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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小草大大長期關心樂生,提供了一些連結,可解小弟對樂生文化認定上的一些疑惑。
我把樂青部落上列的文建會事件的一些相關要點,我就根據我的觀點,把一些要點摘選出來。不代表豬小草或樂青立場,惟是本blog興趣選取而已。

我選取資料是從2005年12月暫定古蹟開始,到2006年6月結束暫定古蹟為止的半年。根據的是樂青網站豬小草大大提供的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blog.php?id=happylosheng&search=%E6%96%87%E5%BB%BA%E6%9C%83&search_title=1

全文還有很多。我只摘一些我看到重要的跟大家探討:
1.2005年民間已經指出台北縣政府失職,要文建會負起代行責任。
2.此後半年球在文建會和地方兩邊跑。4月,邱坤良出國,突然冒出一個行政命令,意思是行政首長可以跳躍專家委員會,執行古蹟相關事宜。這一點跟文資法似乎有所違背。
3.的確是有專家會議的,這一點透過搜尋與拼湊,才解決小弟第一個疑惑。但是樂生朋友只認識一個李乾朗,根據下文(5/30文),前來會勘的專家其他都不認識。
4.專家意見為何?還是不知道,只知道6月底期間一過,整個樂生只有一個4月時縣政府提出的41%方案,即將執行。
5.6月暫定期一過,文建會跟北縣府只互踢皮球,注意副主委以換成洪慶豐,當時他的口徑就跟現在一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更早的主委陳郁秀,不經意透露過:樂生保不住。此後,樂生朋友就開始對%方案感興趣,其他文化就沒太大興趣,尤其當欣陸公司的90%方案提出後士氣大振,反而最源頭的古蹟認定過程,漸漸不太談。

現在拆樂生,是依法行政。不是硬拆。在此古蹟與文化資產如此草率的認定過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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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1 有關樂生聯盟22日至總統府陳情 文建會發表四點新聞聲明
有關樂生聯盟22日至總統府陳情  文建會發表四點新聞聲明
2.根據文建會及文化局在11月18日邀集暫定古蹟工作小組4位文化資產專家學者至樂生療養院實地勘查,確認之前委託劉可強教授的研究調查中,可能被宣布為暫定古蹟之範圍(2B區)目前並沒有面臨「緊急」狀態而有被拆除之急迫性,因此仍然有空間讓地方政府根據新文資法進行專業的審查與指定工作。
3.據此,文建會當可保證,在進入法定的審查程序前,可能被宣布為暫定古蹟之院區範圍,短期間內絕對不會有被拆除之問題。

民間團體對於「文建會呼籲各界共同建立文資法獨立性與公信力」的回應
一、當前,民間團體僅要求文建會依法進入「暫訂古蹟程序」。民間團體皆希望各文化主管機關,立即召開專業審查,不要把政治或工程考量等非文化資產專業因素導入文化資產保存領域。
二、北縣府文化局已多次明確在媒體前表示,從91年至今,其對於樂生院文化資產保存態度未轉變,不會對於樂生院進行專業的古蹟審查,也不會進入「暫訂古蹟」的程序。北縣府文化局已明顯失職,並已有民間團體委任之律師針對此進行行政訴訟,此時文建會責無旁貸,應依據新文資法一0一條,立即介入搶救文化資產。
五、樂生院全院區的文化資產價值,早經國內及國際上的專業認可,甚至文建會副主委吳錦發來樂生院會勘時,亦表示肯定樂生院的軟硬體價值。依據文資法規定處理相關問題時,我們認為只能就「文化資產」來處理「文化資產」,不應涉及其他因素的考量,因此文建會不應以保存技術或其他工程或政治考量,影響其對於「文化資產」的認定。同時,行政院之行政命令,亦不應凌駕於文資法之上。


