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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9/11下午3時
地點:洪建全基金會

與談人:
馮建三 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
簡妙如 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何東洪 輔仁大學心理系助理教授
劉現成 崑山科技大學媒體藝術研究所暨視覺傳播設計系副教授

馮建三老師:
在7年前當政府開始推文創的時候就在注意,自己也在研究。首先,文化創意產業這個詞彙只有台灣在用,多數國家只有用文化產業或創意演業。兩者合一、成為重點產業,只有台灣才合併起來用。
在中國,最早是文化事業,到90年代初後來才產業化,今年7月他們做的更大。其實2005-06年中國也開使用。
因為我是搞媒介的,所以用媒介來分文化形式的方式。有一種文化,不用媒介就可以存在,他是個一個氣氛,比如美術、建築都是,生活裡面的一部份;另外一種是通過媒介(電視或電影)來呈現的文化形式。如果,一個產業的定義是:有些人要投資,有人要去生產與使用、消費的話,這就是產業的話,這樣分就有趣:不通過媒介的文化活動,撇開建築的話,比如像表演藝術,那是人們需要的,但事是否能用錢能衡量、使用?其實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做的到,亦即不用納稅人的錢就可以存在?大概只有明星級的才有可能生存。這個現象在很多國家都有,並而且不因為時代而改變。若一些小的團體,不通過政府補助的話,很難繁榮與存在。
其實不通過媒介呈現的文化形式,在美國或香港這麼商業化的地方也是這樣,為何稱之為產業化?那什麼是產業化?所以政府在規劃文創政策時,動機其實不清楚。文創產業似乎單獨存在,要跟其他產業合作。以前台灣有一些大的電視台,可以有一些編劇、表演、布景等機會,這象徵著就是兩者合作,也可以跟民間的需求相互接觸。
我是學從媒介出身的,其實在2002年政府推動文創的時期,台灣媒體就已經是最糟糕的時候,所以說不定是在亂搞。尤其那些可以產業化的媒體產業,其實早就存在,只是世界經營有各種模式,比如美國或香港是以商業化方式經營,其他地區也有雙軌進行(文化與商業並存),這些台灣都沒有,這樣談政策,目前為止只有看到今年5/14的文創產業振興計畫,由文建會、新聞局等單位來做,比如電視劇都廉價製作,精良都是外面進口,尤其是具有本土特色的作品不多。
其實創作人給他空間去作,是有機會的。在5/14那份簡報看投了這麼多億,不是投資更多更好?那個邏輯問題是:他怎麼算出來的。
我基本上從媒介角度看,而且內容跟商業可以合理的結合。它是可以產業化,但是問題是2002年開始推的時候,電影、電視都已經不好,一開始在推的時候就不老實、不清楚,弄得一些人才、資源補助其實什麼也沒有。

簡妙如老師:
一方面我是媒體領域關心的是文化現象,自己也是流行音樂長期閱讀與研究者,我是用此來關心文創。我的問題與馮老師類似,這是個很怪的組合,我們認識文化產業是一塊,創意產業是新崛起的一塊,還處於未知狀態。但是問題不再區分,而在於政策兜在一塊。我認為文化視野有問題,我會覺得奇怪:這不法案沒有創意人、也沒有文化的面向。
以流行音樂樂迷來看,大多是反叛、街頭之聲,他很難被政府、規劃下去服膺一套邏輯,所以結合很怪。所以政府對文化生活之認識,是不夠的。文化對我而言是重要的社會生活來源,社會動能基礎。所以政府如果這麼想的話,是不能只用產業的視野來看整個文化生活。
在文化面向是,其實是對我們過去與未來的想向與串連:文化第一個包含歷史與遺產,這個要清楚建制,不是沒有根;第二個是知識教育啟蒙,不是只有功利與賺錢;第三個是美學、創意教育的創新啟發與感動,可以引領未來。
藉此回過頭來文創法,可以發現,他一開始在2000年以後,面對全球經濟危機與數位化,政府只想解決產業危機而已,這個現在政府一樣,用經濟與社會政策、擴大就業方案(社會政策,如減少失業人口)來解決產業而已,沒有涵蓋這些創新、反叛、街頭的這些人才與才能及其蘊含的創意。
另外對於公共的基礎,比如公共媒體不被商業媒體排擠的平台,也是政府要做的,比如某些具有創新與前瞻性的內容,而私部門不願意做的。所以為何我搞了很久,才知道為何這文創法非常古怪,因為他只想解決私人企業問題、失業等問題,這不是不好,但是當他要將所有文化大規模納入,就會有問題與矛盾,比如那些無法產業化的東西納入,就會形成七拼八湊的狀況。
我的呼籲就是政府要擴大視野,如果是產業問題,就用產業問題來解決他,可以去實際瞭解他。但是人才培育是要去作的,政府是要分清楚這些場欲的差別,瞭解自己的角色,而不是僅對特殊的團體服務因而違反了其他潮流,在同一個領域內的衝突。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培育方法,音樂是不能直接套用到表演藝術的,

