件,主要就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法令及條例時,相關單位為避免觸犯「圖利罪」,不願擔責任,往往制定出不合時宜、市場的法令制度。

     邱復生指出,相關單位制定政策,往往是找一堆沒有進入過戰場的學者所談出來的規則,官員找學者而不願找企業、民間團體,就是因為怕犯圖利罪,但卻因此適得其反,原本鼓勵的美意,最後反而綁手綁腳、鼓勵一個產業反而讓一個產業更衰退。

     邱復生感慨的說,或許台灣就是因為民主、選舉,相關單位顧東顧西,所以,才不可能再出現一個處處為國家經濟打拚,同時兼顧企業發展的官員李國鼎。

     獎勵對象的失焦,更是無法讓真正投入文化創意產業的經營者得到助力及動能;邱復生指出,文化創意產業是一個需要長期投入心力、人力、財力的行業,必須傾全力集中發展才能得到成果的產業;但,政府「散彈打鳥、分散式、人人有獎」的獎勵方法,卻也讓文化創意產業自成一盤散沙,無法凝聚成塔。

     邱復生指出,文建會、工業局,每年都有撥5%、6%的預算在文化產業上,但,文建會用預算去修一個國有舊的糖廠、酒廠修復,工業局用預算去做周邊街道修復,這些單一的文化遺跡或場址,真能帶動文化創意產業嗎?這些都是方向錯誤。

     「政府預算的獎勵、補助也要講回報率」;先前的2兆雙星產業,「忽略了沒有核心技術」,投入的生產不一定帶來正向的回收;酒廠、糖廠變身,價值提高了多少?回報率?把預算分成許多小小的,沒有集中,就造成台灣的文化產業無法全心全力發展,邱復生認為,集中火力,才可以造就出足以在市場上競爭的規模的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是需要許多專業及職業分佈在不同的階段、程序才能構建出來的;邱復生以自己在民國85年成立「職棒台灣大聯盟」為例,當時就因相關單位、團體欠缺專業性及職業性,「劣幣逐良幣」,讓國內的職棒沒有辦法養成如美國、日本等國的職棒文化產業。

     政府花大把的錢卻沒有花在刀口上,相關單位欠缺專業性與職業性,當然也就無法把文化變成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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