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思考,台灣目前還沒有一部文創的法律。要或不要?可以討論,目前在世界上有文創專法的國家,英國與韓國,尤其韓國,根據該法案,還有一個下設總統的委員會,以及振興院。該振興院,實在迷倒不少人。
不過美國或日本,也同屬於創意強國,未必有專法與專責組織,一樣嚇嚇叫,所以我認為這可以討論。
我自己看過早擬中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抱歉網上找不到,因為它尚未通過,也不公開。根據文創計畫的規劃,目前文化創意產業的國發計畫,掛在經濟部下面執行,等未來文化觀光部成立後,才把專法(如果通過的話)讓文觀部當作主管機關。
依照經濟部的慣性,草擬文創法的思維,乃來自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似乎與一般人認為應該著重於文化藝術核心不同吧?原因在於立法部會的思維,並將文化創意產業的法案,著重在產業化上面。
我們以下的附件有與文創法立法相關的其他法案,或有參酌,或有關係的。諸如促產條例本身,像在土地,扶助機制等面向上,都是有參考,或像是科學技術基本法,則是在人才培育上有所參考。其他當然也有關於文化藝術的部分,像認證部分,就參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有意思的是,在促產條例裡面,將優惠與扶助對象視為是公司為單位,但是在文藝補助條例上,從事業體,還擴增到創作的個體。
其他像文化資產保存法,我想師公在土城彈藥庫事件遇到了,以及其他關於新聞局下面的廣電法,電影法和出版法,我們都一並羅列。
比較不同的是,過去在文化或媒體部分的法律,比較屬於管理式的,採取立場並非產業化條件完備,而在於直接補助,這一點是文創法草案與之不同的。

很多人會想,那法律跟文創有何關係?文化創意不就是塗塗寫寫,做個美食料理,假日午後彼此分享讀書心得罷了?
這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如果你想要官方以國家資源力量投注文創,法就是政策的最高工具與依據﹔
第二,如果你認為官方推不動的話,你也該從既有的法去了解為何,以及如何推不動。政府也並非不想做事,法有時也可反應台灣在哪些地方推不動的原因,只是可能有時候是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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