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台灣,應該屬於2003年由行政院確定這個詞彙─文化創意產業,也就是我們今天談論的主題與口號,這個詞彙,是由英國創意產業,以及各國文化產業,再加上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共同會總而成。
事實上,台灣對文化、創意與產業的執行,早就存在,在行政院正式定調並透過「挑戰2008國發計畫」執行前,在文建會稱為文化產業、新聞局主管的媒體產業,以及經濟部的設計產業,在內涵上早就存在。以及,2003年以前台北市政府,就以地方政府之姿,透過研究案綜整出16項的文化產業,雖然部分與之後的行政院不同,但是大部分重複。

目前世界各國推動文化產業者,最出名乃英國的文化觀光部,稱之為創意產業。在澳洲與紐西蘭,由於文化接近英國,也主推創意產業(諸如以電影為主軸),香港也是﹔之後,在南韓,因為經濟危機的思考,也在97年開始投注在文化產業上,雖然,南韓在推動方向上,也是以創意為主─影視、音樂與電影等,但是,在韓國也是掛在文化部下面,設立專法─文化內容振興法,並稱該產業為『文化內容產業』,根據該法,除設置委員會以外,還在其下設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振興院,風氣之先。
然而,跨一海,在日本雖然有文部省與教科省,但卻沒有一個完全統一的部會,更有意思的是,日本還是韓國走文創路的啟蒙者之一:諸如韓劇最初是模仿日本80年代以來的趨勢劇。而,再隔一個太平洋,更有意思的是,世界上靠創意與娛樂獲得收益最大者,乃美利堅合眾國─好萊塢電影、美國電視劇、流行音樂….90年代橫掃全世界,紛紛以集資、大廠之姿,幾乎消滅各地既有的媒體產業,然,美國到創意產業的程度如此大,但歷史卻僅200年,若以文化與歷史作為背景去支撐產業的話,美國可遠不如歐洲─義大利、希臘的千年,德法的數百年….。
看來,世界是在一個不同起跑點開始發展文創的。

惟,縱使我們有這些認識,但,我自己認為弔軌的是:文化創意既然形成一個產業,形成跨年度、跨部會與跨中央地方的官方計畫,口號曾經震天響,然而,暫將「文化創意產業」的口號,或是超過10項的產業界定存而不論,思索「文化創意產業」至今所有的內涵為何,似乎,仍是一團亂與不清晰。
就我而言,問題在於方法論始終沒有建立。嚴格說,一個論述,若不建構堅實的方法論,具有邏輯一貫性、釐清各部分構成關係等,仍無法構成一門學科。國內,漸漸開始有從設計系改制成為的文化創意產業系(研究所),或是既有存在的一些藝術管理所,不過我們初步看了一下一些課程與授課大綱,還是無法理解這個學問的意義,原因在於缺乏總體方法論,僅把過去既有的一些學問─諸如管理學、第三部門等加以湊合,掛一個「文化創意產業」的總稱而已,事實上無法使人閱聽過詞彙與定義後,從堅實的方法中,立即獲得理解。
以下,我們就野人獻曝,現從幾個點開始思考如何建構台灣文創產業的理解方法。

一、 個體與全體─從哪個角度去看一個複合型的產業類別?
1.
文化創意產業,光看標題就知道,它並非是單純的、可直接指稱的辭彙(如狗),而是一個複合詞彙(諸如社會或企業)。談到複合詞彙,很麻煩的是,個人都會以他熟悉的角度、事件或經驗去談這個複合狀態,比如我們遇到搶劫,就會覺得社會很亂,事實上各個個人對社會全貌都無法掌握,最多只能用一些抽象的統計數字(如新生兒數目)加以推測而已。
文創業也面對類似狀況。在藝術出身的朋友,常認為藝術跟文創可劃上等號,但當面對諸如電視電影可以大量複製的時候,便無法解釋,同樣在設計業者,也往往以設計的產製流程去描述文創需求,問題一隔到文化藝術領域,需求與規模都跟設計不同,如果,貿然以某個領域或產業,就當作全體文創需求加以設計整個文化創意產業未來的話,很快就造成格格不入的狀況,也同時造成勢力版圖問題:比如以藝術產業作為文創產業整體宣示與預設的標的時,資源將很快依照藝術產業尺碼導入,反而壓縮其他雖可協助、卻類型不同的產業。

2.
這是從下而上看。現在從上而下看。
在文化創意產業口號出現後,過去分散的十數種產業,陡然有了統合的統稱。也可以很快跳開上述各產業之間格格不入的問題,因為用統稱就很方便。問題是,缺乏詳細的次項目支援,明確的定義,事實上理解是空泛的。於是,文化創意產業口號有了,卻真的還停在口號,旁觀者紛紛出現:「文創是什麼?」「似乎過於空泛」的觀點與認知。

