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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初開始,文創法就送進立法院進行二讀,由於鄰近選舉等因素,委員則先討論一部份,也僅通過幾條,一開始也確定該法名稱。在12月第二週,則繼續討論較詳細的內容。

由於是分段討論,外加上涉及面向很廣,可能一時半刻也不會立刻二讀通過,因此,我們先將這幾天的進度作一個簡單回顧:

第一階段確定的:
1.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2.通過第1、2、5等3條:關於詳細條文,也沒說是哪一些版本(最多6版本)

第二階段確定或討論的是:
1.文化創意產業鑑價機制
2.政府對文創支出應該歸為資本門而非經常門,改變文創政策意義
3.確立文創產業範疇,凡15項: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資產應用及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及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4.討論到藝文補助以及法人職責,不過確定的是藝文消費抵稅1.2萬元不放進法條,而是討論中小學藝文消費券事務。

綜觀下來,這次二讀較為重要的是把一些爭議性的東西繼續討論,而較無爭議的就確立;更重要的不是有什麼政策工具,反而是15項的文創產業定義,跟過去推動的13項已經不一樣,但有些產業為何如此選定?比如數位內容產業所指為何?是數位內容辦公室那一部份的業務總加嗎?還是只選取跟文創產業相關者?不知道,大筆一揮就加進來了,但產值與就業人數意義完全不同。

在舉一個例子,現在在談電子書,應該是數位內容產業,但是,在炒熱電子書同時,很多趨勢雜誌認為出版界也應此會暢旺,然而,也有出版人對其仍是悲觀,或者是仍在觀望,也表示出版業未來一定會大幅變革。那電子書到底算哪一行?

關於什麼稅拉、鑑價機制拉,雖然下面熱談,但其實還不是很重要,因為,現在看下來都還是基本法性質,強制力或這積極發展的參照條文,還是沒有出現,可能未來還會繼續修訂吧?或者還要看文建會主管單位怎麼規劃政策與編列預算,光看「發展法」本身獲得不了什麼訊息。也一如記者吳垠慧所言:「由於創意本身的抽象性,該如何認定和評價?由誰來評價?這些問題都十分困難,未來相關細節的制定將是一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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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定名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12/2 14:25】

自由時報2009-12-2

〔中央社〕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開始進行文創法草案逐條討論,由於草案版本多達6個,加上修正動議,宣讀費時,到中午才確定法案名稱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研議多年的文創法草案多達6個版本,包括行政院版、翁金珠版、余天版、余政道版、周守訓版、洪秀柱版,立法院教委會日前大體討論後,又增添蔣乃辛、陳亭妃、林淑芬、田秋堇、謝國樑、鄭金鈴的修正動議。

上午會議開始,在野立委以法案爭議多,需長時間討論,但目前選舉競選期間只排1天審查太草率,因此協商只審查確定法案名稱,但主席、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堅持要有進度,最後通過第1、2、5等3條,其他保留。

針對法案名稱,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原來堅持「文化產業發展法」,她說這是國際潮流,且文化創意只是文化產業的一環,無法涵蓋所有文化產業。

盛治仁說,法案不外社會認知與法案歷史,台灣從2003年開始討論文創法立法,就叫「文化創意產業」,其實,從英國用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國家用文化產業名稱,都可從學術、實務引述很多理由,國人比較能接受的是文化創意產業,建議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管碧玲等在野立委接受盛治仁的說明,同意法案名稱定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但要求立法說明要清楚指出文化創意不是狹義的字面意思。

揭示立法目的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決議彙整洪秀柱版與蔣乃辛、林淑芬等立委的修正動議,大意是強調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的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產業人才培育,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其他通過條文則只做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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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排除9法限制 盛治仁:需配套規範 【12/2 15:05】

自由時報2009-12-2

〔中央社〕行政院版文創法草案排除9項現有法律的限制而引發恐生弊端的爭議,行政院文建會主任委員盛治仁今天表示,為推動文創產業,排除一些法案的限制確有必要,但要有配套規範。

盛治仁舉例說,雲門舞集八里排練場去年初大火燒毀後,找到台北縣淡水一塊地做為新據點,卻是運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克服困難,同時專案排除促參法規定公告期間太長的限制,才讓已募得資金的雲門快速取得土地重建。

研議多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近日重啟法案審查作業,但草案版本多達6個,立委指爭議很多,上午開始的逐條審查也因文創產業分類爭議而保留。

盛治仁表示,立委意見雖很多,都是為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更週延,根本歧見不大,比較容易溝通,他也會努力向立法委員說明。

以文創產業分類為例,行政院版採大分類,包括藝術、媒體、設計、數位內容、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等類產業;但立委版本大多包括10幾類。

盛治仁說,文創產業種類不斷推陳出新,如果分類定的太細,可能無法因應新的變化,且有些產業容易跨界經營,也不宜明列,因此,行政院版的文創產業分類雖只4大類,能夠涵蓋的範圍反而比較全面。

