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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在文創法通過後,小說家張大春就在他蘋果的專欄談到了他對文創法的意見。

抱歉小弟是比較少看蘋果,所以漏了這一篇。大致看來,到1/14這樣一週以來,文對文創法通過後的意見,我印象楊照、張大春等,其他文化界的,至少大規模見報或專欄意見,嚴格說還是不多。

下面這一篇前半段在談法的內容,大致重點有二--第一個是,這個法感覺很繞路,亦即政府並非直接來面對社會,而透過這種委員會等機制。第二個是,究竟文化創作/生產者,能從這個辦法中獲得多少直接好處?尤其他最後提到底層、最後進、最弱勢的新鮮人呢?

如果小說家有這個疑問,那可以說國內的文創法就已經失敗。為何?在英國、歐洲等地,不要說藝術,連設計業,都有一套針對新進者的協助方式,是產業的,不是獎助他們創作作品而已(當然也不是任捐出版品幾百本這種)。

繞路,不是不行,繞一下路,如果可以讓更多人都受惠(比如直接補助作者,那代理商可能就分不到),然而,這種轉嫁,問題到底在哪?以及委員會、審查不是不行,而是「執行方式」。相信是在運作過程中出了問題。

簡單說,徒法不足以自行,不只在文創裡面,甚至是一般施政當中。國外設計一個制度,當然會考慮它與本地風俗之間的關係,但是台灣風俗不一樣,找法律漏洞、躲避監督是我們的特性,這一點有多少法律都無法解決,除非在台灣重新設立制度。

在1/18小說家訪談文建會主委,下面他寫的意見,就直接就教於主委,當然主委也四平八穩,面面俱到,比如小團體可以補助、大團體當然也有補助辦法;比如除了既有的獎助辦法針對生產者以外,文創法以後是針對消費端補助。盛主委上任,文化政策相信一定進入仙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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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有話>衙門請你看雲門(張大春)

2010年01月12日蘋果日報

從積極面看,像充氣氣球一樣的國家總預算分配畢竟是不歸於此、即歸於彼;此消彼長、彼消此長,是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當天,藝文界所發出來的聲音似乎仍然是樂觀其成的多—老百姓似乎早就習慣了,在任何一樁政府看似花了氣力、卻又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政策公布之後、宣導之時,表示「有總比沒有好」或者是「先求有,再求好」。《文創法》看來亦復如此。


須資助弱勢文創者

政府透過立法獎助文化產業是一個哲學問題,立法的基本假設—就是相信國民於文化活動中自有其「必然高於政治意涵」的創造意義,擺脫意識形態的一切干預,幫助處於微利甚至無利狀態的從業人員得以在文化活動的各個環節中生存。立法者應該明瞭:這是一個讓政府永遠處於低視角和低姿態的立法行為。
甚麼叫低視角?簡單地說,公部門的資源必須明確挹注於弱勢文創事業的供給者—創作、表演、服務等領域,而非投資者或經營者;換言之,納稅人的血汗錢要花在「角兒」身上,而不是「戲園子東家」身上。甚麼又是低姿態呢?各級政府大小官僚必須以「對文化的無條件捐獻」自視自處,如此才不至於在權衡補助問題上誤將資源統籌分配的權力當作遂行或宣揚其文化見解的手段。
顯然,有立法需要的社會不一定具備立法的能力。這部新出爐的《文創法》非常奇怪,無論是文建會對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者「補助價差,並納入企業捐贈得列年度費用或損失的租稅優惠」或是「持有文創產業公司發行記名股票2年以上,5年內每年都可抵稅」乃至於「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以學生為對象的藝文消費體驗券,預計將投入新台幣10億元預算,擴大藝文消費市場。」都像是一部繞著彎子獎勵戲台上的角兒挺身下台開戲園子的法。我們當然會問:如果真要鼓勵角兒繼續唱下去、越唱越帶勁兒,而非鼓勵大家持有戲園子的股票,是不是會面對更大或更根本的爭議呢?
有爭議就擱置;不能擱置就繞過。這部《文創法》恰恰反映了吾國吾民立法的慣例;就是將爭議點隱藏並適時推諉給「廣大的社會」。怎麼做呢?老實說,也不太難—由於《文創法》的基本精神是「國家補助」。補助的範圍、對象、額度以及預期因補助而獲得的傳播效果,這些都將由行政部門外聘「社會賢達」組成貌似專業、立場中立的審查委員,予以審核—沒錯,還是審核;由一群又一群任何監督力量不能觸及的審查委員各憑良心或各逞關係,逐年逐項按表消化預算。

任產商學自行整合

獻身藝文展演數十年的許博允憂心這部《文創法》會讓政商關係良好的電子業或媒體業更容易進入這個產業;稀釋質高量少的藝文團體,反而鼓勵質低量大的文創商品。我猜想溫柔敦厚的許先生大概沒有從反向來思考:立這個法和任何一個看似要讓政府掏錢的法並無二致,真正的目的都不是補助,而是把補助的責任轉嫁給有資源的民間企業,再把審核補助的權力委託給有關係的民間學者,任產、商、學自行整合,充填形形色色由知名藝文人士所包辦的熱鬧的文化儀式。文創產業最底層、最後進、最弱勢的新鮮人呢?讓他們去看雲門表演吧—政府會發放藝文體驗券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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