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機會去中山南路一號瞧瞧。如果當對方提起文創時,也有些觀點與意見可以談談。

仔細想來,文創問題時在千頭萬緒,也不是一兩次討論可以談的完。先前剛好有點時間,所以把想法整理了一下,如下面10多點所示。

其實這整是總體的一小部分而已,並非全部,不過是當時想法所及的地方。

1.急不如緩,應繼續邀集不同的民間意見,進行多層次的對話以匯聚意見。文創法雖然辦過多次專家會議,也在行政或立法單位舉行過公聽會,然過於封閉,成效也沒有廣為國人所知,更重要是,國人不同意見也沒有回饋行政/立法機關,作法案修正之參考。與其急躁通過法案,不如廣邀不同團體,不論大小、地域、身份,讓意見從各種角度(核心、周邊的部門等,甚至是旁觀者)進行討論、辯論與匯聚。

2.重新草擬一份民間版文創法,從零開始。目前幾個在立院的版本,大多從原經濟部版衍生而來,但經濟部版並未獲得社會大眾普遍理解與支持,算是行政院幕僚單位提出的法案與意見。建議透過對談,從立法院與民間開始重新草擬一份民間版文創法案,擺脫既有窠臼。

3.釐清基本法與作用法之別,並先擬一份文創基本法。以目前規劃來看,文創法應偏向於基本法性質,然社會期望過高,以致於納入各方意見,產生是否為基本法之混淆。建議初步草擬一份民間文創法,屬基本法性質,界定公部門權責範圍即可,以免為滿足各方需求,使法案四散、曠日廢時。

4.詳列政府職權範圍,建立完整的施政、協助與監督機制。在民間文創法裡面,建議明訂公部門職權範圍,諸如大政府?小政府?以及政府資源應該釋放到何種程度。另外,諸如委外、聘僱與兼具公部門性質之機關(行政法人、財團/社團法人等),也應明列權利與義務關係,諸如是否要接受國會監督,若不需,原因與職權為何。

5.界定「營利」與「非營利」範疇,除避免與民爭利外,也保持政府職責。在定義政府職權範圍同時,也同時在界定「營利」與「非營利」之範疇,台灣對這個議題與文創產業的關係尚未釐清,也因此模糊造成施政、民間運作的潛在問題。全盤商業化或全盤國有化,對目前台灣文創都不適合,但何處需商業化、何處需公/第三部門力量扶助,應該更清楚理解與定義。

6.正視公務機關與民間互動問題,建立單一窗口。業者普遍顯示,與現有公務體系互動,需要會「公務」的語言,同時也需要適應官方考核標準(諸如數量化、結案等)。由於僵化的形式主義與本位主義,政府對民間而言已經成為負擔,而非協助或合作夥伴,實有需要改革。建議除監督面外,也應該注意如何讓政策執行擺脫僵化的形式主義,尤其需要建立單一窗口、訊息供應、意見向上反映的機制。
產業界普遍認為,應該設置一個特定機關或窗口,對民間發揮媒介、顧問之效;對政府發揮政策與法案建言之效。

7.檢討文化輸入/輸出政策。台灣是一個開放性的社會,相對來說也對國外輸入品也較無防備。相較於韓國等地嚴格控管媒體與文化輸入,並藉此扶持本地文化產業,台灣也應該討論與檢討各產業間外國產品輸入的問題,比如在表演藝術產業、電影業等因文化輸入後,對業者與創作者產生何種衝擊,以及應該如何從政策面、法規面與產業面加以應對。

8.檢討既有政府考核制度的弱點。公務單位既有的考核方式與績效陳列形式,是否能適應文創產業未來發展,也應該進行檢視與討論,最後研發出一套新的考核、經費核銷方式,使得施政、查核更符合趨勢,也讓政府施政之美意最後不至於擾民。

9.未必需要明列產業範疇,給予理解和執行上的彈性。綜觀各版文創法,在開頭時都會明列產業範疇,然不同角度與利益團體立場,對產業範疇會有不同認定,加之文創產業國際上都還在調整,並未完全定調,故變化會是創意產業之常態。但是,法律講求穩定性,若各方意見不一、處境又時常變動,勢必危及法案穩定性。建議在法案中不要明訂產業範疇,唯給予執行機關政策上之便利,以及對等接受監督的關係即可。

10.應該將不同的產業群策略性結合,而非同室操戈。文創具有異中求同的特色,也非常重視合作關係,但若政策與法規設置不當,可能造成因爭奪資源等因素形成誤解與競逐,短程應不面同室操戈現象,長程應注意跨產業策略結合,產生效益(如文化觀光)。

11.應設置適當的「鑑價機制」。評價(作品價值到產品價格)是該產業最重要的一環,甚至是資源的來源(比如藉此補助或形成市場地位)。但至今仍缺乏一份完整的鑑價機制,同時諸如在視覺藝術領域,也會有偽作問題。故未來應該透過政策與立法嘗試、建構一套公平、公開而有權威性的鑑價機制,擺脫名人效益或裙帶關係。

12.應明訂文創政策的「跨年計畫」。擺脫以往單年度預算編列的弱點與資源不足問題,同時也擺脫因政務官更迭使政策腰斬的問題;另外,也同時需要強化執行與監督的配套關係,比如跨年計畫如何規劃、預算編列以及負責問題。

13.注意文創產業的「微型」特質,並強化勞動條件。99%的文創企業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屬於小資本公司,同時根據歐洲研究,獨立/自由契約工作者占比遠高於一般產業比例。建議應規劃新的、適用文創的企業設置與個人勞動條件,諸如保險制度、補助制度等,使新血輪更願意投入創意產業,並降低風險。

以聚落(cluster)取代園區,產生思維轉移。不應重新打造園區,應該是扶持漸漸形成的創意聚落。同時也應該推動軟體優於硬體的思維,建議從網路、交流、互動的角度打造文創政策與法規,有別於過去傳統的文創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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