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在聯合的社論上,看到這一則新聞。也上網順便搜尋一下,從這個消息見報(約10天前),到12/27,大概除這裡以外,就屬聯合報社論有專門討論文創院了。

10天,如果文創是什麼未來性產業,關於文創法、文創院等設置議論,第二天、第一週就會見報且大幅討論,但一如先前我們提出來的看法,大概整個文創是外熱內冷。

不過談到議論,半年前在討論基金會與基金之間的爭議後,最後多方爭執不下,突然決定成立財團法人文創產業發展研究院,大概應該跌破很多人的眼鏡。但其實仔細想來,這個單位要成立並不意外,我們大概從幾個角度來推想。
第一個是,早在2004年,現任的李副市長任立委時,就已經提出類似韓國「文化振興院」的想法,並且還舉辦過公聽會;該年在市府文化局長經歷的介紹上,也可以看到她推動兩廳院行政法人化等事蹟;雖然文振院跟當初他主張的想法有出入,但是當年她主張的振興委員會,很多內容已經在現在文創法裡面具體討論到:



其他事蹟可參考:
http://www.culture.gov.tw/frontsite/cms/content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List&subMenuId=102&siteId=MTAx


另外,10月文建會發佈的最新文創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第二期)修正計畫 97—102 年」,裡面第23頁「達成目標之限制」第一點「文創產業主政角色之轉換及銜接,尚待磨合及跨部會協調」提到:「本會預定於 99 年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各項業務。此辦公室之相關業務乃銜接自經濟部推動小組辦公室,預計於99年底完成銜接。」
我們比對12/18中國時報的新聞「比照工研院 將成立「文創院」」,最後一段:「盛治仁指出,文創院的功能包括協助文創事業取得融資、進行文創產業資訊研究、幫助開拓國內外市場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流通等。文建會成立「文創院」的作法,讓學界、業界終於感受到政府推展文創的積極,但對「文創院」是否能解決目前困境,則多所保留。」

綜合比較起來,文創院其實並非砰然而起,應該是將文建會未來在文創計畫裡面預計執行的項目作一番整合。其中將其整合成一個專屬文創、文建會的下屬幕僚機構有關;且這個機構,甚至可能04年,現在的李副市長就已經提出這樣的概念了。

所以從下面社論的觀點看,比對中時12/18內盛主委對文創院功能的期待,恐怕不只是研究而已。

不過社論對文創院之觀點,大致上我們也都同意這些意見,比如ICT(資訊通訊產業)跟工研院的關係,是否可以移植到文創?實需打一個大問號,比如下面也直接指出:「無奈推動十年下來,耗費資源不貲,卻連個文化產業的影子都沒有。究其原因,不是因為少了研究計畫或研究經費,而是因為計畫主事者根本就是產業的門外漢,只曉得橫向統整學界,卻無法縱向下探產業,所以才會十年一事無成。」

話說的很重,也不禁想起詹副董事長5月時給我們的「冷水見解」:
http://ccindustry.pixnet.net/blog/post/24089125

但是下文跟其他對文創產業的觀點,似乎有點類似的是:認為我們原生的文化力量,大致沒有問題;問題都在於「市場」,且社論中指出「大部分文創業最需要突破的面向,不在於上游的研發(因文化係自然天成,無所謂研發)」、「絕大多數的文化產業根本無所謂「育成」階段。」
這個觀點需要辯論了。因為台灣究竟文化底蘊夠不夠?如果不夠,包括市場代理部門較強時,這個現象該怎麼面對?沒有聽說主流文創探討者談論過。

另外,文創如果能從產業鏈加以區分/分析的話,觀點就清晰很多;然而,社論對上、中游認為問題不大,關鍵在市場。這點也值得探討:以幾個較為成熟的產業看,比如電影,問題都是上中下游一起勃發的,可能產生「斷鏈」,最後跟其他地區「鏈結」的現象(簡單說也可能產生產業必須外移)。
新型態的文創代工不是不可能發生,但是它跟傳統科技代工型態不一樣,所以難以為人察覺。

