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推出前兩天聯合報文創評論的意見以外,今天聯合也有一篇台北市文化局副局長的投書,談他對文創院的建議。

並且舉出電視、電影業的案例,也提到產業鏈的關係。並且具體只出現在電視、電影業的問題。

如果就提出問題來看,副局長切入角度、觀察的滿好。但是解決方案如果期待文創院,結果是什麼就不知道了。包括文創院負責投資產業鏈裡面沒人要投資的,或者文創院要在產業鏈裡面扮演一個角色?

理解15項產業,具體找出產業鏈問題(一如電影業,下文指出有M型化問題),然後找到文創院的角色、定位,甚至還要投入資源,還要彈性。那真是非常困難。

讀完,只能說這是副局長的期待吧?也當然是很多人的期待。不過,如果市場多年來已經自然形成這樣的現象,甚至如何變化,連業者自己都難以知道(因為變化太快),則一個附屬於文建會的財團法人,為何會知道自己在產業鏈的定位?

不過,這一篇相對於上週文創法通過後,一片倒都在討論「消費」問題的評述,反而一轉從生產面來期待文創法、文創院,是相當特別的。不禁也回到0111這一篇的感想,究竟,怎麼談才是「產業」?是談生產面?還是消費面?不要告訴我都重要,我當然知道都重要,問題資源有限、慾望無窮,我們的側重面到底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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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加持 銜接產業斷鏈
 
【聯合報╱陳冠甫/台北市文化局副局長(台北市)】 2010.01.11 03:21 am
 
 
在立院三讀通過文創法之際,謹補充探討未來文創院可能之方向與作法。

文創業即便已完成文創法加持,得否複製高科技產業模式,或另外發展出自己的成功模式?可能應就十五項文創產業個別而論。

以電影產業為例,去年台北電影節,香港電影發展局馮永秘書長說明香港成立商務與經濟發展局,是要培養下一代幕後、台前、製作跟發行的創作人,並協助與投資風險較高的中小型影片,他們將電影視為工業來發展,非以台灣輔導金制度運行。馮私下表示,過去電影工業從上游到下游產業鏈皆得分享利益的模式,已變成中間層的利益大幅壓縮(如編劇、音效、剪接等後製),而卡司與發行端分享大部分利益(產業內部M型化)。

文創院或新聞局倡導的趨勢院,除可扮演電影業之工研院角色外,或可投資電影產業鏈中較無利基、門檻較高(跨國合拍、法律支援等)或已外移但又影響生產的中間層生產鏈,同時可隨市場起落,彈性吞吐相關人才,銜接起產業的斷鏈處。

再舉廣播電視業為例,據聞國內許多廣電業高階經理人已被大陸網羅,大陸更以三倍於國內成本,與台灣合拍偶像劇回銷,這樣其實沒有利潤,但他們要求參與製作過程,學習偶像劇從創意構思到海外行銷,希望三年後可技術獨立。如果台灣沒有產業維護策略,該市場規模僅有數年光景,業者更呼籲政府協助蒐集市場情報,希望政府成立一個半官方組織,有民間專業人士參與。文創院如可扮演這個角色並投資合拍,或吸引其他投資者利用文創法之投資減稅管道,或可減緩產業鏈外移。

對文創產業逐一耙梳,當能彙整文創院未來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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