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新朋友上留言,也或許是更正說法的,我本想回應一下就好,不過發現,幾個點可以繼續談,我想,如果就是每天浮光掠影的聊些些消息,那就沒啥意思。如果有幾個點,可以開文來專門討論。

第一個要對吳導演說,注意您用那張金髮由物的照片,小心侵權;我前陣子讀本書,本站也有談到,就是LESSIG的大作『誰綁架了文化創意』。裡面某紀錄片導演用了幾秒的新普森家族,被電影公司要求支付數萬美元,縱使該片不是商業用途。
不過要被告,也要朱學恆第一個被告,他用的更多,先前還用很多李家同杯杯的照片。

第二個,還是金髮尤物(那女主角好像在好萊塢還當製片吧?),我覺得說他是芭樂片沒關係。我也不認為,您公開宣稱他是芭樂片有多糟,影評也會說他是芭樂片;但是值得注意的,一個芭樂片在一個完整製作體系的電影產業內,一樣嚇嚇叫,風靡多少臺灣的少年少女,什麼哈拉馬力、倒數第二個男朋友之類的,觀眾都知道爛片,但是一樣要看,擋不住。我覺得不只是製作資金、製作水準問題,這點我想吳導你已經提到,
我所知到,好萊塢非常精準的在計算市場、標的對象,包括投資在通路、媒體宣傳資金非常多,我記得,李安的電影,美商投資1億元,其中有2000萬用來通路宣傳,不只是大手筆與否,是比例問題。注意他們是這麼在玩大眾市場的。


第三,我看了吳導比較完整的文。談到諸如工人。我想說,你們不是工人,因為沒有勞基法,或是相對的勞動保障。媒體相關法律、文化相關法律,很少有這類保障吧?文化人不是勞工。
對付出勞動、獲取報酬的觀點,文化人因為法律上不被視為是工人,所以不受工人保障,我知道吳導使用的工人,應該是勞動者概念,當然勞動會有很多理論,但我想提比較現實的是,法律與施政保障,涉及的是認定,最明顯例子叫做貧窮線,貧窮線以上者,不一定活得下去,但一定收不到補助;
我想提這個意思是,配合先前談到的第三機構,我的推想認為,應該透過藝術家、甚至所以文創相關的業者、學者、工作者等,草擬一套法律,這個法律是針對創作者保障的,它包含藝術家適用的保險制度、平均薪資制度、協助機制、合作制度等,作一個規範,然後跟行政單位對話、跟立委對話,台灣有兩個機制可以提法案:行政院跟立法院。所以要跟他們溝通(但溝通過程會被打槍、消減)。
如果只是單一藝術家、或幾個藝術家,會被視為小貓兩三隻,沒有力量的人,在社會不會被重視但如果連署了100個團體、300個學者,有具體的法律草案(而不是什麼選前那種文化人集體發夢),會漸漸形成社會壓力的。


第四個,談到製作人制度。這個先前我聽過,不過想提一個,過去臺灣有中影,李安等人士從那個製片體系出來的;現在,你們都要單打獨鬥的。怎麼會侯孝賢去籌資金呢?侯不是導演嗎,我的印象,導演應該是籌畫一部片子內容面的東西,則內容以外的東西,才是製片(這是很粗淺的分類,內容以外,我認為就是資金、設備、其他技術人員、場地等),導演應該專司拍攝。怎麼台灣的導演都還要身兼籌資、甚至宣傳(最近在宣傳的就是豆導),我記得林靖傑去年宣傳的時候上山下海,連政治人物都接觸,這是什麼生態使之如此?第一個要問,生態如此,還要拍片嗎?第二個是,如何提出新的嘗試,突破生態困境?
現在石油快沒了,很多國家(除台灣以外)都在找替代能源,意味總體自然生態發生改變,人類被迫找新的出路,則,電影、藝術一定也遭受環境壓迫,還有沒有其他新模式的提出?
我記得去年底,曾聽過一個訪談,有個小電影公司(抱歉忘了名字),他們主事者原本在大電影公司服務(好像當企畫、行銷之類的),後來希望自己拍電影,幾個人出來籌公司,第一部戲其實有回收,但是過程驚險,因為他們好像估300萬,沒想到預算拍下去才知道要加一倍,幸好通路包括後續發行有回收,勉強打平。但主事者也直言,他們真的膽子很大,搞不清楚狀況就拍。
豆導,我記得前陣子他去上大小S節目,說他拿了輔導金,還是要去籌資,他媽媽在電影裡面跟他說:就去拍電視劇賺錢、賺夠了再拍電影(據說這應該是他媽媽真實的對話)。