再以文創基金爭議為例,盛治仁表示,文創基金會成立有必要性,將扮演推動文創產業的智庫功能,基金也要有。基金的歧見是在要運用國發基金或新成立基金,兩案各有利弊,政府則傾向運用現有資源國發基金。

盛治仁說,台灣之前發展高科技工業時,扮演智庫功能的工研院與資策會,都不在公務體系。而現有公務體系人力在推動文創產業上也無法做好文創法的期待,成立基金會則可做蒐集基礎資料等智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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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版本多 「文創法」草案僅通過3條文

中央廣播電台

時間:2009/12/2 16:32
撰稿‧編輯:江昭倫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簡稱「文創法」)今天(2日)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逐條討論。由於朝野雙方對於條文內容和文字仍有歧見,因此僅通過法案名稱以及3條條文,其餘全遭到保留,留待下次會議再審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日上午進行「文創法」草案逐條討論,除了行政院版本之外,藍綠立委也提出共5個版本,加上10個修正動議,光是宣讀各個版本,就花了將近3個小時。

   由於不少提案委員沒有出席,加上朝野對於各版本的條文內容還有意見,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全案30條條文中,最後只確定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法案名稱,以及第一章總則中1、2、5等3條略作文字修正後的基本條文,其他全遭到保留,留待下次再審議。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文創法」沒有在社會上作充分的討論,法案內容很多都只是在原本強勢的產業上錦上添花,沒有辦法真正做到扶植台灣的文化環境,因此不該匆促立法。

   國民黨立委趙麗雲則提出修正動議,希望文建會在未來1年或1年半內,提出相關配套措施,這樣才能讓老百姓安心。趙麗雲說:『(原音)就是給它一個準備時間,我們還是希望它進入逐條,甚至儘早完成,但也要讓政府努力去配套完成,讓老百姓沒有疑慮。』

   對於多數條文遭到保留,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立委們的意見看似很多,但彼此差異不大,他相信未來大家在溝通上應該不會太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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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名稱 初步定案
(2009/12/3) 國語日報
 
趙瑜婷/臺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開始進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逐條討論,正式確定維持原有的法案名稱。不過,立委也要求條文中須說明清楚,指出文化創意不是狹義的字面意思。

 至於說明《文創法》立法目的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強調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的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產業人才培育,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法案其他條文,只有三條條文通過,其餘全遭到保留,留待下次會議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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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有價 文創法初審過關

2009-12-08 中國時報 【吳垠慧/台北報導】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八條強調「創意有價」觀念的條文「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並落實於相關政策。」昨天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查中通過初審。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指出,「這是很大的突破。」在這條文中強調創意未來可望成為可評價的資產,然而,由於創意本身的抽象性,該如何認定和評價?由誰來評價?這些問題都十分困難,未來相關細節的制定將是一大工程,盛治仁坦言,評價機制的建立的確需要時間。

     教委會昨日為「文創法」召開臨時會逐條審議,「文創有價」這樣的觀念獲得朝野共識。立委蔣乃辛提出修正案,未來「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畫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但因為創意的評價實在太難具體估算說明,昨天「文創法」第十五條「政府應培育評價人才,並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評價管理機制」暫行保留還待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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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識 「文創有價」將入法

2009-12-08 中國時報 【中廣新聞/程平】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朝野立委達成共識,要將「文創有價」的觀念納入法條當中,也就是政府用於有形無形的文創產業支出,經濟效用達二年以上,應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至於文創產業的分類,立委也完全推翻文建會原本的四個類型,大幅增加為15項及1項概括條文。

    提出「文創有價」觀念的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說,文創人力及創意都是資產,所以只要經濟效用持續二年以上,政府就應該將這些支出列在資本門,做長期投資。

    只是將無形文創資產也列入資本門預算,不免讓主計單位質疑可行性,但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強調,希望在不影響國家財政秩序的情況下,能有所突破。

    另一方面,會議中也廣納立委意見,將文創產業分類擴增成視覺、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數位內容、創意生活、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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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質疑文創評價機制 要求補資料 【自由時報2009/12/7 21:15】


〔中央社〕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下午審查文創法草案建立文創產業評價管理機制的條文,因立委仍有疑慮而決定暫時保留,但要求相關機關儘速提供現有評價機制資料,以利10日續審。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盼為推動文創產業加把勁,但遇到新觀念新做法,因而謹慎討論。

文創法草案行政院版第15條規定「政府應培育評價人才,並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評價管理機制,俾利其取得資金及促進無形資產流通運用」,在審查時,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質疑這項機制會不會被誤用或濫用來幫助向銀行貸款?

出席的經濟部工業局代表表示,評價機制幫助資金的流通與運用、交換,比貸款功能還廣;金管會依據各國做法,已發布「評價準則總綱」,也適用於智慧財產權如發明專利、商標,文創則是無形資產,在金管會的共同規範下,文創評價可有自己的專業評斷標準。

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質疑文創產業發展不訂這一條文是否有影響?

