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個公民新聞台,上面有放一些過去的短片,這一篇,是2005年林淑芬立委在『這牆』音樂展演場所所舉辦的一個座談會,邀請一些音樂人(大多是非主流音樂,所以沒有菜10)談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當時,台灣對文創政策、文創法還相當期待,所以有一些探討與意見。

現在文創冷了,但是這些討論,可以做為我們的一些參考。

其中對於音樂,這場座談會有一些討論,大概從背景與出身,是比較談音樂理念的,所以各位在趨勢雜誌上看到的論調,這裡不會出現。反而,後來在探討當時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罵聲就隆隆。其中有位還提出,這份發展法的思維,是壯陽式的,很怕陽痿。但是文化創意本身需要壯陽嗎?還是需要另外一套思維?其中諸如補貼、稅制、發展等,我認為該場座談會朋友的思維不是這一套,當然,因為這一個法是行政院要經濟部擬定的,平常文化人批評文建會、新聞局都來不及,怎容得下經濟部思維?


以下是錄音檔下載,最下面是該網頁的內容。
http://www.content-type.com/-653337643/10120.mp3.htm


http://www.driveway.com/l8c4w6e0z9


http://www.furk.net/10120.mp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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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音樂文化特別法座談會的第一場已於8月24號落幕,經過所有與會者的意見分享與討論後,對於當前音樂展演產業相關法規的問題已有了初步結論。為了改善現況,首先,必須發展「文化活動公共性」的論述,突顯音樂表演的公共價值;再者,在修法與新法完成前,透過與地方政府文化單位的協調與合作,可開闢許多社區性的藝文空間;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在策略上,必須先敦促立法院儘速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然後再進一步推展音樂文化特別法的細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共五章(46條),分別為〈總則〉、〈公有財產之運用〉、〈協助機制〉、〈租稅〉與〈文化創意產業土地之開發與應用〉。其中對於鼓勵藝文展演空間設置的措施、公有場地的租借、外國文化工作者來台演出的規定、文化創意業者所得稅的減免、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的管理辦法…等相關面向都有明確規定,由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屬特別法,因此能跳脫一般法令的層級,直接讓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不受老舊法規的限制。
有鑒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重要性,我們邀請了相關領域的學者、立委與藝文工作者共同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進行討論,進而提出問題與建議。

 

座談時間:2005/09/13 14:00

 

座談地點: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羅斯福路四段200號B1,百老匯影城地下室)。

 

主持人:何東洪(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邀請與會者:

林淑芬(立法委員)、

林昶佐(Freddy)(野台開唱、秋虎祭策展人)、

李明璁(台大社會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專業都市改革組織(OURs)、

魏玓(淡江大眾傳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媒改社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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