何東洪老師:
我熟悉的是地下音樂或獨立音樂,從我的經驗出發,我對文創法的看法是:這個法可以不要,因為這個法的適切性來說,以音樂最邊緣的來說,創作樂團對這個法能夠用到哪裡?過去四五年來,比如像蓋巨蛋,多數歌手表示都不可能會用,花這麼多錢,不如用在投入到創作者身上,當然會更有產值。
馮老師剛說的矛盾就是,所有社會價值都價格化,讓文化創作者都進入市場,都要會財經管理、包裝。這樣就一個社會壓力:教育就要從小培育理財觀念,讓文創全程性的價格化,反而無法讓多元性交換機制(地下樂團或雲門都有各自的交換形式)存在,我們並不反對商業化。
流行音樂跟藝術其實本質差異不大,一些規模比較小創作者,其實強調的是「工匠」藝術,在日本,文化產品強調很細微的東西,這是台灣很缺乏的東西:一個東西慢慢磨出來,且產品的價格其實都不是由生產者決定。但台灣不是這樣,台灣因為科學、量化測量變成瑣碎化。這是非常荒謬的,使文化生產者要肩負起其他功能,使所有人都要玩同一套遊戲,逼迫藝術人開始寫一些制式表格。
當然這也逼迫所有人重視代理人(agent)的問題。在英國,因為內閣制,他們的文化部門不用像台灣還要提法案要兩黨協商什麼,他們可以提出計畫在地性進行在地性的輔助,並且協助年輕人從事音樂活動,進入唱片行或LIVE HOUSE,這才是活化地方。
台灣的在地性其實就是土地開發,再跟全球化脈絡一結合,所以會出現所謂旗旗艦計畫。在前政府青輔會找我去開會,他們還想要搞一個流行音樂的旗艦計畫,他們還在想競爭力,還用台灣特殊性想跟中國競爭。
對大的團體來說是可以競爭的,但是對規模小的,推什麼生活風格,是很慘的一件事情,因為他融不進大市場,如果政府不協助,很快就會被踢掉。回到大學,我們的學生就只會知道規模大的團體,認定他就是藝術,反而缺乏一些細水長流的東西。對文化創產業化來說,最大的傷害是,如果高中、大學開始搞音樂的年輕人都要投入音樂產業,很快被大團體吸納時,可能產生:台灣有只一個周杰倫,卻犧牲一百個沒有面目的小團體,因為文創產業是兩個金字塔:人數為正金字塔,資源是倒金字塔。
文創法其實最重要的是就是土地開發,反正我們也進不去討論,只能當消費者進去;它沒過也沒差,因為各種問題早就有了,沒有文創法也沒差。
在去年新聞局的有聲出版報告來看,其實反應兩個極端,第一個大團體不知道未來如何,把他們推給中國市場;另外一個是在地的小團體,需要補助。而現在文化產業很缺乏的是,如何協助後半段無法營利的90%做補貼,它跟全程性的價格化思維是不一樣的。以前台灣的促進產業發展條例,都是補貼,為何現在文創法都沒有?只有鼓勵性的投資?這個補貼應該是跟著文化教育一起出來的。

