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自由時報報導了朱校長出書的事情。基本上是不做產品介紹的,不過,書中專門就是談行政法人,不過就下面摘錄的文章內容來看,應該不是談「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制度」。應該更明確的說,是兩廳院從國家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這個事情,它的正當性為何。
行政法人法其實最近也悄悄在動,我想應該朱校長處理的不是這麼大的題目,其實桃園機場也想行政法人化,先前遭受阻力,這本新書,應該不是總體行政學的反思、建議、制度考察吧?是的話那真要拜讀一下。

倒是上網查一下行政法人,發現其實2003年左右,其實台灣就有文章了,不用跑央圖;直接就可以看一下他們的意見,而且也有參考書目,應不是閒聊:

何謂行政法人化?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EC/092/EC-B-092-013.htm

對我國建立行政法人制度的省思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2/IA-R-092-019.htm


研究員提出的幾點,滿有趣的,先前我們也談過,諸如:
對我國建立行政法人制度的省思--
一、 應先通過母法
二、 制度的設計應具彈性
三、 妥善處理公務員的權益問題
四、 必須經過充份的說明與討論

對我國建立行政法人制度的省思--
第一、制度適用性的先期評估似未盡周延
第二、流於政治酬庸的疑慮
第三、企業型政府的弔詭
第四、行政成本可能更高而效率可能降低

再上網一查,其實真的討論,甚至施行的國家不是很多,目前似乎只有英國(稱為agency)在日本則是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案例上似乎英國從1998年才開始、日本是2001年,時間很短。就國外的成效而言,也很難觀察它到底是對行政好、還是壞。

在日本WIKI上,可以找到日本目前設立的101個行政法人機關,網址如下:
http://ja.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3%81%AE%E7%8B%AC%E7%AB%8B%E8%A1%8C%E6%94%BF%E6%B3%95%E4%BA%BA%E4%B8%80%E8%A6%A7

不過綜觀這些機構,日本大多數是研究性機構,或者是一些下屬執行機構(諸如自然少年之家、綠資源機構等)。其中在文部科學省下面,的確是有一些機構直接關於文化政策,且又是獨立行政法人,諸如國立美術館、日本藝術文化振興會等;不過這些大多都是推動機構,比如國立美術館,是一個跨各國立美術館的安排、推動機構(經營東京近代美術館、西洋美術館、京都近代美術館、國際美術館、新美術館)。關於表演藝術、音樂等領域,至少如台灣兩廳院層級,沒有看到日本設立這樣一個機關。

這些日本的行政法人機關,政大對行政法人專門的研究,也提到了這些機關設立的要點:「「公共性觀點,有確實實施必要」、「委託民間辦理又有無法實施之虞」或「有必要由單一主體獨占實施」,作為獨立行政法人化之基準。於此標準,初步區分為(1)造幣等業務、(2)考試研究業務、(3)國立學校等文教研修業務、(4)國立醫院等醫療衛生業務、(5)統計等庶務業務、(6)其他服務等類,由各省廳分別加以檢討,如認為原本即非國家行政組織所應從事之業務,即分別民營化、移轉民間或地方公共團體經營或廢止之。」另外在財務與人事方面,日本人的界定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於預算範圍內,對於獨立行政法人交付其業務營運所必要之金額(第46條)。獨立行政法人之會計處理,採取企業會計原則(第37條),每事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必須製作財務報表送經主管部會首長承認(第38條第1項)。有關會計財務監督,除由獨立行政法人之監事外,尚須由主管部會首長選任會計監察人(第40至43條),針對上揭財務報表、事業報告書及決算報告書等提出意見(第38條第2項)。」
另外,對監督是「評鑑監督、事後監督」:「儘量抑制事前介入或統治之程度,而注重事後之監督。事前監督,如前述,包括:有關幹部任命、年度計畫之「陳報」,業務報告書及中期計畫之「認可」,財務報表之「承認」等;事後監督措施,除具有一般行政義務履行確保制度之運用(行政調查、違法行為之糾正及罰則)外,則以績效評鑑制度為重要。」以上是第一部份,第二部份是日本國立大學行政法人之制度,可以看到最實際的成員組成、監督方式、財務管理等面向。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行政法人專題研究:
http://pcl.nccu.edu.tw/index.html