此外,管碧玲說,「海角七號」拍片前的鑑價可能僅新台幣200 萬元,誰能看到它的票房達好幾億元。現在若訂入法律,立刻就要做,要由金管會主導分類、考證照、認證、評價;但文建會仍懵懵懂懂,建議條文保留。

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中國大陸的電影發行權已可抵押貸款,台灣更須及早建立制度,現在標準確實不易建立,但若不開始培育認證,如何能發展文創評價。

工業局代表說,金管會訂規範是協助輔導建立評價管理機制,促進流通,不是金管會直接下去辦證照;建議文創法納入評價機制條文,否則文創評價沒依據。

洪秀柱認同表示,還是要及早開始準備,但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評價機制相關資料與分析,10日再依據有無評價機制條文的影響分析結果來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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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春天!創意列有價資產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2009.12.07 02:57 pm
 
 
 http://udn.com/NEWS/MEDIA/5294198-2236162.JPG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右後)在旁不時與幕僚耳語。
記者屠惠剛/攝影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初審通過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也就是說文化創意將是可評價的資產,對未來文創產業發展將是一大突破。另外,文創法明列16項產業別,視覺藝術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與創意生活產業等,全入列。

文創法可望在立法院本屆會期通過,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本周起展開逐條審查,行政院版本原列文創法適用的產業僅有五項,今天引發立委討論,並要求文建會應詳列產業類別,最後修正為16項,今天中午初審獲得通過。

文創法明列的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資產應用及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及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另一項突破,則是通過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業資產;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的文化創意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兩年以上,也應編列為資本門經費運算。

立委表示,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落實後,政府編列相關預算時,可考慮設計費用,文化創意也可被評價。

此外,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也初審通過政府可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以培育文化創意產業人才。

【2009/12/0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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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文創法案 藝文消費券租稅優惠併審 【自由時報2009/12/7 18:45】


〔中央社〕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下午審查文創法草案,針對行政院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所提國中小學生藝文消費券,討論決議併入租稅優惠章節審議,不排除以多元優惠提升藝文消費人口。

文創法草案曾經提出新台幣1 萬2000元藝文消費抵稅案,引起窒礙難行的爭議,文建會新任主委盛治仁因此提出類似消費券的國中小學生藝文體驗券主張,納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行政院版第13條條文。

不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下午審查文創法草案第2 章「協助及獎補助機制」的前述條文時,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目前已可補助國中小學生看表演,若訂入法律,可能因鄉村偏遠學生不易受惠,消費券可能有變成廢紙的遺憾。

管碧玲說,要提升藝文消費人口,應從大人著手,建議回頭考慮藝文消費抵稅案,財主單位若覺免稅總額幾十億元太多,也可降低抵稅額度,改成6000元也可。

擔任審查會主席的國民黨立委洪秀柱表示,管碧玲重提的藝文消費抵稅,將在審查草案第4章租稅優惠時討論,屆時可採行原來第13條的直接補助或租稅優惠,立委蔣乃辛也同意保留併案,並認為多元補助也無妨。

審查會下午還修正通過第11條規定政府得對文創事業給予20項適當協助,含院版16項與增補4 項,協助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院版16項是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創業育成、健全經紀人制度、無形資產流通運用、提升經營管理能力、運用資訊科技、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促進投資招商、事業互助合作、市場拓展、國際合作交流、產業群聚、運用公有不動產、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增補4 項是參與國內外競賽、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其他促進文創產業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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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可貸款? 文創業者:不如消費抵稅
 
【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2009.12.09 03:50 am
 
 
創意有價,電影「海角七號」的劇本價值多少?未來電影導演有可能靠著劇本等創意獲得銀行貸款!不過,有文創業者認為,此法立意雖好,但操作困難度高,「還是藝文消費抵稅較可行。」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獲重大突破,行政院版文創法規範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說,過去政府只有硬體算建設才能列入資本門,無形的文化創意只能依附在硬體上才能計價,文創法第七條的立意強調「創意本身是價值,不必依附在硬體上」。

亞太文化創意產業協會秘書長林秋芳表示,這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一直在推動的「無形文化財」概念相同,但未來如何認列?

林秋芳擔憂,業主的主觀認定可能落差極大,一旦有心人浮報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甚至「買空賣空」,將自認的文化創意資產支出,列為年度費用抵稅,再變為財產,會計師如何稽核?

她強調,政府若有心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最簡單可行的辦法還是實施「藝文消費抵稅」。

她並提醒政府,不能只重視文創設計人才,而忽略了國際行銷、文創通路人才的培育,更重要的是如何吸引大企業投入文創產業。

文建會一處處長方紫絮則強調,文創法將建立評價管理機制,創意值多少錢,絕不會官方說了算,而將回歸市場機制,並參考各國辦法,就無形資產(含發明、專利、製造技術等)的評價配套措施進行整體規畫。

【2009/12/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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