劉現成老師:
我現在在準備創意產業導論這堂課,這是國家為了在整個技職教育推文創來作。不過我現在還在懷疑現在創意是否能成為一個產業。
中國大陸最新是今年9月頒佈的文化產業政策,日本在2001年也頒佈文化產業政策。亞洲這些國家推文創政策,我有一個直覺,在亞洲裡面,文創產業比較像文化自尊的產業,尤其像韓國,它是一個可以展示的外交政策,大陸也是,他們認為是軟實力,是文化輸出。像新加坡他們也是以文化來作經濟建設。
在兩次政黨輪替方面,文創政策其實是斷裂的,沒有延續性,從1995年底的亞太媒體中心開始,到2002年的數位內容政策到今天,完全沒有延續。這是台灣文創產業過去非常重要的,可能又會斷掉,然後又推出新的東西,這個已經發生在媒體上了,電視、電影產業都是如此。國家沒有一個總體的政策方針,比如韓國,從金大中到盧武炫,文創政策是延續的,盧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續金的政策,比如引入國際競爭機制,不管它們之間是不是政敵。台灣,不管它是否有個法或政策,未來還是會有斷裂的現象。
我個人也不認為要有個法,比如流行音樂,沒有任何國家的補助下就可以有市民創作的機制。在電影,過去電影一直是國家掌握的,比如有中影,今天,台灣電影為何如此?我認為跟電影輔導金有很大因素,因為大家想得到補貼,而捨棄了產業化這條路。電影其實還是很商業的,如果不循著這條管道,由國家出面就可以跳過這樣的機制,是有很大問題的。

馮建三老師:
文化工業與文化產業,我在猜英國是用創意產業,因為他們要取代它的政治性,因為1940年代法蘭克福學派的啟蒙的辯證就已經有針對文化工業批判,台灣在1980年代也有讀,知道這個詞,讓文化變成工業、規格化無法接受。1997年英國工黨上台時,製造業已經搞不下去了,所以開始推創意產業,英國也許是用這個詞去替換它的政治上的衝擊。台灣是不是這麼做?不知道。
在台灣最早推文創時,由文建會贊助出版的一系列翻譯書時,導讀已經提出文化工業已經過去了,但是,就以影視產業來說,它本來就有兩條路線:1980年代以前,美國的影視本來就是一個產業,雖然美國貿易仍有赤字,但是視聽產業還是賺錢,它資本夠大,一方面要政府幫助行銷,一方面就是要解除限制。
但是在歐洲、日本與韓國不一樣,在韓國1997年以前只有公營電視台,而且還要把6%的電視廣告收入作為為廣電發展基金,但這動機不一定好,因為這跟軍事政府有關,讓媒體作為控制言論之用,但是歹竹會出好筍,經過一段時間也可能產生非意圖性的結果,因為它的公共化留下一個基礎。韓國唯一的衛星電視,一開始是公營的,它的發展模式跟台灣很快就有區別了。
我們黨政軍年代,1980年代中後期以後基本的演員等制度漸漸減少,到1990年代中期以前,台灣媒體產業早就後現代、後福特了,外包了。對比韓國很有意思,台灣很長一段時間跟韓國、新加坡叫做發展型國家,由發展政策帶動經濟發展,但是如果從傳媒文化看,很奇怪,台灣在這裡就失靈,韓國反而沒失靈,他們還在運轉,所以中間就會懷疑,發展型國家的概念在台灣是否存在?或是否只在經濟領域?媒體領域是否可以這麼用?
文化產業概念的提出,不想跟法蘭克福學派結合在一起,但是他忘了,在美國模式中一直都是這樣,但在台灣如果都是商業化,至少選擇要多一點,不一應該只有幾種選擇。如果要產業化,我們其實不反對,但是要選一條路:或者商業模式,或者是公共體制模式(有補助基金+廣告)。現在麻煩的是,不能在批評國家了,因為一團亂,失去信任危機。