其實國內是有在做行政法人的研究,諸如政大法律系,或更早在月旦法學雜誌都有討論過。

對於兩廳院改制行政法人這個議題,小弟是這麼思考的。
1. 法律層級,這一點還是應該讓行政法人母法通過後,依母法重新調整兩廳院的設置條例,比較妥當,包括諸如設計「執行者制」等,都可以,唯在母法、設置條例(子法)之間取得規定上的位階與一致性;
2. 監督機制。兩廳院如果仍有中央政府編列的預算,應有義務像立法院(國民代表)解釋預算用途、方針,備詢亦可。當我們說要尊重專業之餘,也要回頭去想一個狀況:如果專業無法監督怎麼辦?藝術行政其實不只是藝術本身,更是資源分配問題,如果出現藝術拖拉斯、藝術資源壟斷,尤其諸如兩廳院如此重量級的表演藝術單位(桃園機場也是金雞母),後果實難想像。接受監督,從立法機構到民間的監督,才是制度設計最重要的一環。
3. 經過思考,至少小弟認為,兩廳院回歸國有化為佳。這一點是我參考歐洲的經驗才想出來的。行政法人,或許適用於一些政府下屬的研究、推動單位,兩廳院最基本任務是作為國民表演藝術的場所,應不是推動機構。或者,教育部或文建會再成立表演藝術推動的機構,而後行政法人化,直接跟民間、市場接觸,會比兩廳院更恰當。
在德國、奧地利等地,其實類似的單位,都是國立(諸如國立歌劇院),他們的收入也不計算為產業收入(因為是公家);產業就專門就探討私人劇院、音樂廳的收入,條理清晰。也沒有爭議。至於兩廳院回歸國有化,一則是完全接受監督,一則是,名實相輔,完全承擔國民美學教育任務,同時也作為國民展演場所,裡面的展演節目安排、設備等,通通公開、透明化。
如果還要設立行政法人型的機構,可以嘗試一些新館所,諸如北藝中心,或流行音樂中心,或根本就回到推動類型機構。兩廳院,累積了20多年的基礎,成為台灣展演場所最高等級、指標性場所,走公開透明、國民美學教育的路線,不應只講求效率、產業化。
也有國內表演者表示,國內展演場所嚴重不足(雖然都在蓋,但不敷使用);唯有兩廳院,才是專門用來表演的場所。

兩廳院,究竟應該是什麼?這點我們先仔細想想,不管你有沒有去過、欣賞過表演、還只是去那邊喝咖啡、看儀隊妹的短裙。這22年以來,他所累積出的基礎、高度,對台灣人有什麼意義。那個意義回頭在想兩廳院—或全名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這個單位應該以何種精神設立。行政法人與否,倒是其次拉。清楚定位了,要行政法人、財團法人、還是BOT、ROT,或賣給財團(中信辜家、台塑王王家或郭台銘董事長)都可以。

另外關於兩廳院,瀏覽網路,發現也有個同為P空間的部落格,專門討論兩廳院,裡面還有一些演出統計,雖然站不大,也試圖談談行政法人等議題。相當有趣。
「兩廳院_行政觀察日誌」--
http://ntchob6.pixnet.net/blog

該BLOG上整理了歷來兩廳院發展相當完整的表格:
http://ntchob6.pixnet.net/blog/post/2314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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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行政法人 朱宗慶出書闡述 

記者趙靜瑜/台北報導

針對今年2月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的「行政法人法草案」,推動兩廳院改制為國內第一個行政法人機關的主要推動者朱宗慶表示,該草案只針對行政法人共通事項做原則性規範,他建議除了首長制及董事會制外,應該多一個「執行者制」的選項,讓制度更具彈性。

在新通過的行政法人法草案裡,明定由董(理)事會對內綜理行政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行政法人。對此版本考試院也建議增列行政法人之董事長、理事長、首長及專任之董(理)監事等,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以宣示行政法人須確保公共任務,實現社會責任的精神。

朱宗慶昨天出版新書《法制獨角戲——話說行政法人》,以立法、制度、績效評鑑及人事管理等面向,闡述他所推動的行政法人制度。他表示,即使外界對於目前唯一的行政法人機關兩廳院沒有很正面的評價,但他仍相信行政法人是許多文化、教育甚至民生等機構增加競爭力的途徑,希望政府可以設置跨部會推動小組加強溝通,落實政策


文化觀察 值得關心的公眾議題──行政法人(上)

