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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看到他title之前,就已經感到一陣濃厚的書袋氣息。
一個土台客,讓他想到這麼多英國的文化現象,大大發揮了一堆,真是眼花撩亂。

暫不管七色一味的屬性,我猜想張世倫應該站在特定台客的立場,都如他所引證的濁水溪公社。
但是,為何沒有人支持閃亮三姊妹?她們真是孤獨。從未有文化人幫她們說話。

文化人其實在前一波就出現挺台客現象,當時因為中子還沒鬧事,大家在大方向有志一同,所以不敢撕破臉。現在,中子公開告訴國人,台客應該長什麼樣子,立刻爆發意見之戰。
不過爭論台客樣貌,包括考察台客史(一定有人會做),其實沒有看到這一波意見鬥爭的原貌﹔在花蓮,是商業戰爭,因為已經抬出商標法,但未來,將是文化人之戰,還有文化人與商業人之戰。
但商人對這種意見都沒興趣,除非意見能轉化為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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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8.14 
台客復仇,還有的等
張世倫

    關於「台客」一詞遭商業團體註冊商標所引發的爭議,日前已有李崇僖教授就法律層面提出批判見解。但此事除了法條形式上的論辯至關重要外,亦有音樂文化上的倫理意涵,實不容小覷。這一切,或許可從甫於月初逝世的英國傳奇音樂人東尼威爾森(Tony Wilson)談起。

    威爾森原本是曼徹斯特的電視台記者,在目睹了龐克樂團「性手槍」的現場演出後大受感動,決定成立自己的唱片公司「工廠」,如「喜悅分隊」、「新秩序」、及「快樂星期一」等,都出自這家獨立廠牌,並帶動了一股來自曼徹斯特的青年文化革命,與南部的倫敦分庭抗禮。職是之故,九○年代初期媒體爭相以「瘋徹斯特」(Madchester)來形容這股熱潮,並尊稱威爾森為「曼徹斯特先生」(Mr. Manchester)。

    如此看來,威爾森似乎可以宣稱自己是「瘋徹斯特」的發明者,但他非但拒絕壟斷「瘋徹斯特」一詞,在與樂團商議錄製作品時,他甚至從不簽署紙本合約,雙方僅以握手方式君子協定,凡有利潤則平等對分,絕不剝削樂團,被視為獨立唱片公司的傳奇經營典範。

    其實,音樂史上多的是類似情況。美國爵士小號手邁爾士戴維斯(Miles Davis)不但技藝高超,一向也以愛錢著稱,但他在發行了開風格先河的專輯《酷派的誕生》後,不會白目到跑去註冊「酷派」商標。很多人把英國時尚設計師薇薇安.魏斯伍德(Vivienne Westwood)的成功,當作文化創意產業點石成金的絕佳範例,但她也不曾傲慢地以法律手段,將龐克這種取材於勞動階級的拼貼街頭美學據為己有。日本,也曾在九○年代中期掀起一波融合舞曲、香頌、爵士、設計時尚等元素的「澀谷系」(Shibuya-kei)風潮,這股潮流以東京澀谷區的連鎖唱片行為發展核心,具有濃厚的商品化色彩。但即便如此,也不見其中任何個人或團體膽敢以法律手段,將整股流行風潮的浪頭納為私有。

    這是因為音樂類型與生活風格,原本即非任何個人所能獨創發明,即便天縱英才,其創作在很大程度上仍須站在前人肩膀上,才能累積延伸。只要作品的高度夠了、深度厚了,時勢跟潮流的趨勢與評論自然會指向一方,實無須以粗魯的法律手段,箝制其他人的詮釋自由。

    此次被「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指控侵害商標的花蓮演唱會,演出名單裡包括了早被樂評界公認具有台客搖滾風的「董事長」與「夾子」 兩個樂團。如此法律惡例一開,等於往後就連被公認為台客風格「創作者」都不能逕行使用所謂「台客」一詞,唯有當「從屬」於此一集團所舉辦的演唱會裡,音樂人才能在鋼管女郎、改裝車,以及人偶cosplay的人潮夾縫空隙,毫無法律風險地僥倖使用「台客搖滾」一詞表演,這豈不離譜至極?

    何況對真正熟悉台灣搖滾樂發展的人而言,獨立樂團「濁水溪公社」早在一九九九年的專輯《台客的復仇》裡,便對「台客」做為融合土洋搖滾風格的可能性,做出了淋漓盡致、挑釁大膽的精彩演繹,這張專輯在許多樂迷心中才是正港的台客搖滾經典。

    許多文化評論者曾過度樂觀地宣稱,「台客」現象將使得往昔在族群、階級、地域上飽受歧視的庶民群體,得以重新恢復自信心與主體性,但從「台客」商標一案所引發的爭議看來,「台客」若想真正復仇,恐怕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作者為樂評人、媒體改造學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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