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轉介過洪建全基金會參與5月底文建會主辦的公聽會,其中尤其針對文創法、文創院、其他文創相關政策的進行一些說明與介紹。

值得注意的是這第二天的內容,開放現場提問,可以對現在文建會主推文創的主軸有更多的理解。

既然是文創產業,那麼應該重視的面向就是產業面,而不只是振興文化藝術了,如果只是要振興藝文,那麼既有的機制就可以運作,或說不需要在多立一個法,多弄一個文創院。那麼,未來文創產業政策很值得注意的,就是在文建會裡面,標舉出了產業的高度,要讓文化振興機關,正式肩負推動產業發展的職責。

如果依據這個想法來看下面這場,應該對文創產業發展法子法草案公聽會的內容,有更多理解。這也大概需要必也正名乎一下的。否則我們瀏覽過這麼多報紙投書或各式意見,文化/文創都一直夾雜不清,一般主張文創產業,一邊又要多補助藝術文化政策,多層次的吃法有時候也會破壞了原味。

再從這個角度去看一些文建會自己提出的執行與配套子法,大概如推動投資文化、文創事業獎助、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助、民間是當空間提供文創事業、公有事業、營利事業任捐文創辦法等,都可以看到痕跡。以及第二階段開放討論的租稅優惠、國發基金、對原創者的稅務協助等,大概都要是跟產業比較有關的話題。

不過一個基本問題在於,主管單位、政務官都會有其主打的政策,也就是說,每一個主政者對推動政策、預算支用的方向都不一樣。當高舉文創大旗以後,包括這又是行政院、總統府重視的項目(總統府在09年開了很多場文化創意產業的圓桌會議,並非是文化圓桌會議嘔)。是否,在主推文創下,在必也正名乎的假設下,會對其他預算產生排擠效應?或者產生新吃法?

其他相關紀錄亦可見諸於MEME覓空間的Blog:
http://meme-space.blogspot.com/2010/06/blog-post_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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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配套規範草案公聽會 北部場 第二天5/27(四)


第一階段: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配套規範草案簡報

摘要: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介紹(法律條文..):

●適用對象:
從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的文創事業公司、法人、獨資、合夥、個人。(考慮文創產業具小型、分散特色)


●產業範圍(聯結..):

(文建會主管)
1.視覺藝術產業
2.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3.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4.工藝產業 

(新聞局主管)
5.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6.電影產業
7.廣播電視產業
8.出版產業

(經濟部主管)
9.廣告產業
10.數位內容產業
11.創意生活產業
12.產品設計產業
13.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14.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內政部主管)
15.建築設計產業

(其他)
1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第16款由文建會指定產業的考量指標
表達性價值:如美學、社會、歷史。
功能性價值:如建築物可住性、設計物可用性等。
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或產值等。


執行方式與配套子法介紹:

●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草案條文..)
法源:文創法第7條。
業務:
協助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擬定與執行
支援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研究發展
支援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拓展與行銷
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專業諮詢及輔導服務
培育文化創意產業專業人才、建立媒合機制
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流通機制


●推動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辦法草案(草案條文..)
法源:文創法第9條。
投資方式依投資金額區分:一億元以下由文建會辦理;一億元以上由國發基金辦理。
無論金額都由單一窗口進行咨詢與受理作業,單一窗口指的是文建會(由當天報告的感覺應該是會由將來的文創院受理)。
審核則由各執行單位(文建會 or 國發基金)負責。

●文創事業獎補助
法源:文創法第12條。
由文建會整合現有所有補助執行法律的資訊與資源,所有的公司、個人與地方政府文化局都直接面對單一窗口咨詢與申請即可。(雖然簡報中單一窗口指的是文建會,但感覺應該是會由將來的文創院來處理)

●學生觀賞藝文補助與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草案(草案條文..)
法源:文創法第14條。
目的:培養學生藝文消費習慣、擴大內需市場。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草案條文..)
法源:文創法第15條。
目的:鼓勵原創產品或服務給與價差補助。
「原創」的定義:指文化創意事業所研發創作,非自國外引進之產品或服務。(也就是說只要由國內團體或個人所研發,即使是國外題材、或國內傳統戲曲也符合其原創定義。)

●獎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辦法(草案條文..)
法源:文創法第16條。
釋放適當空間,提供文創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之用。


●公有公用運輸系統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優先保留比率及優惠費率(草案條文..)
法源:文創法第18條。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場站的廣告空間釋放優惠。
每一種廣告空間類別應保留至少百分之十,於一定期間內優先接受文化創意產品與服務申請。
優惠:公告價格九折。