2006.04.13 文建會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令之解釋已嚴重逾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法律理由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明文:「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又同準則第四條規定:「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兼任主席,或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另同準則第七條亦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自上引述法條之規定,足見立法者意在透過專家學者之參與,形成主管機關對於本法行政處分之決議內容,並以該審議委員會組成及決議之法定方式,為依本法所為合法行政處分必要之要件。
而系爭命令認為主管機關首長可另基於其它考量作與審議委員會決議相異之決定,自屬荒謬至極。按主管機關首長本身既為審議委員會之當然主任委員兼任主席,其意見早已於審議委員會決議形成時納入評價,若允許其於決議形成後仍具有否定該決議之權利,無疑使審議委員會之運作圖成具文,且嚴重破壞民主之原則。蓋本法及其子法既有明確規範本法行政處分意思形成之法定程序要件已如上述,則主管機關欲以此一紙系爭命令刻意逾越立法者於本法中保留予專家參審之權限,是置民主法治國原則於不顧,破壞我國憲法五權分立體制之嚴重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系爭命令使主管機關違反本法授權擅自擴張其於本法中作成行政處分之權能,主管機關應於一週內作成廢棄該係系爭命令,並不得援引該系爭命令作成本法下任何與審議委員會決議相左之行政處分,以遵法治,並正公眾之視聽。
本法律意見由法律顧問李佳達(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君婷(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何欣潔(台大法律系)提供

2006.04.14 文建會解釋令已經在地方政府發酵:請看台北縣文化局怎麼說。
中國時報 C2/北縣新聞 2006/04/13
文建會行政命令 啟爭議 處理古蹟得「斟酌」 文史團體:架空文資法
【陳俊雄/綜合報導】
文建會日前在主委邱坤良出國期間,發布了行政命令,賦予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作成決定」,遭到文史團體抨擊此一行政命令根本就是「架空」文資法,更是中央與地方互踢皮球的具體表現。
新版文資法通過之後,被不少社運團體認為是解決保存樂生療養院爭議的最後一道防線,只不過樂生存廢爭議延續迄今,台北縣政府卻僅承諾將保留百分之四十的建物,讓文史團體感到相當氣餒。
就在各方為了百分之四十保留區域仍有爭議同時,文建會卻在主委邱坤良出國期間,於四月七日發布了「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行政命令,指陳審議委員會意見僅供機關首長參考,「惟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作成決定。」
對此文史團體相當不滿,認為這個趁著主委出國期間發布的行政命令,根本就是「架空」文資法,由於地方首長可以任意推翻古蹟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古蹟審議委員勢必淪為橡皮圖章。
倘若樂生存廢問題據此行政命令而行,台北縣長周錫瑋將是決定樂生命運的關鍵人物。
雖然不少文史團體認為這個行政命令形同「架空」文資法,但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位階」相關規定,行政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此一行政命令顯然並非法律但書,與文資法之間關係仍有待釐清。


2006.05.23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稿 2006/05/23 文建會對樂生療養院之立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稿 2006/05/23 
http://www.cca.gov.tw/app/autocue/news/culture_news_template.jsp?news_id=1148380306098

文建會對樂生療養院之立場
樂生療養院前於94年12月12日由文建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代行指定為暫定古蹟,依法台北縣政府應於6個月內完成古蹟審查之相關作業,文建會也多次提醒台北縣政府依法辦理,期間台北縣政府雖曾多次召開座談會討論其文化價值,惟尚未進行古蹟審查作業。
樂生療養院暫定古蹟之期限即將於95年6月12日屆滿,如不延長暫定古蹟期限,且台北縣政府仍未依法作為,致有危害文化資產情事時,則文建會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1之規定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如屆期仍不作為者,則文建會得代行處理。
屆時文建會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召開古蹟審議委員會,惟其結果係指定為國定古蹟、縣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或其指定範圍如何等等,都將回歸專業判斷,由古蹟審議委員會審查後做出建議;如遇有國家重大建設等情事,也將依法辦理。
文建會同時呼籲各界,不要將樂生療養院的保存視為燙手山芋,而以積極且正面的態度來看待樂生療養院的價值及意義,如能讓文化資產與國家重大建設並存,亦可成為文化資產保存之典範。

