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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在週六的聯合報,出現相當多針對文創法的投書與意見,週日,由於選舉,意見也就冷下來,轉而討論選舉。

在此就繼續蒐集目前比較容易找到的訊息呈現。大概學術界、藝術界的反應會晚一點,甚至可能過幾個月才會出來。雜誌估計也會晚一點,但是應該會比學界、藝術界快。

下面大概就是從「消費面」來檢討文創法就是是否合適,甚至人間福報的社論,也在討論。

小弟的觀點不太一樣,文創無論「價差補貼」、「消費抵稅」,大概只是一些枝節的作法,更關鍵的應該回到產業鏈本身,分別理解與探討各產業所需的元素,甚至檢討某些產業是否能扶助,還是要重點協助。

而不是給消費券、補助這麼簡單。補助是振興的一種方式,但是過去都是振興生產者,然到了文創產業內,反而在法內補助消費者,跟過去推動產業方式似乎不太一樣。比如科技業,政府與銀行會補助的是廠商,或給企業抒困。但是個人購買電腦,應該是不會「價差補貼」的,至少小弟買電腦從未被政府補貼過。

那麼,是文創產業本身體質跟其他產業不一樣?還是「推動的方式」不一樣?

以及,振興文創產業,現在的主流意見、甚至政府已經走向以「消費」面作為典範為施政重點,究竟這個典範有效?還是無效?沒聽到在討論,我們對文創法這幾天都沒有「前提」式的辯論,反而都在預設很多前提下在討論各人意見而已,比如「假設從消費面推動是有效的」、「假設價差補貼是有效的」等前提下,去討論如何振興文創。猶如一個男人問女人:「晚上吃日本料理?還是韓國料理好?」女人心理OS卻是:「我還沒答應要跟你出去吃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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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鄉下 高興不起來
 
【聯合報╱黃素杏/會計(南縣東山)】 2010.01.09 04:55 am
 
 
看到報上說要發放文化消費券,我一點高興念頭都沒有,因為我們住在台南縣鄉下。

我有兩個就讀國、高中的孩子,每次孩子要求去故宮看展出或是歷史博物館看什麼塞尚或米勒展,我一方面要請假,一方面要籌錢。兩個小孩加大人高鐵票,一天看不完還要加住宿費,吃隨便解決,若沒有上萬元很難看一次展出啊。如果一年只看一、兩次還勉強可以負擔,但去年去台北看兩次展出後,後來小孩要求看皮克斯動畫展,對不起沒錢去。

每次政府或輿論說一堆,對我們來說都是報上新聞,要搬到高雄或台北才能常去看好的表演或展覽嘛,還是鼓勵他長大去台北讀大學就可以想看就去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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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文化產品 是門好生意
 
【聯合報╱王乾任/文化工作者(北縣新店)】 2010.01.09 04:55 am
 
 
日前新象文化許博允在媒體表示,憂心文創法通過後,將造成文化產業發展的通俗化,言下之意,似乎認為通俗化對文化發展不利。

筆者無法苟同此觀點。放眼國際,舉凡文化創意產業先進國家,其主要獲利來源全都是通俗文化,像是英國的哈利波特已經成為一個價值十五億美金的工業,日本的動漫畫產業產值更是驚人。《藝術家為什麼這麼窮》一書中便指出,即便是文化產業大國美國,表演藝術等高雅藝術也無法光靠演出收入打平營運支出,仍然必須仰賴企業與政府贊助。

文創法過關,票價補貼首先針對的是精緻的表演藝術。如果接下來的子法能夠針對生產通俗文化產品的企業給與扶植與獎勵,順利建立起一個厚實的大眾文藝消費市場,培養出讀者的鑑賞力和品味,其中自然有部分讀者會提升到消費精緻藝術的領域。

文化藝術的消費是一種品味消費,消費者必須被教育、培養,從門檻較低的通俗文化產品入手,並不會將消費者庸俗化,只會激發其不斷追求的決心。沒有人生下來就聽得懂歌劇,看得懂現代舞,就好像沒有人一生下來就能讀懂原典(就算能也只有極少部分人),必須先從比較簡單且有解說的入門教科書讀起,學會使用該門學科之語言與邏輯之後,再往上進階。