文/朱宗慶(台北藝術大學校長)

對於理想與理念的實現,我從不輕易放棄任何一個可能性!在我探求兩廳院專業理想之達成途徑過程中,很榮幸地完整參與了我國首例行政法人機構改制、立法及制度的推動工作。

「行政法人」制度雖在國外行之有年,但對於我國公部門組織卻是一個新思維的產物。比較值得注意的是,縱使在國內已有「行政法人」──兩廳院的存在,但我們的政府單位、立法部門及社會大眾對於什麼是「行政法人」,卻普遍欠缺全面性的了解。環顧周遭,常見部分機構委託學界進行改制之個案研究,或有以學術角度進行國外制度的探討者,但這其中缺少了實踐經驗的連結。

民國93年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創設了國內首例行政法人之法源,在3月1日兩廳院正式改制為行政法人,其後,在台灣並沒有其他行政法人成功立法之案例,而政府研擬推動之「行政法人法」草案,也幾進幾出立法院,未能完成法制程序。今年2月5日行政院再次審議通過「行政法人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促使行政法人制度,能往前續行推動。可見新舊政府都肯定行政法人制度對於國家可能帶來的幫助,並且寄予任務性期待。

做為行政法人國內唯一案例的參與及見證者,我當然樂見政府有心推動行政法人,更期待做為基準法位階的「行政法人法」草案,是一個周延、具彈性及合於機構發展需求的法制建構。但同時我也將新版的「行政法人法」草案與兩廳院的行政法人化種種經驗,進行相互比較分析,從法制理念、專業化、實務面進行探究,發現了這個草案中的相關機制設計有應該調整的空間,因而我持續提出建議,進而發表、彙集成為專書。

制度的建構與推行要能成功,不能只是列入政府施政計畫或白皮書就可以達成,政策如何充分被了解與詮釋,攸關能否落實執行,並有助於降低各界、利害關係人的認知差距,減少推動阻力。所以,在行政法人制度廣泛施行之前,國人必須對它有基本的了解與認同,以及它必須形成一個可以被公開討論和關心的公眾議題。

自由時報 2009-4-13


文化觀察 值得關心的公眾議題──行政法人(下)
文/朱宗慶(台北藝術大學校長)

國內討論行政法人相關制度的資料仍然分散、沒有統合,使想要認識它的朋友難窺全貌,沒有辦法獲得系統性的了解。基於此,我將邀集幾位關心行政法人的學界、法界專家及實務經驗工作者共同主持一個「行政法人」意見聲音的交流專區平台,匯集相關研究和文獻,並提出看法,促進公眾議題的發酵機會,相信對政府推動行政法人必能有所助益。

對於行政法人制度的推動,謹提出幾點個人建議:

第一、行政法人是兼具專業化及彈性化,用以執行國家公共任務,是不適合以公務體制運作之機構的轉型機會,值得被好好珍惜及重視。

第二、不是所有公務單位都適合改制為行政法人,哪些機構適合改制需要審慎的評估,同時機構自身也必須了解改制的動機、目的及必要性。

第三、轉型工作必須有選擇性、階段性、方向性,循序漸進先打造出幾個成功的案例,再來擴大實施範圍,這樣成功的機會才大。

第四、政府應盡速組成專案推動小組,啟動遊說工作,並了解與解決各方的關切與問題,全力協助想要改制的單位,始能為組織改造立下典範。

第五、「法人化」不僅只是立法條文的推動,背後必須有一套完整的組織變革策略與執行過程,事前準備以及事後的配套措施同等重要。

第六、「行政法人法」草案仍有改進的空間,應使其具有「足夠的寬容度」,始能讓欲改制的單位能依其屬性及專業需求擇其所適。

第七、為達成專業理想,行政法人體制應在「董(理)事會董(理)事長制」、「首長制」外,增設「董(理)事會專業執行者制」,讓公法人機構多一個選項,多一分成功機會。

第八、一個良好的制度要能成功,實踐層面益顯重要,行政法人制度得來不易,只有尊重制度,確實執行,才能真正發揮行政法人的功效。

我相信時間是考驗制度成績的最好印證,如果政府能夠發揮最大的魄力找對方法全力推動,那麼所有不適合公務體制的機構都將能有邁向專業經營、充分發揮公眾服務使命的一天!

自由時報 200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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