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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在提到別小看文建會時,網友們也提到了關於工會的事情,並且提到在10/31的一個活動,轉貼新聞如下:

http://www.pts.org.tw/php/news/pts_news/detail.php?NEENO=131438


這裡還有影片: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45511

behind the scenes認為,這是社會福利,但是i認為,這是勞工問題而非社會福利。其實討論並未結束。

剛好,11/6鄭村棋訪問藝術家湯皇珍,談最近他們在推動的藝術家工會。訪談大約有20分鐘左右,或許可以在極少的報導中,聽聽核心倡議者的聲音,大致上一個20分鐘廣播,可以把重點都提到。那麼也剛好有錄下這個錄音,就給大家分享一下:

http://rapidshare.com/files/303034519/20091106.mp3.html

http://ifile.it/8b4anki

關於這個廣播,其實裡面存在一些問題,可以繼續討論。我大概就把我所感覺到的問題,提出來大家思考、討論一下。

1.為何藝術家一定要有一個工會(或組織)?藝術創作很多時候是個人的嗜好,為何要成為一個工作,或用工作的型態視之?老鄭先前就直接問過,藝術家有迫切到要成立一個工會嗎?「以藝術為工作」的意義是什麼?這點恐怕是面對無論勞委會或文建會,都會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如果一個人在春節販售自己的春聯(有營利行為了),算是以藝術為工作嗎?  

2.其次有個問題沒有在這次廣播提到,但是先前也有討論。就是工會與公會的差異。在這個廣播裡面,提的是以勞工為身份的「工會」,但是也有人提出,藝術家其實需要的是公會:職能在於建立這一個行業的標準,並且為所有參與者爭取權益,比如最低接案薪資,或成為「藝術家」的標準;不過,也有統合的說法,指稱如果是「工會」,亦可兼具勞工工會(保險、退休)+ 職業標準的功能。
不過最大問題是,公會與工會參與者身份不一樣,工會是勞工,受勞基法保障/規範;但是公會則是專業工作者,比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通常要通過國家考試認定。而目前社會上較受到重視的獨立工作者,反而是組成公會,發揮社會影響力,因為他們除提供個人專業服務或勞務以外,更重要是自己的經營者,而非受雇。

3.關於受雇者與經營者問題,簡單說就是勞工跟老闆的差異。如果是工會,當然是勞工,也適用勞基法。但是,在訪談中多次提到文化創意產業,從這個角度來看,我會去思考一個問題:
在資本主義的遊戲邏輯裡面,最為人熟悉的是福特主義的典範與管理形式。甚至,文創產業可能都無法逃避。比如,拍攝一部電影,動員領域與從業者很多,每個領域都很專門、專業,比如演員、服裝、燈光、音樂、道具等...,每個人專門地從事他們的工作,猶如汽車廠的工人,但是,一個汽車廠唯有出現最後能把他們「拼成一輛車」的部門/人時,才會出現汽車產業,在電影業,他可以導演、也可以是製作人,唯看拍攝習慣與製作習慣的不同。
則,從這個觀點看的話,一如廣播中對談的,談到藝術季或各地的文化節慶活動,誰才是那個「最後收尾的人」?
對談中認為是藝術家,但那未必,有時候藝術家只是一個受委託者,他可能只是福特廠的一個工人而已,「最後收尾的人」--可能是政府,如台北市政府,更可能是一個公關公司(如舉辦梵谷展),那這樣藝術家是臨時聘僱關係,類似於派遣員,而非我們一般認識的在固定組織內,每個月撥款給勞保局的工作者。這之間的差異,其實深究的話,國內幾乎沒有人可以分析。

4.後半段提到職業分類與工會設立的問題。這其實還暴露一個問題:如果官方到現在都沒有對應的職業類型,則,文創產業從2002年就統計到現在,無論中央或地方,那是怎麼統計的?如果從業人數無法歸納出來,為何能夠計算出產值?沒有人卻有錢?反過頭去看,或者目前認定文化領域的分類標準是「組織、單位、企業」,如果統計標準不變,藝術從業的獨立工作者,可能真的要當老闆(繳營業稅),而非勞工才能被看到。

5.關於藝術家是否是文創產業的核心?在廣播裡面的談法是這麼認定的。但是這其實未定,只能說這是普遍被接受的例子,但不一定。台灣可能變形。台灣現在最活躍的是代理機構以及公關活動公司,前端創作者,或者跟代理公司競逐公資源,或者失業(因為可以代理國外的內容產品)。當「全球消費、在地生產」時,本土創作者不一定會被青睞,尤其台灣是一個高度國際化的地方,政府對國外文化產品的限制也遠低於鄰國。

這些問題,現在我也沒有定論,也需要繼續討論下去,取得現實與認知面的統一。其實面對藝術家、創作者的問題,是文創的大哉問,也剛好在11/6我們PO出了一篇跟林志玲相關的勞動新聞,其實這意味著文化/創意產業勞動者很多都已經不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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