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文創阿?很多人都暢談他的文化觀、創意是什麼。但是,我覺得下面這半個月來醞釀的新聞,才是真正的文創:林志玲等人,因為勞動形式的不確定,訴願失敗,最後引起財稅單位的檢討。

就早先財政部的認定,模特兒算是營業所得,所以科以類似公司的營業稅;但訴願內容則認為,模特兒是勞工,應該比照演藝人員。可以說,新出現的勞動類型,在既有的範疇裡面產生無法認定現象,而政府,是依法行政的單位,既然法都可以認定,也都無法認定,最後就只好遊走兩邊;事實上,林志玲健保是更早出現的問題,翻翻老新聞,2006年自由時報就有一則:「林志玲年入4千萬 月繳健保費604元」的消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ul/28/today-life6.htm

到今天類似的問題都還在爭議,意味,過去我們對創意產業的從業者問題,根本沒解決,也沒浮上台面討論,包括藝文抵睡1.2萬,下面關於繳稅認定問題,通通都遭遇到財政部。而,如果我們只能談一些文化發展的大方向、大山大海的東西;無法正視這些實際問題,那文創產業,究竟所指為何?

還有,別小看文建會,我記得在文創年報裡面,模特兒是納入「表演藝術產業」的,那是文建會管的,文建會可以跟財政部就這些勞動形式來磋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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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兒怎麼稅 議定5原則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1.03 09:04 am
 
 
模特兒課稅問題引發爭議,財政部將訂出模特兒所得性質的認定標準,只要符合工作具專屬性、雇主負擔職訓機會與費用等5條件,就屬於薪資所得;若模特兒需自備工作所需設備、雇用他人協助工作等,才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如果是薪資所得,每年報稅時只能扣除10.4萬元薪資扣除額;至於執行業務所得則可扣除45%的費用,每賺100元可扣除45元的費用,所得只有55元,可以少繳很多稅。

賦稅署和模特兒經紀人公會雙方昨天首次針對模特兒所得課稅問題進行溝通。官員提出5大原則,作為認定薪資所得的標準,認定標準包括工作具有專屬性,不能由他人代勞;雇主提供並負擔職業訓練的機會與相關費用;工作內容由雇主指揮監督;受競業禁止規範限制;除了本身提供的勞務,沒有其他與所提供勞務相關的費用。

也就是說,只要模特兒和經紀公司簽訂的契約符合上述5原則,不論所得是拆帳或按淨額領取,都是薪資所得,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至於模特兒或經紀公司若主張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財政部認為至少要符合3條件,像是收入和費用有明確的分攤比率、模特兒必須自備工作上的重要設備、雇用其他人協助完成工作事實等。

有關藝人、模特兒等課稅爭議,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答詢指出,這些行業的收入究竟屬於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如果雙方有僱傭關係,就是薪資所得;如果自己開工作室,自行承攬工作並自負盈虧,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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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欠稅風波 財部找模特兒經紀公會開會  

20091021 18:40:32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1日電)名模林志玲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漏稅引起關注,財政部官員今天說,將在下週找模特兒經紀公會開會,檢視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的合約內容,釐清疑點並尋求共識。

林志玲被查獲漏報民國92年到94年間的綜合所得稅,儘管林志玲提出訴願案,但遭到駁回。爭議點在於,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費用;但國稅局認為,她的所得是「薪資所得」,在當時只能扣除新台幣7萬5000元。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今天質疑財政部不全力追查欠稅大戶,卻拿模特兒開刀,應該好好檢討。財政部長李述德說, 1個月內檢討相關解釋令,如果有必要就會修法。

財政部官員說,國稅局認定林志玲收入為「薪資所得」是從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的合約來看,按照目前所檢視過的合約內容,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簽的都是雇用關係合約,只要是雇用關係,就專屬某一家經紀公司,不可能有「執行業務所得」。

