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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習慣的看法,喜歡把文化看成是在地的,諸如尋找台灣本地文化的產品,特色風格,事實上,有在地的,相對就會有跨越一地的互動產生,剛剛參加一個會議,探討了去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WTO下在文化的部分。一個感覺,文化即戰場,我想這一點無論是在國內或國際之間都是成立的,在國內,不同的文化團體、強弱大小會互相競爭無論資源與觀眾吸引力,放到國際,其競爭籌碼更大,諸如好萊塢VS各地的電影製片,力量更為懸殊。
2005年10月20日,聯合國通過《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前身為2001年通過的教科文組織的《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U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針對世界不同地區與文化的多樣性進行保護,但內容嚴格說來大約是一宣示性的文件,背後強制力並不強。在2005年通過之後,已經有30個國家申請加入,並通過18個,目前,尤其如南韓、加拿大、歐盟等地,本身具有文化文自主性與產品,卻又與美國強勢文化產業楚競爭關係者,十分支持。
然美國,雖然早期積極投入本公約的草擬工作,由於認為本公約對其本地影視產業影響甚鉅,於是轉而以公約內容瑕疵、UNESCO對意見表達自由不足的理由反對,故不參與該公約的締約與約束,現在,僅美國與以色列表示反對公約草案,其他國家全部贊成。
這一條公約為何重要?除了它本身是一個跨國性的約定與宣示性外,在條文內部也包含著一些規範宣示,比如第4.6條宣示,締約國得考量本身特別情形需要,在領域內採用保護文化型多樣性之措施,等於為文化產品保留各國保護機制的正當性。又,在第20條也宣示,協定國都屬於互相支持,非從屬關係。
但縱使如此,一個根本的矛盾是,你不參加協約,公約對你就無約束力。這一點似乎回到一戰後的「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矛盾裡面,1920年成立的國聯,雖然朝向世界一體與限制軍備的宗旨,但最矛盾的是它的倡議人美國卻因凡爾賽條約等問題不參加,再加上日本入侵中國,考驗它的約束力,未來,UNESCO這條公約是否有類似的下場,值得關注。但是,如法國、南韓這些國家都積極贊成,以與美國作一明顯區隔看來,文化即戰場,爭的不只跨國利潤,更在於文化認同。
關於台灣,目前未加入聯合國,亦不屬於UNESCO一員。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像電影業,台灣無論在電影拷貝數、電影院等上下游,90年代幾乎全部開放,開放速度比鄰國日本、韓國快很多,幅度也大很多,幾乎被美國大舉入侵,甚至拿台灣案例指責南韓執行螢幕配額制度過於嚴格,要求叩關。
另一個在WTO,這一點我們自己就頗為熟悉。在WTO前身,乃所謂關稅同盟(GATT),在GATT裡面,在烏拉圭談判時特別被歐洲國家提起,由於文化具有特殊性,故歐洲拒絕開放影視市場、圖書館與博物館等服務業,即出現一個「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的原則,法國也就靠著這個免死金牌,使電影與其他文化產業不至於被美國大舉入侵。
到WTO內,GATT 1994年關於電影、藝術等條款的優待,繼續延續,但是與UNESCO一樣的是,由於協約僅對締約國有約束力,當非締約國時,不受此一原則拘束。

文建會關於多樣性的座談會資料:
http://web.cca.gov.tw/autocue/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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