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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文化創意產業漸漸成為風潮,當時研究最多者,乃屬於台灣經濟研究院。我試圖下載了在文建會下轄的文創計畫的網頁,上面有2003年四月,由台經院執行的《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系統服務規劃研究報告》,其中針對了當時台灣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各個面向─WTO、世界文創局勢,台灣現況等進行剖析。
在第四章建構文建會推動文化產業「服務系統」的第五節「文化創意產業與非營利組織」中,初步台經院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的第三部門組織,做了輪廓的描述,我先將其中要點po上來,而該節全文按此下載觀看


1. 發展文創第三部門的意義:初生的「文化創意產業」因為本身特殊的產業特質(市場化的困難度高),政府必須努力的地方還很多,本節特別探討如何連結非營利組織的力量,以輔佐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2. 美國發展非營利組織的模式:
(1) 捐助型基金會
(2) 企業型態基金會(Corporate Foundation)
(3) 社區基金會/信託基金(Community Foundation / Community Trust)
(4) 專業基金會如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erforming Arts Foundation以專業知識的交流及培訓為主服務型態基金會
(5) 協會型態的非營利組織
(6) 聯盟型態的服務性組織
3. 台灣的非營利組織:
(1) 用錢成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台灣的困境在於基金會的基金孳息太少發揮不了太大的功用,根據基金會的相關研究報告指出:台灣的許多基金會在財力不豐、人力又不多的情況下很難培養並留住專業人才,由於專業人才的普遍缺乏,無法如期發揮基金會應有的社會功能。如文建會所管轄的全國藝文基金會共有104家,其中獎助型態的基金會寥寥可數,台灣的基金會在經費上所能提供的贊助實在有限。
(2) 以人組成的社團法人(協會)─大家比較熟悉的有如表演藝術聯盟、視覺藝術聯盟,其組織的設立目的為同類型之藝文團體謀福利,但囿於現實環境的限制,這些組織成立的時間都不久,都還需要擔負營運財務的壓力,只能以有限的資源去運作,無法像美國非營利服務性組織,能長期發揮其具體的影響力。但這些組織都有豐沛的人力資源及理想,具有相當的影響力,政府應藉助與強化這些非營利服務性組織的力量,以提升文化產業化的競爭力。


這是官方目前執行計畫的網頁:

詳細報告可下在此下載:http://web.cca.gov.tw/creative/doc/report/2008-01.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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