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張大春PO文事件,在中時揭露以後,後續對文創產業/政策的捍衛之聲四起,今天在中時社論,又有一篇。

大致上看起來也就是比如張話說的太重、台灣文創未來還是很有希望、台灣文創還是有所危機之類的話語。

這幾篇觀察下來,對PO文回應、以及對台灣文創產業/政策的反應,似乎有某些作文的方式、趨勢,甚至引用的資料來源,大概也就是那一些。比如,90年代在台灣熱炒的「文化工業」論,在現在主要的文創產業論都聽不到;比如,也有一些傳播界的學者,一直對文創產業有探討與分析,不過他們的關心與意見,也沒有出現在主要的文創論述裡面,比如,如果投入200億元就可產出這麼多產值,那為何不投入1000億元?

另外關於產業轉型(製造業、科技業到創意產業)、成功案例引述、文化是核心/要提升台灣人與公務員的文化水平等,聽的很多了。老實說下面這篇社論,嚴格說也了無新意,倒是趁機也思考到了:文創產業作文的一貫性;團思現象(group-thinking)。

更有趣的如果你去中時網站上看,他們觀眾留言也有一些有趣的,

比如未留名網友說:「邏輯狗屁不通 什麼英國哈利波特產值多大 所以台灣要發展文創 那美國職棒產值也很大 台灣也發展了 現在呢... 問題是台灣文化不重視人才 不重視創新 從政治 教育 到體育 都是如此 不是弄個市場機制 就什麼都會成功 看問題這麼表面膚淺 難怪什麼事都做不成」

比如「運匠」說:「但看完總覺得沒有具體建議,可能短篇文章的限制畢竟談論這議題需要不斷來回的討論...」

比如未留名網友說:「上市上櫃了沒?發行TDR了沒?」

比如未留名網友說:「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已經變成了騙術,他們本身沒文化,行銷能力也普普,但是藉著這波文創產潮流跟著水漲船高,有些人實在不知道在講什麼,但是卻可以以專家自居,看他們經手出來的商品,創意談不上,文化更是匱乏。如果各位看過那些所謂的文創達人的演講大綱,可能就不是張大春先生的一句屁可以形容的。」

進去看一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12100331,00.html

那後續張大春的部落格,都還有一些有趣的、繼續探討文章:

揭發淡大文化創意產業中心的狡辯
http://blog.chinatimes.com/storyteller/archive/2010/11/18/566169.html


自己想一想──文創產業是建立在咒語上的嗎?
http://blog.chinatimes.com/storyteller/archive/2010/11/17/565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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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檢討文創產業 但毋須全盤否定

2010-11-2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第一屆「台灣國際文創產業博覽會」剛結束,四天吸引五萬名參觀者,也創造台幣兩億元商機。十八日,文建會補助了第一屆台灣文博獲獎的文創業者參與第五屆北京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期望幫助台灣文創精品與國際接軌,創造更高的能見度與發展機會。

     同一時間,知名作家張大春在部落格中發文認為,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根本是狗屁不通;他直言,台灣文創產業是一群詐騙集團所為,文創則是創作這種正常細胞之外的惡性瘤。有人高度認同,認為目前台灣所謂的文創產業過於強調產業,只是美麗的口號,實則內在空乏;也有人不以為然,認為文創產業的核心固然是文化與創意,但也需要商業機制幫助文化創意工作者拓展業務、進行市場流通,因此需要「產業化」。

     台灣在逐漸失去製造業生產優勢後,政府部門開始尋思台灣產業第二春的可能方向,英國文創產業的成功模式,成為包括台灣在內很多國家想要師法的對象。參考英國,台灣選出了十三項「文化創意產業」,包括音樂及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文化產演、出版、電視與廣播、電影、廣告、數位休閒娛樂、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創意生活、建築設計等;而台灣文創產業發展的模式有很強的「科技產業發展模式」風格與機制,以資策會、科學園區等成功創造出科技產業的思維甚至配方,調製出台灣版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模式。

     官方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總以《哈利波特》從平面小說、電影、遊戲到旅遊,甚至到遊樂園,已創造兩千億美元的產值為例,說明文創產業潛在商機有多麼龐大;但另一個方向的論點則指出,J.K.羅琳(《哈利波特》作者)可並不是任何文創法或者制度、機構所催生出來的;對傳統文化人來說,在文化、創意和產業三個環節裡,文化是核心,創意是肌裡,產業則是末端;尤其是,當政府與商業的機制進來後,官僚低效率與商人的利潤極大化導向,更加引人疑慮。張大春批判中,還加上學術界「見風轉舵」的膚淺投入,更可能從教育就開始了一連串資源的錯置與浪費。這樣的提醒或是當頭棒喝有其必要,但也毋須全盤否定文創產業可能的價值。

     提昇生活美學與品質的文化創意,應該是許多人想要親近、擁有的。而這些給人們帶來美的感動、啟發人的心靈的文創作品,無論原始的形式是文字、出版品、視覺藝術作品或者是設計品、動漫遊戲、電視電影…最後往往也都是以商品形式進入生活;給予創作者適當的商業回饋是必要的,也是應當的──人們的生活歡迎好的創作作品,而好的作品也需要市場流通,但擁有創作端優勢的人與擁有行銷端勢的人,不一定有機會認識到彼此;或者,當創作端因為資源不足,而無法持續進行更大規模的創作時,就會減少或者減弱了創意被擴大實踐的機會。也因此,一些亟欲發展文創產業的國家會以公部門結合民間的力量,共同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台灣的文創基金也就在這樣的需求與機制下出現。

     簡而言之,J.K.羅琳或許可靠著一個人的力量,在咖啡廳完成一部又一部的《哈利波特》;但若是沒有出版商的出版,沒有接下來架構完整的影視體制,不一定能夠創造出龐大的「哈利波特王國」。作家寫作,本來就不一定只能是個「可遇不可求」的「靈感產業」,更何況是後面衍生出來的各式各樣的內容運用,例如進入影視遊戲、走向國際化市場等,更需要機制與資源的投入,這個部分當然是產業化之後的工作。

     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文化創意回饋到了整體經濟發展與就業機會,並不是那麼抽象的,而文創產業化更不是一無是處的寄生蟲集合。文創產業提供了一個讓創作者可以比較安心與全心投入創作、享受創作成果的機制與環境,也讓創意作品有機會豐富更多人的人生──各種定義下的「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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