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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李永萍在槓中正紀念堂時,我記得樂生剛好同時,非常諷刺,鐵娘子遇到不同案例,雖然一水之隔,不過立場軟化很多,而且都是文資法101。
劉可強穿梭媒體間,在樂生事件上,說了不少意見,今天這個從文資法去看古蹟的觀點,我倒推薦。
不過有幾點我想探討的是,文資法貌似明文,其實其實具有伸縮度,猶如調整型內衣,中央在介入時機,並沒有明文規定,何謂地方不行使?也說不清楚,介入時機是否要有第三者判定?諸如法院或議會?不知道,所以表面文章作得很好,但事實上法律是說不清楚的。

紀念堂事件我倒覺得還好,如果爆破,也沒啥太大可惜,畢竟是一個靈堂而以;但樂生就突顯上述困境,說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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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專業成政治打手
 
【聯合報╱劉可強/台大城鄉所教授(台北市)】 2007.11.08 03:01 am
 
 
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的詮釋權與古蹟裁定權,中央與地方搶著要;諷刺的是,樂生療養院作為新版文資法通過的首要「暫定古蹟」案例,中央、地方卻互踢皮球,拖延兩年仍未完備古蹟審議程序。兩案相較,顯示文建會作為台灣最高文化主管機關,卻帶頭以政治意識形態架空文資法精神,使文化專業淪為政治打手。

新版文資法早已明確定義「地方」與「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的權責所屬:首先,第十七條明定地方文化主管機關得以「暫定古蹟」即時保護直屬轄區內可能遭受緊急迫害的文化資產,此確認了「地方」作為在地文資第一層保護者的角色;此外,一○一條亦賦權「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監督地方,若地方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使文資保存遭受危害時,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文建會作為第二層文資保護者,得以介入並代行處理,以「暫定╱指定古蹟」保護地方文資。

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案,文建會在北市府文化局已暫定古蹟,並啟動古蹟審議程序的「有所作為」情況下,以文資法一○一條直接指定中正廟為國定古蹟、提高其文資地位。反觀樂生療養院案,地方文化主管機關北縣文化局,兩年來以「樂生院屬國家重大文化資產保存」為由推託樂生院的古蹟審議,「應作為而不作為」事實明顯,但文建會卻拿「中央不便介入地方事務」為藉口,對文資法一○一條視若無睹、坐視樂生院暫定古蹟失效。

文建會身為最高文化主管機關,面對國家重大文化資產的態度卻天差地遠,試問文建會,標準在哪裡?相關古蹟審議委員的文資專業在哪裡?

樂生院是新版文資法通過後首要「暫定古蹟」案例,指標性意義極高:文化資產的保護必須回歸人本,文資法條列文化景觀、歷史聚落等保存項目,重申人民的生活樣貌與經驗,才是文資保存的中心價值。這就是新版文資法的進步性意義:它提供人民法源依據行使生存權與空間權,並定屬地方與中央皆有權責予以保護。七十七年來樂生療養院與院民們的血淚見證,就是活的古蹟與歷史、就是新版文資法保存台灣重大文化資產的的核心精神。文建會該做的,是立刻援引文資法一○一條,代北縣文化局指定樂生院為古蹟。

只是,少了藍綠意識形態的加持,樂生療養院何時才能等到應得的文資保護?這或許不是文建會主委翁金珠這個「看守內閣」所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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