傳統代工,我們是在世界的科技體系裡面,當然台灣自身也握有一定的關鍵技術(不過李家同背背好像不同意台灣有關鍵技術),透過再製成,台灣可以獲得一定的利潤;然而,如果華人娛樂圈總體整合成一個大產業鏈時,當發牌者因市場因素,轉移到中國生產時,當沒有必要在台灣產製時,當台灣只能落於地區性,甚至社區性的生產規模時(家庭錄影帶工廠,拍些小V8、小影片),稍具規模、需要當成一份收入/事業的工作者,非去中國或外地工作時,新的代工關係可能產生;這點是台灣摸了10年還摸不出來的,但是可能即將面對。

注意,國外對創意階級的談論,都認為有一批人他們四海為家,具有高技能、高教育水平,也能帶動高收入與就業市場;它們往往喜歡具有自由包容氣氛的地點。R. Florida如是說。但是這是理想上,或者限於歐美某些人,不一定是全部。
未來也可能出現因組織型態、代工型態,被迫遷移的工作者:尤其是發出委託案主在外地時。

他們就不是creativ class這麼輕鬆愉快了。不移動、不接案就沒生活。模式的逆轉與在其他地區的變形,不可不查。

另外,今天盛主委也投書了,針對人才育成這一塊作回應,當然他也有他的觀點,對下面這篇社論對育成相當不同意,也就一併附上。


有趣的是,昨天看到聯合社論,想起李副局長04年就在推動韓國文化振興院,也就順便找一些理副市長的資訊,當然我們也附上上面。今天盛主委的投書最後,就援引韓國案例:「相對於英國、中國、韓國政府積極地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強烈感受國際競爭的文創業者多次呼籲政府正視問題,並期待文建會參考韓國政府作法。從一九九八年起韓國即成立一系列擔負育成任務的產業振興院,例如:遊戲產業振興中心、IT業振興院,及二○○一年成立設有育成中心的文化產業振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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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研究院之議 要三思
 
【聯合報╱社論】 2009.12.27 03:38 am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日前同意文建會的提案,要在未來設置「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研究院」。這則新聞看起來是文創利多,但實質效果如何卻未可知。記者走訪藝文界人士,也聽到頗多質疑。據報載,這個提案是由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所提出,文建會即順水推舟貿然設置一個龐大的單位,是否過於操切,值得嚴肅批評、檢討。

台灣要推文化創意產業,從沒有人反對;但推產業有推產業的方法,一定要找到關鍵,對症下藥,而不是胡亂設立個單位就能成事。提案者說,成立文創產業研究院是要仿效工研院的設計,由該院成功的ICT工業推展模式,去比照推動文創產業。這樣的思維,可謂完全不了解文化創意與工業發展的模式差異,幾乎是囫圇吞棗既有架構,而沒有解決問題的深層構思。在此,不妨先為文建會與立法委員好好解釋一下工研院的運作實況。

台灣ICT產業的上游源頭是智慧財產的研發創新,在中游生產階段是品管要求的成本控制,下游則是市場。從研發技術的源頭往市場移動,通常要經過一個育成(incubating)的階段,一則測試技術穩定性,二則了解市場接受性,三則募集資金做初始階段的市場攻堅。等到大致情況運作圓熟了,這育成的團隊往往就可分生(spin-off)出去,成為一家獨立的公司。現在的晶圓大廠台積電,就是從工研院育成而分生出去的典型。當年張忠謀先生曾任工研院院長與董事長,分生出去後自己就做台積電的董事長。其他由工研院分生出去的實例非常多,不必一一列舉。簡單地說,工研院其實就像是一家超大型的工業研發育成中心。

工業產品項目為什麼要經過育成的過程呢?這是因為其技術研發是出自科學實驗室,既沒有現實環境檢測其可行性,又沒有市場接受性與獲利能力的數據資料。從研發技術到市場產品,本質上是一種由抽象到具象的跳躍,所以才要先經歷一個育成的階段。正是在這樣的運作理念下,才有設置工研院的必要。

