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好比連載小說,看到自由專門針對華山的委外過程進行質疑。
從第二篇、第三篇去看,記者本身對監督這個ROT是有SENSE的,包括他所要索取的資料,詢問的面向,包括讓文建會、主委相形見拙的問題,一個是突顯出打到問題結構的要害,一個就是突顯出:行政單位並沒有準備好監督、以及被監督的準備,更在於凸顯:民間監督,一直到立法單位的監督未來可能產生結構洞。

如果出了事情,王董是否需要去立法院備詢?我的理解,應該不用,但是文建會官員要,這樣不是形成:錢是企業賺、但是受監督僅是沒有實際執行的行政官員?如果立院不用去,連立委都請不動他的話,一般尋常百姓、媒體,動的了他嗎?
注意:凌記者多次跟文建會尋求合約、委員名單等,都已經遭到拒絕(有一點南線專案感覺),未來會理升斗小民嗎?

不是很多人關心文化政策嗎、天天高喊批判?怎麼現在感覺就自由時報在孤軍奮戰?

小弟也在想,未來當結構洞出現,該怎麼辦。
第一個是靠立委,自由也點出了,要要詳細資料,只能靠立委動用力量取得,不過各位認識幾個立委?包括關心文化政策的立委又有幾個?
第二比較另類。如果立法院備詢都監督不了,只好上法院,靠司法力量公開。如果哪天出事,有人去告文建會、告華山,則在檢察官、司法官的調查中,包括法院審理中,行政單位就要準備資料應答,這個就脫離一般行政監督程序,而是另類的靠司法面呈現資料,讓在座、國人予以理解,包括判決書,應該都會在法院的網路上公開(記得陳趙建民的判決書還引用莊子),至少這樣就可以理解,這些經營委外、資料卻不對外的工作,到底在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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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華山ROT4之3-文建會拿公帑 辦不能公開的祕密
自由時報 記者凌美雪/專題報導

華山ROT十五年的契約,總計收入約2.5億元,決定了文建會今後對華山文化園區發展只有「監督」的立場,承辦官員沾沾自喜地以為,以促參條例進行的發包案完全合法進行;而且文建會不必再出半毛錢,但廠商不僅至少需先付出3億元經費讓日後華山的經營管理上軌道,同時每年需支付土地租金1500萬元、定額權利金100萬元,及一定百分比的「變動營運權利金」。

真是一門再好不過的生意?

當初華山決定以ROT公告發包時,就曾有人質疑以華山所在的黃金地段,地租會不會太便宜?如今,抗議的人再提出質疑:「變動營運權利金是稅後淨利的百分之多少?」文建會官員回答:「那是商業機密,不可公布!」再問:「那給我們看合約吧!」官員表示:「基於保密條款,不可以!」

抗議者又問:「那文建會如何保證商人不會以文創美名,只顧商業利益,忽視藝術創作的空間?」官員又說:「文建會設有華山營運管理督導委員會。」再問:「那總該讓我們知道是哪些人當委員幫我們把關吧?」卻只得到「為了委員的安全,恐怕不行」的答案。

據了解,文建會對於華山未來的主導權變監督權,會內為此成立營運管理監督委員會,成員由學者專家及文建會代表組成,文建會內部人員領的是薪水,外聘委員出席費亦由文建會支付,也就是說,花的還是納稅人的錢。

長久以來,政府單位有個不盡合理的原則,當媒體向官員詢問某些政策或與民間商人合作案件,錢有沒有花在合理的範圍內,官員常以商業機密回絕,但立法委員下公文便可取得包括契約與詳細工作進度等資料,如此一來,官員不僅與商人之間有祕密,此一納稅人甚至媒體無法一窺的祕密,反而形成「利委」進出的空間。

如果每一個不能公開的祕密,結果都是為納稅人謀福利,當然就無須置喙,然而,當一項政策已遭受質疑,官員有動不動就說「這是機密」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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