台灣經貿起飛乃至人民追求心靈文化的消費時日尚短,想要教育大眾欣賞高雅藝術,得讓大眾文化當作墊腳石。誠如英國作家尼克宏比在小說《三十一首歌》中所寫的,普羅大眾想要的其實就是意義有限簡單好聽的通俗流行音樂,那並沒有錯,也和那些經典的高雅音樂不違背。新時代的知識分子更是雅俗共通,能欣賞精緻藝術也喜歡通俗流行文化的人。

文化產業的建立,發展通俗文化產品是必要的,通俗文化產品才是好生意,也是文化產業化的獲利根源。文化藝術的通俗化,對於文化的產業化發展來說是好事,沒甚麼好擔心的。日本之所以能夠容納分工細密且冷門專業的高雅精緻藝術的生存發展,正是其厚實的大眾文化,先替文化消費者奠定了良好的品味鑑賞基礎。

高雅文化與通俗文化是文化的一體兩面,互助合作,才能相輔相成,共存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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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文創產業 進入執行階段  
 
  2010/1/10 人間福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歷時七年,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實現藝文界長久以來的期盼,也說明政府推廣文化產業不再只是喊口號,已經從宣示層面轉進實質意義;後續等待的就是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落實各項執行辦法。

「文化創意」是新興名詞,可說是新興的「產業」。儘管自古以來,已有藝術、文化活動的交易;但文化創意被當作產業來發展,確是近年的事,各國皆於本土文化的基礎上,發揮創意,帶動產業的蓬勃發展,促進整體生活品質的提升。

扶植一個新興產業,需要政府大力挹注,如同當年獎勵產業升級、發展科技產業一般,這也是文創法值得期待的原因。文創產業是繼資訊產業之後,新一波的無形經濟動力。特別是金融海嘯後,全球經濟的轉型受到矚目,靠的不再只是傳統經濟實力,而是各國文化的創造力,亦即價值觀;不僅只是文化特色,也是生活方式的顯現。

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的研究顯示,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的發展,是呈現成長的趨勢。在全球化時代,處於追求生活風格和心靈生活的當代,「產業文化化」成為趨勢。先進國家瞭解文化是高經濟價值的產業,是「好生意」,因此,莫不投入政策工具大力推展,也獲得極大回饋。

台灣是個自由開放、多元包容的社會,匯聚了大陸與海洋、東方與西方文化資源,若能善用深厚的中華文化傳統及自由創作的環境,必能使台灣成功扮演開創者的角色,以多元的創造力,成為華人文創產業的先鋒。

過去文創發展的困境在於資金不足與市場接受度,而今透過文創法,不僅能解決資金問題,也能從美學紮根、「文化創意有價」的概念與發放藝文體驗券等,廣植藝文人口,將文化力展現在未來國家經濟的發展上。

這次通過文創法的母法,訂定法源,行政執行已有依據,但對文化界的影響,仍有待觀察。尤其後續十三個子法的研議,要能廣納各界意見並密切聯繫,以具體落實文創法的精神。

文創法獎勵措施之一是由政府提供優惠價格,「價差」由文建會補助,對藝文團體有直接利益,也有助於藝文活動參加人口的普及。但補貼非長久之計,藝術活動仍需植根於民眾生活中。藝文活動若非全民普遍的興趣,僅靠優惠「價差」是無法造就一項產業的。

目前劇場觀眾多為大學生,可惜的是很多學生畢業後難以持續觀賞藝文活動的習慣;同樣的,目前的閱讀人口、購書消費者也大都是學生,一旦進入社會工作,就與閱讀脫節,使圖書出版事業無法蓬勃發展。因此,如何讓民眾欣賞、消費藝文活動使其成為一種習慣,不是僅僅通過文創法就能達到的,需要政府與民眾共同在文創法上做更深一層的努力。

文創政策的訂定,最要把握的原則是市場趨向。藝術、文化雖然未必是溫飽之後才有的活動,但若無法溫飽,必難成為消費行為。重要的是,除了政府打造有利的經濟環境,不再只是喊口號,文化界也應學習企業界,活絡藝文市場,刺激更多人參與藝文活動,才能提升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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