但是文化產業是這樣的建構過程嗎?文化原本就來自於土地、社會、家庭、群體互動;文化從來就不是什麼實驗室裡的抽象歸納,而是人文社會的具象演繹。換言之,絕大多數的文化產業根本無所謂「育成」階段。既然如此,為什麼要東施效顰地去搞個文創產業研究院呢?如果真有與ICT技術相關連的文化呈現,那恐怕是文化內涵中的一小個區塊,也不應該專為此區塊大張旗鼓地成立個研究院。真要研究,頂多是由工研院的資訊所外包一個數位文化計畫,專案構思其推演,實在不必設立一個疊床架屋的單位。

如果拿一般的產業觀念來與文創產業類比,則大部分文創業最需要突破的面向,不在於上游的研發(因文化係自然天成,無所謂研發)、不在於中游的生產製造(因為此中沒有生產成本的競逐,亦無所謂成本優勢),而在於銜接市場。以國科會推動經年的數位典藏國家型計畫為例,其內涵包括所有的故宮典藏文化,豐富獨特舉世無匹,而國家型計畫原本就有推向產業的任務,無奈推動十年下來,耗費資源不貲,卻連個文化產業的影子都沒有。究其原因,不是因為少了研究計畫或研究經費,而是因為計畫主事者根本就是產業的門外漢,只曉得橫向統整學界,卻無法縱向下探產業,所以才會十年一事無成。請問文建會:如果數位典藏十年都研究不出個產業輪廓,如今還要再砸大錢成立個文創研究院,這是哪一門子的思考邏輯?

自今年五月行政院提出文創產業發展行動方案起,行政院一下子說要文創業減稅、一下子又說文化支出該抵稅、東開一個會、西湊一個座談,最後把不同背景的人強拖去掌管文化建設,竟然就拋出成立文創研究院的粗糙構想。在過去半年之中,我們確實看到了當局的焦急與努力,卻看不到冷靜的思考與產業布局,真是令人遺憾。

【2009/12/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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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響/文創育成 才能與市場接軌
 
【聯合報╱盛治仁/文建會主委(台北市)】 2009.12.28 04:00 am
 
 
針對聯合報昨天社論對於設置文創研究院的諸多建議,我們一定虛心檢討。在此也對一些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地方做出回應。

社論中提及,「絕大多數的文化產業根本無所謂『育成』階段。既然如此,為什麼要東施效顰地去搞個文創產業研究院呢?」我們擔心這樣的看法,可能會阻礙文創產業的發展。一方面文創產業所界定的範圍,遠遠超過數位文化的範疇,在法案中即明訂有十五大類別;另一方面,文創產業和傳統產業、高科技產業容或在思維和研發、量產過程的流程有所不同,但是在產業化過程所需要經過的研發、集資、量產、行銷等階段的本質則無二致。文創產業也需要政府針對文創產業的需求,提供在推動其他產業發展時投資獎勵和組織協助(如工研院、商研院、外貿協會等),並協助整合目前分散各部會的權責與窗口。

至於文創產業需不需要「育成」?文化及創意雖為文創產業的重要源頭,但其往往不能直接成為商品,或經濟規模有限,而需經過轉化、設計及運用,以「商品」或「服務」作為載體,方能與消費市場接軌。

舉例而言,本會重點補助的藝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清庭企業有限公司,前者結合書畫家,以花鳥繪畫開發岩飾,並研發特殊材質以呈現工筆畫之質感;後者則係為尋找台灣傳統竹藝及陶藝之新出路,結合頂尖設計師及工藝家共同研發符合當代美學及市場需求的產品。在這樣的研發過程中,涉及了材質測試、工法改進及結構力學等事項,並歷經多次失敗方致成功,若非發展已具規模的業者,往往難以自力負擔鉅大的研發成本。藝術產業尚且如此,與當代科技更為相關的數位內容產業、媒體產業及設計產業等,更是多所涉及研發事宜。

相對於英國、中國、韓國政府積極地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強烈感受國際競爭的文創業者多次呼籲政府正視問題,並期待文建會參考韓國政府作法。從一九九八年起韓國即成立一系列擔負育成任務的產業振興院,例如:遊戲產業振興中心、IT業振興院,及二○○一年成立設有育成中心的文化產業振興院。

【2009/12/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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