第五個,我大概看了一下吳導演提的幾個片子的預告、介紹;片子本身都很有反省力,其實說真的,國片是非常草根的東西。我個朋友跟我說,他也不是什麼影人拉,就是個觀眾;他說國片搞成這樣,就是缺中產階級消費的片子,說的太多反省、批判、本土,結果失去娛樂性。
反高、包括現在萬人考大學,其實具有反省力(不管我們同不同意其主張),我今天一個累的半死的、想泡馬子的,反高其實沒有娛樂性,真的不如看金髮尤物、冰原歷險記。因為看了出去,有談話的熱度。先前提到,好萊塢布建在廣告、通路等非常用心,他所造成的是一種話題性,透過話題性去銷售,觀影後還會有觀眾之間的交流迴響。其實作傳播研究的人可以發現,很多時候表演、展覽、觀影不在作品本身,而在觀眾彼此互動連結的網路。
口耳相傳、朋友介紹才是販售的關鍵,尤其拉幫結夥對藝術表演、電影市場相當重要,因為他是連結彼此感情的中介,這個角度看的話,其實『具有批判性、社會意義』的作品,反而意義不高,金髮尤物因為很俗、直接、好笑,『具有當下的熱度』,反而脫穎而出。
黑澤明有名歸有名,大多數人也沒看過他電影,千秋王子拍的電影倒看了不少。


第六個,談到文化基金會,其實先前我們在討論的是行政法人兩廳院。文化人鑽法律漏洞,自我批判的力道好像弱了很多,其中,有文化『行政人』在找洞鑽的時候,其他文化人也靜聲的很多,或許可能,他們認為『搞不好那天我也可以分一下』、『不要打破表面和諧』之類的思考。
文化人也要求彈性,因為他們說既有法律諸如採購、人員進用等受到高度限制,對文化施政不夠方便,所以要透過非政府機構,執行政府預算。這個宣稱,前半部是對的,但是提出的方案卻歪掉。
台灣很多法律都過時,最被詬病的就是採購法,最近杜部長出寫真集,據說每次採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因為採購法如此規範。其他諸如人員進用,公務單位都應考試服公職,假如我們想請林懷民當文建會的第一處處長,直接指揮藝術事物,現行的體制是要林老師去『郵局買簡章、報考高等考試』,這像話嗎?
法律的確有問題,或者不夠完善,但問題在於:你雖然掌握行政職,但應該透過提法案、修法案等方式,或請法務部、研考會等單位(具體行政流程我也搞不太懂)去解決法律面問題,然後套一句馬英九的口頭禪:『依法行政』才對,不然不要當公務員、當公務員的頭頭!
我們批判達鎮案,卻放過兩廳院、文化基金會,是我們的標準有問題。
又有人說,修法時間很冗長,來不及改變,但是,修法是一個社會過程,從中匯聚力量,意見,甚至彼此鬥爭。先前我們提過對創意人進行立法,一定很冗長,天天被打槍,比電車男還鬱悶,但是這個過程就會匯聚力量、意見,文化基金會做了什麼?妳知道嗎?我不知道,他們跟文化局推動什麼?我也不知道,兩廳院匯聚什麼藝術家、意見?不知道。我只知道獅子王快上檔了。


第七個,我看到輯米提到的窮藝術家等問題。發展政策的思維並沒有預設一定要怎麼做。他可以是放任不管、也可以國家主義;台灣的施政思維,我的觀察比較偏向以成功、大型的案例為主,所以妳去申請補助等,如果有規模、有成功過的,不管那個產業,其實成功機率較高;扶持新銳、貧窮藝術家,除非被強迫,否則我推想要看到『施政成果』的邏輯回去推想,應該很難;這一點民間若不集結力量,政府沒有必要改變既有的施政思維與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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