簡妙如老師:
文化工業與產業的問題,是假問題。英國學者David Hesmondhalgh提出,cultural industries來指稱實際的工作型態,我建議不要去爭議工業或產業何者好、文化可以工業化嗎?現在是要「強調產業」,這樣才能正視文化工作者的條件,且指引政府去作什麼。
政府如果要振興文創,要去看他們的保障與待遇,比如成立工會、保障權利等,不是浪漫化、不會維護自己的權益,任由產業界剝削,用彈性工時方式去剝削。
創意產業是什麼?是在全球化時代,在這幾年的風潮:某種創意可以成為大規模的經濟產能來源,它是某種經濟知識轉型而來的;但是,文化產業有某種特殊性,是不能等同於大工業或科學園區。它是有些創意是無法規格化的,但是他很難預測誰會成功。在這樣的特質裡面,這麼怪、很難培養、預測,無法投入原料後就可以得到固定產出,所以政府角色就是面對這個特殊部門時,不能用補助科學園區。在英國用創意產業這個詞,是在創意核心端培養有talent的人才。
要理解創意的關鍵元素是什麼,找對方向,政府再去做,不要通通價格化。要有好的作者可以產出好的成果。

何東洪老師:
我們應該推政府應該要去改,我們社會對工人太有成見。藝術家是不是工人?要政府承認它是一個職業類別,可以給他一些補助,當然也要相對的義務(去音樂廳為兒童服務)。
在推這個東西時,要把文化勞動者的概念納入一般人的想法裡面。不然可能比一般工人可憐,因為工作更彈性。
流行音樂產業、產值有更大規模的移動。比如在蘇格蘭,有兩小時音樂課程免費,由政府支出。在台灣如果一樣做音樂教育,反而是才藝班、補習班獲利,為何我們不讓樂團來教?這樣為何不會做出大規模的產值?各國通常流行音樂的人才都不是正規教育體系出身的,所以分類與認定其實都有問題,繼而產生政策規劃上的四不像。
另外關於台灣政府,我們不知道自己解脫威權後,要走去哪。但是英國很清楚自己是一個倡導性的政府。似乎現在看起來,台灣是一個放任的政府,又有點偏向規模大團體為主的方針。我們要推把他們推向善意、倡導性的政府。

劉現成老師:
在文創法裡面,其中窒礙難行的地方有:第一個創意產業或文創產業,難道只有媒體或設計相關的嗎?事實上,其實個人工作室或大企業裡面的設計部門,但是法令很少注意到這一塊。所以無法嘉惠這些個別的藝術或媒體工作者。這個法完全沒有關注這些,一出來就落伍。
另外,立法要有公平原則,文創政策不能獨惠單一特定產業或企業、特定對象,文創法裡面有一條爭議很大:鼓勵中小學進行藝文消費。其實應該更擴大,不能獨惠特定機構或領域,才會有效益。
園區部分,過去一段時間我接觸到的像,台南的文創園區要改造成動漫園區;台東要發展一個文創園區,漂流木的工藝。從過去亞太媒體園區以來,我們思維都一樣,受制於過去科學園區的經驗制約了,直接照搬電子產業、科學園區的模式,連文建會思維都一樣—比如台南或台東的園區。為何需要一個園區?我們怎麼看待自然形成的聚落?我在文創產業裡面,我一直搞不懂園區。

馮建三老師:
我們講創意太神秘化,太個人化。不太重視組織的必要性,比如藝人,可以組織某種形式為他們權利來倡議,比如促進會。這事政府可以管的,可以讓第一線的文化工作者去有自己的組織,在有國保以外還有自己的保障,主張自己的工作權利。
又比如公共電視,政府需要讓他合併之後,讓他有好的章程,要求他有績效。另外還推出收視質的調查,現在的收視率調查都把所有東西混在一起。政府就是應該給這個錢,創造好的、負責的機制,如果不負責,也有更換的機制,而不是宣揚政績、創作罵到誰了,這只是太計較性的政府了。

劉現成老師:
政府對文創法可能有一個私心,但是不敢張揚,要透過立法機制。從過去媒體很多法,到現在文創法,其實很多立法可以看到這種暗流,不是一個政府開大門走大路的風格。