●公有文化創意產業資產運用辦法(草案條文..)
法源:文創法第21條。
釋出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如:圖書、史料、影音、文物。

●營利事業文化創意相關捐贈認列辦法(草案條文..)
法源:文創法第26條。
金額: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以內。
捐贈事項:
購買原創產品或服務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贊助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捐贈文創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第二階段:討論與回應

(因現場參與的機關與個人眾多,來不及記下所有人的單位與姓名,因此只粗略記載問題與回應內容。因為是即時記錄故內容也可能有些誤差與個人選擇性取捨,請見諒。)


問題:
簡報中突然出現的文創院,它的業務範圍這麼大,它跟主管機關與各地方文化機關的關係是什麼?它的組織架構如此簡單,如何完成所交待的業務?

文建會回覆:
文創法中央執行機關是文建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各院會。文創院是財團法人,有董監事會監督,同時依法文創院架構成立需要通過立法院三讀同意,這也是監督的方式。文創院的腳色是文創產業的智庫、咨詢、與跨部會的溝通過程。簡報架構僅列出董監事會大架構,其實行政體系的規模規劃約是100人。


問題:
文創院跟政府組織到底層級的實際關係?現在民間已經有許多關於文創的獨立研究單位,文創院跟這些民間組織的關係為何?單一窗口辦公室辦理文創產業所有的審核業務,作業應該要透明化。

文建會回覆:
目前初步的想像與規劃,文創院應是智庫的角色,提供相關意見給將來的文化部作參考。單一窗口問題,主要還是由文建會負責執行,專案辦公室只是提供建議給執行單位參考。


問題:
有關租稅優惠,租稅優惠的認定由誰決定?文建會?文創院?還是稅務機關?在執行上會有問題。過去的經驗,當有爭議時往往是以稅務機關(財政部)為最終決定,財政部過去的經驗都是限縮原本的定義。文建會有何能力改變稅務機關的認定?

文建會回覆:
如有爭議最後還是要直接給稅捐機關認定。相關機關的認定其實對說捐機關沒有約束力。稅務部分,我們會在產業促進調例中與政府處理。


問題:
補助與獎勵的審議問題,誰有資格審核的權力?如果都由文創院做權力太集中,也不符合文創分散與多元的精神。現在文創產業的多元化遠超過過去單純的藝術補助,如何評鑑不同產業、不同特性與定位的產品?

文建會回覆:
文創院是研究單位,將來會由文創院協助文建會執行此角色。未來補助細節上的確需要較用心處理。


問題:
育成獎勵辦法,外資企業是否也納入?

文建會回覆:
不行。


問題:
為何文創投資使用國發基金?大多數國發基金的投資都是失敗,建議不如投資國際資金,並要求對方投資國內產業的前提下合作,對我們同時有收益又可幫助國內產業發展。

文建會回覆:
國發基金如果單從收益面看是不公平的,國發基金以扶植國內產業的立場進行投資,看的不只是投資是否能回收,還有國家整體產業的發展與扶執。另外現在已經有一些國內進行文創投資的公司,國發基金可以投資給這些公司,來回饋文創產業。


問題:
文創院負責所有文創運作,但董事會與董事長是官派,如何監督?

文建會回覆:
類似文創院的官設法人作法在政府機關已經行來有自,如工研院就是。文創院經費來自文建會捐贈,也可藉此達到監督目的。


問題:
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給予租稅優惠,傳統戲曲在裡面無法被定義。在藝術教育優惠上,古典作品其實比原創的作品更富教育目的。

文建會回覆:
傳統戲曲也符合原創,只要是國內的表演藝術團體的表演都有納入。


問題:
關於體驗券,因為還沒有看到細則,這樣很危險。如果一個學校一名學生600元,學生密度高的學區學校可能一口氣就拿到非常多的經費,甚至它要聘請哪一個表演團體都請得起!學校可以主導所拿到的資源嗎?

文建會回覆:
體驗券將發給學生自己使用,不會給學校集中主導。


問題:
文創法看不到對創意源頭的創作者/藝術工作者有什麼幫助,文創法對創作者來說,有什麼改變?

文建會回覆:
文建會業務除文創法之外,另有藝文補助條例與文化資產保護法,藝文補助條例就是幫助藝術工作者之業務。


問題:
租稅優惠,目前購買創作者的行為(如購買藝術作品)都沒有被納入稅務裡,並無法被租稅優惠照顧到。

文建會回覆:
我們希望透過文創法同時也可以將文創工作者取得稅務身份定位。


問題:
數位財產權公有文化資產釋出會造成產品產值降低。

文建會回覆:
這不是政府應該考慮的問題,以政府的立場應該儘量將公共資產給大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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