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天在中時的讀者投書,在10月底,漢館長已經對台灣文化產業進行批判過了。
今天是為了即將修法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發聲。簡單說,就是過去修法陳義過高,無法落實。像文化機構的公務員化作不到,只好改行政法人,像藝術家給予類似中研院院士頭銜,像媒體文宣協助等….
不過反過來想,一如我們在「文創的媽媽在哪? Stand up Yourself! mein Kind Ray! 」中間有感而發的
,試問,文化產業真的一定要官方、立法來扶嗎?如果哪天資源中止,那藝文界不是都要倒了嗎。在其他文化與經濟的研究,也提出質疑,第一個政府提出資源,相對的就會對藝術品味進行篩選,一開始就造成作品關係上的不公平﹔第二個就是,似乎政府輔導,越扶越倒。
有時候逆向思考,修法立法的怠惰,可能塞翁失馬,因為更刺激民間正視自己,自力更生,惟我們文化界的朋友、學者專家,乃至於漢館長(和所經營的博物館),有沒有勇氣、能力自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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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中國時報
文化法規漏洞,該修補了
漢寶德


    據聞文建會正委託法律學者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是很令人興奮的消息。這部文化界最重要的法律,過去雖曾有小修,但實施之後窒礙難行之條文仍然不少,卻沒有經過認真的檢視。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是前立法委員陳癸淼應藝術界的要求起草的,歷盡艱辛,才得到政府的支持,通過為我國第一部積極贊助藝術發展的法律。它雖然並不完美,但近十幾年來,我國在藝術贊助上的作為,都是立基於此。比如眾所矚目的「公共藝術」,就是來自於該法的強制規定。今天為藝術界所依賴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一年一度的國家文藝獎,也是來自這部法律。

    當年在制訂此法的時候,眼光是很遠大的,涉及的層面也很廣,所以其內容涵蓋了幾年藝術界所關心的大部分問題。法律的起草者希望一舉而消除國內藝術萎靡不振的根本原因。正因為野心很大,才有思慮不周之處,使得很多重要條文空有其表,卻無法實施。本來立法之時,並無實施的經驗,把理想寫成法律條文,等待後日逐步補充修改是很正確的步驟。可惜的是,文化界與立法委員們惰性太大,這麼多年居然沒有積極修法的行動。少數人有些行動也因遭遇到種種阻礙而退。文建會願意採取行動,看來時機真正來臨了。

    試舉幾個條文,說明其原委,希望研究修法的學者能掌握重點。該法第七條是有關藝文機構的人事。文化機構中最頭痛的問題是文化人沒有公務員資格。第七條有意圖解決這個問題,但沒有拿出辦法,只要求另外立法解決。可是這一等就等了十幾年,一點消息都沒有,現在只好用不切實際的「行政法人」來解決。

    另兩個條文第五、第六條是有關對藝術家的榮銜與生活保障的提議。學術界有各種榮銜,諸如中研院院士之類,藝術家的成就對社會貢獻並不亞於學者,卻沒受到應有尊重。藝術家到了老年,頗有潦倒而幾乎不能生存者,也沒有得到政府特別的照料。這兩個條文考慮到此一需要,可惜仍然是「另定辦法」把問題委懸著,等同畫餅充飢。

    第十條是關乎藝術活動的文宣。在媒體社會中,藝術家感到的壓力是無力傳播資訊。他們沒有財力可以在媒體上登廣告,沒有影響力可以使媒體主動幫忙傳播,沒有傳播能力,就無法使社會大眾贊助藝術活動。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也考慮到這一點了,可是這一條文則只是宣示性的,鼓勵政府伸出援手。但是在法律中沒有硬性規定,政府是不會插手的,因此藝術界也只能望梅止渴,眼看這個條文高懸,卻沾不到好處。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舉。我只是想說明,當年此條例訂定時由於妥協,離理想頗有距離,經過這麼多年的實驗應該知道漏洞在那裏,應該設法補上這些破洞才對。其實我們引以為傲的公共藝術與國家文藝基金會也都看出弊端來了。公共藝術不免浮濫,與環境的配合不良,有違立法原意。國藝會則因存款利息太低,產生經費不足的問題。而該條例中規定政府對藝術界的補助應經過國藝會也沒有被政府所尊重。這些問題不應該認真檢討嗎?

    我們希望文建會這次修法,應整理出該條例中應加修改的條文,先擇其特別重要者,以務實、負責的態度予以修正。千萬不要再和稀泥,弄些好看不中用的文字遊戲,讓藝術界空歡喜一場了。不必求多,但求實在,就是藝術界之福了。

    (作者為世界宗教博物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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