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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鄭還是樂生。昨天,他也跑去跟文建會對談,面對他的就是副主委。當然洪副主委的意見,一如下面他自己投書的。
文化主管單位,是如此互踢皮球的,兩個單位─地方與中央,都救不了樂生。
但是矛盾的是,中正紀念堂,也是用同一個法條:文化資產保存法。

以下是今天老鄭的錄音:
http://files.filefront.com/0316mp3/;6944498;;/fileinfo.html



下面是今天中時訪問文建會主委邱坤良的新聞。邱坤良最後說的沒錯,根據文資法第10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但是問題其實是,文建會當初在去年暫定古蹟時,已經知道縣政府把球丟上來(他們意思發上文建會,要請文建會定奪),為何不處理?往後不是丟回給縣政府,就是要行政院備查。
原因為何?去年,老鄭可能記憶錯了,當時文建會主委就是邱坤良,而不是已經下野的陳其南。
文建會現在一個謀略:暨提出90%的案子被否決後推說無力,去年又在公文交換之間把案子搓掉。其實,文建會是否難以面對發展派的力量,連縣市發展派,這個中央機構都惹不起。昨天老鄭的聽眾說:「擋人財路,身首異處。」
更有意思的是,今天文建會副主委也投書,怎麼感覺跟前兩天的行政院陳副秘書長,論述方式一樣。一推258萬梭哈,推說文建會不知,然後把球丟給地方,說認證是地方的事情﹔這兩篇報導湊在一起,不就矛盾?以子之矛公子之盾:主委說中央當地方不作為時要代管,副主委說尊重地方政府之決定。還繞過文資法,談地方制度法。

現在把火燒到文建會與文化資產上,才看的到本blog持續關心的角度,今天文建會兩大老全部出來緩頰,突顯幾個問題:
1.認證機制是什麼?暨在行政體系上,又在委員會議上。以及,認定標準,根本浮動(感覺文化界,跟現在法界看首長特別費差不多)。
2.文建會根據文資法,是不可逃避的單位:它可認證,又可接管。但是文建會去年以來面對這個事件的態度,我想越來越清楚。縣市政府或許因為發展派壓力,或許因為在地利益,已經無法保護樂生,所謂代行,其標準是什麼?則,文建會在行文與尊重地方之際,是不是不代行後,就晾在一邊?如果態度如此,我想文資法也不用推了,因為空有法律,實際也執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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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3.16 
邱坤良:絕非「陷害」蘇揆
林淑玲、李維菁/台北報導

    樂生療養院古蹟保存案愈演愈烈,行政院文建會主委邱坤良昨晚感嘆表示,這個案子如果能在台北捷運規畫之初就受到重視,就不會演變到現在的地步。文化資產保存法非常強調地方自治精神,台北縣市既然已經決定四十一%保存案,中央就很難介入,只能希望事情圓滿解決。

    他表示,文建會去年委託專案,對保留樂生提出四個建議方案,是因文化界人士主張,希望能盡些力量。四個方案中,其中之一是保留九○%,新莊線捷運工程必須做若干調整,該會去年十一月發函給台北市捷運局,提供建議,捷運局去年十二月即以工程理由回函否決。

    外傳行政院為了樂生療養院事件對邱坤良感到不滿,文建會副主委吳錦發表示根本沒有這回事情。吳錦發表示,院會將結束時,院長蘇貞昌還讚許文建會對於樂生療養院的處理態度十分認真。

    邱坤良強調,文資法明訂古蹟認定是地方政府權責,所以台北市政府要將中正紀念堂指定為古蹟,中央也難介入。他只能提醒台北市文化局長李永萍要注意相關的後遺症。同樣的,當台北縣市講好訂出保存樂生院舍四十一%的規畫案,中央須尊重。

    對於反拆除樂生人士主張,中央應該介入。邱坤良強調,只有在地方沒有作為的情況下,中央才會介入。例如,如果台北縣市政府決定將樂生整個拆了,中央絕對不會坐視。邱坤良表示,文建會後來把全案報行政院備查,只是讓行政院知道有這件事。所謂行政院不滿文建會將樂生保存九○%方案報院,是要「陷害」行政院長蘇貞昌絕非事實。行政院發言人鄭文燦也澄清,與文建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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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化Vs.地方自治
■ 洪慶峰

樂生療養院與捷運通車爭議的問題,從民國八十年捷運新莊機廠規劃完成,並選定在樂生院址時即已種下始因,文建會遲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才受邀參與。因為樂生院屬衛生署管轄,捷運工程又為台北市捷運局與台北縣政府主政,對於需如期通車與兼具地方文化保存價值之認定,台北縣府也曾多次召開相關討論會議,最後決定採百分之四十一點六保存方案。

文建會身為中央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基於對文化資產保存的善意,並因應部分學者專家、民間文化團體及樂生自救會等提出不同保存方案及範圍,希望從相關專業再作精算與評估,故於捷運工程進行變更設計期間,委託欣陸工程顧問公司進行工程技術之評估,以尋求樂生療養院保存之最大可能性。期間各項討論會議,皆邀請專家學者、台北市捷運局、台北捷運公司、水土保持局、台北縣府、桃園縣府、樂生院及自救會等團體,共同進行意見交流與溝通。委託的評估報告中提出四個方案,其中以方案二「維修廠東移暨股道線形修正」較獲得各界認同,約可增加保留建築物二十棟,然台北市捷運局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評估此方案,認為技術不可行,但部分捷運專業人士及學者表示仍有討論的空間,不過,權責單位台北市捷運局對評估方案堅持採反對態度,使得樂生保存案又回到百分之四十一點六的保存方案。

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屬地方自治事項,另依文化資產法第十四條,本案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上述規定皆在闡述文化資產處理過程中,古蹟的指定係採由下而上的精神,先經過地方主管機關審議並作成處分之決定後,如認為具有國定古蹟價值者,再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程序。針對目前北市捷運局公告即將進入樂生院區施工乙事,文建會也於近日函文台北縣府,請其儘速完備樂生保存範圍之文資法定地位,併衡酌樂生療養院特殊之文化資產價值,同時根據文資精神,進行保存範圍內建築物及院民活動空間之整體考量。

文化資產是文建會的核心業務之一,對於樂生院的保存,文建會十分關切,但樂生院保存既屬地方自治事項,文建會當然尊重地方政府之決定,但對於其所衍生公共議題之爭議,也希望日後文化資產與重大建設之間能有更完善且周全的解決方式,以避免產生遺憾。

(作者為文建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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