馮建三老師:
私心就是政府可以委託的關係。如果只是委託一個大組織,依法行政的話,就沒有這種關係。尤其搭配扁平化的趨勢,更容易這樣想。也許是這樣也不一定。

何東洪老師:
我所接觸的新聞局說,我有很多的補助可以來申請。發達的國家其實藝術工作者要有集體性來跟國家交涉。現在台灣的文化工作者都是個別面對政府,無法交涉,只能讓有後台的人能交涉,成為一個惡性循環。
文創法的架構本來就是拼湊的,我們最注意土地的原因,就是為了土地開發,而且是要避開現有都市計畫的條文。我看到很多案子,都是在搞土地開發。縱使產業垮了,在土地開發上還是可以獲利,台灣最後也會成為文化園區密度最高的。

簡妙如老師:
我們的政府什麼都BOT了,率先成為彈性化了,把自己職責都BOT了。原本我們有一定稅收要執行政策,但是現在都成為了標案、規格化的流程,大家都單一化、寫結案報告,成為單一的文化內容,也增加很多文化工作者的負擔。
政府不應該被既有產業界和地方綁架,回到自己職責,協助文化工作者的各種勞動條件優化。不然業界會成為弱肉強食。
其次,政府要把文化創意、文化政策成為普及的教育方案,成為在地化的教育,讓各地中小學可以運用在地人才以外,凝聚在地認同,讓教育日常化,而不是標案化。現在在大學,做事也要寫計畫,莫名其妙的要一大堆流程,怠忽了他既有的任務。

馮建三老師:
我們中小企業多,權利代理的仲介會越來越少。但是政府如果公權力不夠的話,也無法介入權利代理。
台灣怎麼會是發展型國家?他很多地方都無能,照理說仲介團體應該會統合,合理的應該是業界自己有力量,或者由公權力介入,但是政府如果又有迷思「自由化」就很奇怪了。該管的他應該要介入。除非要發生大的案件去刺激。

簡妙如老師:
數位化其實在流行音樂其實還在磨合中,但是在電視中,政府會有迷思:應該整頓過多、難看的有線電視台。但是政府會有一種卸責的迷思,以數位電視去掩蓋他應該整頓的迷思。

馮建三老師:
市場有很多種,比如香港、台灣各自都是一種市場。讓市場決定?是有哪種市場?這也沒有解決,這個要說清楚。這種講法現在是沒有出現。

劉現成老師:
以香港為例,香港只有一家有線電台,獨家經營。這在台灣不可能,因為是獨厚。當初沒法管理,所以只好全部開放。台灣這麼小,無法容納這麼多、瑣碎的經營者,所以無法由自由市場決定。

馮建三老師:
看2003年以來的文創年報有趣,因為產值最大是出版與廣電,但是很少聽他提,沒有認真處理政策。所以剛剛講2002年應該好好挖一下當初為何要推文創政策這個歷史公案。(何東洪老師:是不是因為英國當初有說客來台灣宣傳?)
當初應該不是,因為是先訂了文創政策,然後2004年4月陳郁秀主委才率團去英國考察(何東洪老師:我當初看到的是,英國這些搞創意產業的到亞洲走一圈做生意),在中國則是澳洲有一批人在推,台灣這邊剛開始的時候,應該是1994-95年社區開始,當初是想推文化公民權,然後用經濟來正當化。但實際上是無法用經濟來正當化的,因為我的存在是為了它,尤其經濟、產值無法實現出來,主張上就弱了點。但是其實還是可以的,讓文化公民權豐富經濟生活,當然是無法用文化公民權來產生產值。如果文化公民權是要建立在經濟的基礎上,那這就很麻煩。
不過2002年是否有英國來推銷?還是我們先套上去,再用去英國?這個時間因素要區隔一下。

 
紀錄人:Brahms6
(此為現場簡單紀錄,僅參考用,與會者詳細意見仍待完全版資料檔公布為準)

文字檔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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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ediafire.com/?wzmmzwzvlcy

 

延伸閱讀:

影音文創 曙光乍現?  馮建三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9948

文化創意,不一定產業化 馮建三
http://tech.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Inc/2007cti-news-Tech-inc/Tech-Content/0,4703,171703+112009020200091,00.html

沒有「創意人面容」的文創法  簡妙如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1762

金大中 引領韓流奇蹟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0951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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