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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消費抵稅,其實吵了很多年,大致上也就跟文創法有關。因為先前拿掉、後來又列上,始終不變的是1.2萬這個額度。

獎助藝文消費好不好?乍看之下是不錯。但是要深刻思考這個問題。
第一個是,與教育面來看,直接的文化消費抵稅,那個比較重要?
第二個是,藝文消費有沒有區分出層次?下面看來,目前文創法有6版本,小弟在此只PO過3個版本:經濟部版、文建會版、學學版。至於立院版等,不知道耶?有機會再找看看。
至於層次,雖然還在研議,但一旦開放,茲事體大。

1.按照展演單位認定。比如只要去兩廳院或其他展演機構的票根,就可以抵稅。則,就目前主流的展演形式,得利的第一個會是代理廠商。
2.按照展演對象認定。比如按照國內外展演團體,或產業鏈區分;或者,只認定國內表演團體,屬於間接協助,或者按照產業鏈區分,核心表演者可扣抵1.2萬、僅代理或周邊協助的團體僅扣抵1萬之類的層次區分。
3.按照收入認定。繳稅是有等級層級的,甚至還包括無收入、補助、退稅之類,可以依照收入等級區分。如果1.2萬,是否有年收入超過100萬以上者最高扣抵8000、10-100萬者扣抵1.2萬、10萬以下扣抵2萬、無收入憑票可無限扣抵之類的。區分出等級。
 
這個法、這個條例、這個措施,就考驗你我平常對文創思考的夠不夠。
文創是否真的政府作為不足?其實政府很快可以迎頭趕上,政權、政府、政策都有相當多資源,只要想通,動作其實可以很快。

但你我若沒準備好,連監督都作不到。

以下搜尋到一篇漢寶德文章,一併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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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消費抵稅 擬每人1.2萬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03.05 04:19 am
 
 
政務委員曾志朗昨晚表示,研議中的文化創意產業法,將加入「每人每年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文化消費抵稅的優惠」,以激勵全民參與文創產業。行政院長劉兆玄要求文建會,儘速提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行動方案。

劉兆玄主持的「行政院文創產業推動小組」,昨天召開第一次會議,他要求受邀委員能跳脫文建會所提的文創產業發展框架。

劉兆玄表示,文化創意很重要的一部分在於人文素養與美學的養成,如果人文素養能貫穿一個人,這個人就會有好的品味,也會有好的德性。

受邀的亞都飯店總裁嚴長壽、電視節目製作人王偉忠及導演侯孝賢等都在會中發表意見。王偉忠強調台灣因為歷史的偶然,文化非常多元,在華人世界很受歡迎,他舉自己的寶島一村、光陰的故事為例,這些故事在台灣受歡迎,也很有向外介紹台灣的優勢,再如流行音樂,如周杰倫的歌在大陸就很受重視。

嚴長壽則從觀光、旅遊及台灣的特色談文創產業,他舉上次大陸人士來台,他請了歌手殷正洋唱歌,讓大陸人為之陶醉。他強調,發展文創產業應把握住台灣的特色。

據了解,文建會目前正重新修正文化創意產業法,有關文化消費的抵稅,在民進黨主政時曾經研議,但未成形,如今劉內閣將重新考量。在個人綜所稅中,有關戲劇、電影、音樂、演奏、說書、舞蹈、技藝表演、繪畫、雕塑、攝影及視覺藝術工藝品等,其展覽門票的支出,可列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扣抵額最高一萬二千元。

曾志朗表示,文創產業法目前包括有文建會版本、立法院版本、民間團體等六種版本,文建會正在彙整,預計在三月底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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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為文化創意產業做些甚麼?

教育文化組政策委員 漢寶德 

 
  自從民進黨政府,順應國際大勢之所趨,正式提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以來,忽忽已經過了六年。政府每年編列大筆預算,僅文建會每年即花費數億維護幾個所謂文化創意園區,而在產業發展上除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外,幾乎可說沒有寸進。前政府所提出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因條文內容失焦,立法院拒絕接受。政黨輪替後,至今尚未對文創政策表態,不免使文化界相關人士感到焦急。究竟現政府是否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若然,究竟政府打算為文化創意產業做些甚麼呢?

  文化創意產業在國際上或稱文化產業,或稱創意產業,台灣架床疊屋,稱文化創意產業,用意似要包山包海,把藝術、媒體、設計、娛樂、生活等加上產業之名,全面涵括在內。前政府的發展法草案中規定由政府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負責訂定發展計畫,並負責以補助方式推動發展,要縣市政府訂定執行計畫,負責執行。為了便於推動與執行,政府要獎勵民間或直接提供工作或展演空間,劃定特別地區為文化創意產業區,協助其購買土地,並放寬土地讓售的規定予以優待。在資金方面,政府要編列預算或協調金融機構協助融資。

  看上去似乎是面面俱到,為甚麼搔不到創意產業的癢處?

  文創產業要包山包海是做不好的。放寬解釋起來,幾乎一切產業都可以囊括在文化創意之下,失焦是必然的。由於不知如何下手,只好立法搪塞,好像一切都可以由政府包辦,甚至包含人才培育與產品評選。然而文化與創意產業不同於高科技與大型製造業,對土地與資金的需求沒有那麼殷切,最重要的是個人創意與才華的發揮。所以政府可以幫忙的,只是提供可以孕育創造力的社會環境。

  政府應該做的是培養社會對創意產品的需求面。文創業並不需要法律,需要的是政府明確的政策。首先要努力提升國民的文化素養,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的需求。創意產品有了市場,社會有人把創意市場化,創意就會源源不絕的產生。創造力是誘出來的,不是逼出來的。

  為此,文化與經濟發展的決策者,要有長遠的眼光,深切了解國家在文化上的特殊背景,選擇最適於在本國發展的文化產業,擬定目標,予以大力支持。法藍瓷與琉璃產業的成功就是建立在深厚的傳統文化的基礎上所得之成果。只有在文化上得到民間的大力支持,才能進而開發國際的市場,與先進國家的廠牌競一日之長短。所以文化產業是應該與文化展政策分不開的。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97.11.1聯合報要聞)

 資料來源:
http://www.npf.org.tw/post/1/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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