3.
我們從分工裡面。我得到一些靈感。分工是一個人類型成社會形式非常重要的一種象徵代表,在動物界,部分動物也因為可以分工,被視為是有社會行為(諸如捕食獵物時可以分徑合擊)。最初,人類在處理分工的時候,往往就是大家一起做一樣的事情,以量的累積提升總體效能,比如一人生產10公斤稻米,如果一家人一起做,5人就可生產50公斤。
但是達到效果,卻還有另一種方式,甚至可以超過以單純個體累加的方式,再增加效能。『差異性』的觀念這時候被發現,有人負責農業、有人負責生產器具、有人負責處理商業交換,總合起來,人類發現,效能更高,尤其專於此道者,除知道箇中巧妙外,更能樂在其中。現在社會的分工勞動,是建立在這個「差異性」的基礎上,於是我們的社會其實,比過去封建時代更多采多姿。
問題還有一個:當各自都從事不同部分時,由於差異,我怎麼了解其他人,以及大家總合成一個全體,才能完成最後的效能提升?
「樂團指揮」的角色,正是這個最好的解答。布爾狄厄曾形容社會是一個「無指揮的交響樂團」,事實上不甚精確,小到幾個人組成的同好團體,都可能會出現意見領袖,更何況如大企業的董事長、法國總統等。在越高度差異分工的社群,指揮的角色就更重要,因為他才是能協調不同部門問題,尤其:串聯彼此力量,型成總體效能的關鍵角色。
所以時常,指揮是最閑的─因為它不負責實際的工作﹔但他也是最忙的─因為他要理解各部分實際特色與需求,才能串聯。像在部隊,部隊長通常就是這個角色,而手下的幕僚與一般士兵,也都在引領期望他的串聯與帶領。

4.
這樣的一個分工類型,對文化創意產業是有意義的。原因在於:
上面我們發現,僅單有口號─文化創意產業,是不足以串聯各個10多項產業,尤其這些產業大多在台灣都發展很長時間,反而是總體口號,是最晚出來的,當口號與意念,無法實際串聯與支援各自產業時,那除了空泛化以外,各自當政將更為嚴重,原因在於無法理解。
那現在,方向就越來越清晰:「樂團指揮」在哪裡?或是它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在一般的文創分析,大多是各自論述各自產業,當然,這樣會對各部分越來越清晰理解,問題是,界線之間,該如何統整?
『交接點』,可能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式。一反過去從個體再累加回總體,構成文化創意產業的分析方式﹔為何,我們不能從產業間的「合作模式」,作為我們的分析對象?而一定要僅限於既有的產業範疇?舉一個例子,當楊麗花歌仔戲團在台視播放的時候,就是一個傳統藝術與現代媒體,兩個產業間合作的關係﹔另,當文字集結成冊出版時,事實上遭遇的是文字─出版─設計三階段的整合,也剛好是文化、媒體與設計三大產業的構成,這個案例天天在台灣上映。
「一條鞭」的產業流程分析,改既有先分、後加的產業論述,應該會更為精準,同時,當未來文化產業內涵變的時候,流程遭遇的變化,可能會比單一產業小。

5.
最後想談一個我覺得矛盾的地方─個案與產業。人是感官的動物,最常浮現在我們腦袋是充沛的情感與感受,而不是抽象的邏輯理論推演,事實上推演一個思維過程,很累也很冗長,但是對一個對象產生刻板印象與感想,是立即的。
個案,也是媒體喜歡報導的,因為個案才會有人看。

問題在於,成功個案不等於產業完備。最簡單的例子:單一富商月收入100萬,不代表該社會全體國民都收入100萬。單一個案成功的原因很多,但是未必是因為產業條件完整而出現,可能是個案特殊際遇、個人努力等有關,甚可能出現:條件惡劣,但個案仍成功的狀況。台灣在運動界出現的案例太多,最近的就是王健民,很多人推測,王健民若一直呆在台灣,未必有今天的成就。
但是反過去想,當產業條件完備,不只是單一個案,還會有眾多個案成功。原因在於有跡可循。產業條件的完備,也讓各個參與產業者,都能知道具體的產業範圍,如此,便能建構產業內的職業倫理,有倫理,繼續就能有所依持,並打擊破壞產業規範者。
如果再顛倒回去看,當產業缺乏倫理規範,嚴格說不是一個產業,因為當各個產業者都可咨意而為時,叢林狀態只剩下力量決定,甚在惡性競爭下,不會構成共同合作關係,即產業的前提,只會產生鬥爭關係。
在歐洲打破封建,初論自由時,提出非常重要的觀念:當不守倫理規範時,便無自由。這一點也適用在產業與個別從業者身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cindust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