2006.05.26 古蹟難題接踵 文建會窘 (中國時報0524
如樂生院保存,直接衝擊曾任台北縣長的行政院長蘇貞昌,因與捷運新莊線工程進度衝突,地方都希望捷運早日通車,因此行政院日昨核定僅保存樂生院建物41.6趴,其餘可供捷運工程施作。保存派對此深表不滿,昨天他們訴求,因暫訂古蹟審查截止日到6月12日,北縣文化局至今連審都不審,文建會對此應先根據文資法,由中央介入審查再說,不應聽任行政院決定後,讓文建會難以依法行政。
但文建會副主委洪慶峰昨日指稱,文建會仍堅持暫訂古蹟程序需走完,才會決定是否全區保存。但據了解,文建會對樂生保存與捷運工程的態度,已從全面保存傾向兼顧,行政院的核定其實也是該會立場。但文建會在此失焦的是:未對暫訂古蹟審查介入前,行政院已定決策,未來大家要看該會的古蹟審查有無可能違反行政院決議?文建會執法會不會被行政命令吃定了?

近況20060530:文建會主委與古蹟委員訪樂生
(by馨文) 五月三十日,滂陀大雨。
文建會官員與古蹟委員一行人乘暗紅色九人座巴士,到訪樂生,在捷運局人員帶領下,進行會勘。
只認得李乾朗老師,其他老師不知道名字。然而,他們刻意迴避長期進行樂生院文史調查的民間團體的解說,刻意不與居民互動,這樣的會勘,真的能夠瞭解樂生的價值嗎?
真令人感到憂心...

2006.06.15 樂生最新狀況:北縣府與文建會的公文


(詳情可見上圖,不過縣府的意見是,她們已經在2006年3月召開專家會議,因為面臨古蹟與重大建設衝突,仍無法解決已經報請行政院裁奪)

2006.06.27 急!文建會失信於民,把責任推給地方,想要強行硬幹開工。
對於新莊樂生院的保存問題,文建會上週表示「要求台北縣政府盡速召開古蹟指定審議委員會,完成法定程序。」予人「中央與地方再度互踢皮球」的聯想。
對此,負責執行的文建會中部辦公室主任施國隆表示:「可能要問洪副!」而掌控文資法政策的文建會副主委洪慶峰則反駁,文建會不可能不作為!上個月樂生保護團體前往文建會陳情時,洪慶峰曾出面允諾,「6月12日暫定古蹟到期,若台北縣政府無任何作為,文建會將代行指定樂生院為古蹟。」沒想到至今期限已屆,文建會卻以台北縣政府曾提出41%保存方案,不算「無任何作為」,因此又回到「暫定古蹟」期間的主張,要求台北縣政府盡速召開古蹟指定審議委員會,完成法定程序。
立法委員管碧玲上週語重心長地指出,「文建會以不戰、不合、不打也不降來拖延,令人詫異。」而台北縣文化局更早就曾宣稱「這個問題牽涉的複雜性,理應由中央跨部會協商」,北縣文化局長朱惠良表示,台北縣無法走下去,「已在4月中去函文建會,建議由中央專案處理。」對此,洪慶峰相當不以為然,他說,「我們已於16日召開一次座談會,認為台北縣政府既然已於3月28日要請古蹟專家學者開過會,只要再正式組成古蹟審查委員會,提出決議就可以完成指定古蹟的法定程序。」不過,究竟是否全區保留?洪慶峰則表示,將基於5月15日台北縣送交行政院備查的「保留41%方案」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考量文化建設與經濟建設並行的原則,文建會將不會堅持全區保留。
事實上,最初催生「文資法修正草案」的前文建會主委陳郁秀,正巧在一次談話裡,意外爆料指出,「樂生一開始就評估全部保存的可能性不高,」陳郁秀說:「當時我覺得,可以保存的就保存,且要尋求諒解,正逐步溝通當中,可是後來聽說文建會又表達願全部保存,我也很驚訝!」至於文建會目前「一切依法辦理」的態度,是否將使樂生院的保存問題再度拖延?尚待觀察。而文建會介入後,捷運因工程落後損失而索賠的金額,文建會是否將照單全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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