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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文創的模式,激起我另一些想像。就我所知道的,目前幾個國家推動文創,依照政策的推展模式,我初步歸納為以下兩種類型:

第一種屬於顧問型,我稱為美日模式,就是,政府既無專責部會,也無特殊專法。對文化創意相關事務與產業,採不指導、甚不輔導,完全開放,惟當民間有所爭議需要保護時,才出面與以協調(諸如智慧財產權事宜)。

第二種屬於家父長型,以英國與韓國為主。這一類,有專責部會、甚有在其下還有專責推動機構。以韓國為例子,有文化振興基本法,裡面明確界定中央一級部會「文化觀光部」組織方式與權責,再定義下轄於文觀部的文化內容振興院,明顯一條鞭打到底。97年韓國一條鞭之前,也是參照英國組織的方式,惟更推進一步。

仔細思考,其實還有第三種。事實上歐陸國家,除英國外,還有一些小國,都有自己的文化政策。比較一樣的是,連同英國在內,都是以藝術委員會(Art Council,以下簡稱AC)當作最基本的推動單位,諸如芬蘭、愛爾蘭、比利時等,都有類似機構。第三種,我稱其為「類英國模式」。台灣,我自己歸類也在第三,以下繼續分析。

關於藝術委員會,在英國屬於文化體育與觀光部的。它在中央與地方都有,主要在於提出年度藝術政策,供國會參考,並依此提撥預算。在地方,跟中央的藝術委員會合作,一起推動事務,簡言之就是﹔中央AC擘畫事務,交付地方AC執行,並透過地方政府協助完成。
事實上,未必每個國家都有專責文化部去管理與推動。或許文化事務也落到教育部管理等,但同樣都有AC的設置,也以中央/地方合作方式處置。
回到台灣,台灣類似的機構是文建會。雷同處是:台灣也無文化部,無法立即採家父長型一條鞭做法,同時,文建會乃委員制,編制上類似歐洲AC,乃以委員會方式執行文化與藝術相關事務,並非專責部會。

不過再一比較,歐洲AC與台灣文建會仍有以下幾點之不同:
1. AC通常是內閣制國家,委員會向國會提案與負責﹔但台灣屬於雙首長制國家,文建會乃行政院長之幕僚兼執行單位。
2. AC通常中央與地方皆設置,像英國,還分區辦理事務,在推動藝術政策時,中央/地方AC一貫合作﹔但在台灣,文建會處理中央級文化事務,但地方文化事務,則屬於縣市的文化局。文建會與文化局嚴格說無隸屬關係。

不過談到單一部會。我自己倒想到另一些東西。
現在的若談到文創這個概念,回頭看我們的各部會,單一產業鏈,可能區分為文化、媒體與設計三大領域與主管部會,法部分更是零星。所以也有人說,現在的文化事務與政策過於零碎。我自己也提出一個疑問:台灣立即要搞文創,是否是「一個屋簷下的多國籍軍?」若未來,根據民間文化會議的資料,統合成單一的「文化觀光部」時,根據業務屬性,區分為:文化處、觀光處與媒體處時,又會是什麼樣的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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