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些資料談到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
分類有什麼重要?基本上國外的創意產業政策,後面有諸如補助與諸多優惠,但是預先要處理的,就是「誰是文創產業?」這個基本問題。於是法跟政策工具,才能依據這個界定範疇,繼續後面的政策執行。
比如可以針對特定藝術家進行稅務優惠,則,什麼才是「特定藝術家」?為何某人行而某人不行?當認定為「藝術家」時,通常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甚至收入無缺,但相對而言,新出道的藝術家會不會更需要這些稅務優惠或補助?則,愛好者/藝術家的界線如何認定?
都是大哉問。歐美發展文創有成之國,對這都很傷腦筋。

現在,連美國其實都缺乏一個完整的架構,不過她們的統計局比較完整。在著作權相關的產業上,其實獲得了一些相當重要的產業訊息,同時可以發布歷年關於創意產業相關的報告,而較為重要的是,她們能將創意產業區分為核心與週邊支援產業,核心,就是那些直接可創作的部門,在美國,她們諸如工資等,都比總體美國人收入高。
但就算有一個完整的架構好了,還有一個問題:當某些產業被欽點成為創意產業時,還有些產業,具有類似條件,甚至跟她們相關,但無法被界定(因為切分開),在現在高度分工合作的時代條件下,創意產業是高度跟其他產業合作的,但是「切分式的界定」,反而突顯圈內/圈外的矛盾。
那很多人說,我們就定的寬一點,或是抽象一點。這回到根本問題:當一個政策與法律認定時,寬鬆的宣示等於沒有宣示。像殺人,都要明確界定是否是謀殺,才能配上相對的刑罰。

另外一個是談到所謂Cluster。俗稱叢聚吧?
一開始我們對叢聚的概念,大多是園區型的。對藝術有興趣的朋友會說,英國有格林威治村﹔最近談創意經濟的,尤其看到中國,就會想在台灣模仿科技園區,也弄個文創園區。大家都說這就是Cluster。
但是我所看到的,倒是從「合作」的角度去看Cluster。所謂合作,就是透過彼此回饋與交流,構成一個特殊的關係﹔尤其當針對特殊目的或任務構成時,這個合作將更為緊密。
這在說什麼呢?把一群聚集在一個地方,當然是叢聚阿?
應該說,從產業的角度看,當外在條件需要特殊目的時,不同的產業部門,會傾向合成一個總體系,因應最佳的功能狀態。比如需要一個設計案,?接案/分包/創意元素導入/上下游設計/加工等,如果有叢聚的話,將快速啟動,並且從中獲得激發,甚至可能刺激出特殊的文化。
生產鏈的完備,產生特殊的生產關係,如果良性合作甚至競爭,還可誕生在其上的特殊文化。
何需把一批人硬要湊在一起呢?我們是不能夠尋找最有效能讓同一產業內,最快速、最良性的構成產業叢聚的方式,為它們準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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