至於林志玲拍片「赤壁」算是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官員說,這也是要看合約內容,如果不屬於雇用關係,是模特兒合約外另外再接的活動,就有執行業務所得的可能。

官員說,財政部將在下週找模特兒經紀公會來開會,大家一起來檢視合約,釐清疑點並尋求共識。9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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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模特兒課稅 視合約內容

2009-11-3 自由時報
 
為解決模特兒課稅爭議,財政部賦稅署昨天下午與模特兒經紀公會溝通。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模特兒的收入到底是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將視合約內容而定;模特兒經紀公會代表則表示,將回去檢視合約。

名模林志玲因為收入被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只能扣除薪資扣除額,不能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扣除45%成本費用,而被補稅上千萬元,連國民黨立委都為她叫屈,財政部承諾檢討相關解釋函令,因此邀請模特兒經紀公會協商。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明,模特兒的收入如何課稅,主要看合約怎麼簽,如果合約載明模特兒要分擔成本費用,原則上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扣除化妝、治裝等成本費用,「不同模特兒會有不同的合約樣態,大小牌差很多」。

官員強調,昨只是初步溝通,未來是否發布解釋令說明相關課稅規定,目前尚未決定。(記者鄭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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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模特兒課稅,看合約怎麼訂

2009-11-0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張雅惠】

    財政部下午和模特兒公會開會,模特兒的所得究竟是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完全要看合約的樣態怎麼訂。

    如果是薪資所得,只能減除七萬五千元的薪資扣除額;如果是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掉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費用。多數藝人或模特兒都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卻認為,藝人或模特兒是經紀公司的員工,屬於薪資所得,名模林志玲、主持人蔡康永都面臨相同的課稅爭議。

    財政部指出,藝人的合約有很多種樣態,課稅的大原則是要看合約怎麼訂,是否有「與收入相對的成本費用」,則要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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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將與公會研究合約
2009-10-22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為了釐清名模林志玲補稅案,財政部下週將找模特兒經紀人公會開會,研究模特兒和經紀公司的「合約」內容。

     林志玲被國稅局補稅上千萬元,罰鍰逾500萬,提出的訴願案,日前被財政部訴願會駁回,林志玲不服,繼續提出行政救濟,模特兒補稅風波未了。

     因為如果林志玲的收入可以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依據財政部規定,演員、模特兒的費用率45%,則林志玲可少繳近一半的所得稅,稅負降低很多,所以模特兒經紀公司一直很努力為名牌模特兒爭取成為執行業務所得,向立委陳情。

     昨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委盧秀燕質詢指出,演藝人員和經紀公司拆帳後,演員的收入適用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成本費用,但同樣的情形,模特兒的收入卻只能當成薪資所得,不能扣除成本費用,課稅太重。財政部長李述德回應,1個月內研究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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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玲姊姊抗稅敗訴 名模權益浮出抬面(2009/10/22 00:17)

影劇中心/綜合報導

模特兒未來如果能少繳稅,那都要感謝林志玲的幫助。因林志玲槓上國稅局雖敗訴,不過也讓外界發現,原來模特兒和演藝人員是用不同的稅率來繳稅。對此,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將在1個月內檢討解釋案,不少名模們聽到「林志玲條款」後都相當支持。

財政部目前將討論,是否該把模特兒的所得視為演藝人員來計算。當時林志玲認為模特兒的年薪是業務所得,可以和演藝人員一樣扣除業務支出45%,雖然最後的結果是敗訴,不過,卻換來財政部重新檢討,讓外界認為這是「林志玲條款」。

雖然抗告沒有成功,但許多模特兒都對此相當支持,名模林若亞表示,她十分支持林志玲,因為模特兒的工作其實跟演藝人員越來越像,應該要一併計算才對。

如果林志玲條款過關,模特兒繳的稅將大幅減少,模特兒們可能萬萬沒想到,志玲姐姐槓上國稅局,反而為他們開了一扇爭取權益的窗。(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張智堯、何仁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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