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自苦勞網
我個人覺得這裡面可以看出
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時
官方必須要面對和解決的一連串矛盾
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可不是設個園區、辦幾個活動
邀請國外大師來台,那麼簡單的事情

影子



被分贓的次文化/我們的聲明 

■ 塗鴉反分贓 2006/10/15

發展於20世紀的紐約貧民窟,塗鴉是一個來自都市底層的聲音,也是那些被主流社會剝奪發聲權的人們,用來自我表達與發表創作的管道。當權力階級得以透過政治、經濟控制大部分的媒體,小老百姓於是透過街頭塗鴉,達成一點點的平衡。 
 
塗鴉是一個草根的、民眾的、非官方定義的藝術創作,其「反文化 」色彩相當強烈。 
 
然而,塗鴉文化在台灣似乎變了調。近年如Royal K-swiss等標榜以次文化藝術作為商品賣點的大廠牌,在台灣舉辦一系列塗鴉大展、塗鴉比賽,甚或市長參選人也以塗鴉代言人之姿賺取選票。原本屬於底層階級的塗鴉詮釋權,再透過各種文化經濟活動,轉移到商業團體手裡上,成為一種可大宗複製販售卻僅少數人圖利的新鮮文化產商品,並以一種去脈絡的方式被消費。  
 
塗鴉原本具有的政治意識與草根文化意涵不再,只剩去脈絡的的流行形式。  
 
把塗鴉商品化的不僅僅是國際大廠牌,還包括國內自許為「公共藝術」空間、 「多元文化」鼓吹者的市民藝術空間:華山藝文展覽中心。 今年,一向標榜前衛、 開放的華山文化園區,將以園區內大量的塗鴉為賣點,於十月 28日舉行ROYAL ELESTIC 國際塗鴉大展,邀請了35位國際塗鴉藝術家於華山園區內展演創作:  
 
「 史上最震撼視覺的國際塗鴉巡迴大展即將噴灑台北街頭,來自美國L A的知名塗鴉藝術團體以其獨特的塗鴉風格混合街頭文化而聞名世界,其作品結合美術創作、刺青圖騰、平面設計、雕刻與音樂其足跡遍佈美國本土與世界各地。 」  
 
華山藝文園區對於塗鴉的「興趣」不只是國際塗鴉大展。在 文建會出版的華山文化園區2006年九月的節目單上,華山將原本存在於園內建物的塗鴉創作標榜為 「藝術」以及園區的空間「特色」:  
 
「 塗鴉---潛入禁制藝術空間:因著華山的閒置,空間形成塗鴉的奇妙空間, 
走在華山,牆面不僅呈現歷史斑駁的時間記憶,更有色彩繪縵的塗鴉藝術。空間的閒置以至到再利用,禁錮的空間,隨著一群群不同身份的人進入,而塗鴉者是隱秘的一群,在華山的空間,以野戰尋覓之間,留下華山氛圍的感動、思想、行為、更有打破制度,潛入禁制的藝術空間之連結。現今的你,踏入中 4館米酒作業場,或是遊走於中 6館的包裝室,塗鴉之景型塑華山氛圍,一窺塗鴉的空間痕跡。 」 
 
之後的華山報也強調塗鴉為華山歷史的一部份,需嚴加保留。  
 
這樣戲劇化、精緻化的文字/文案,究竟是一種推銷,還是華山如此一個 「市民藝術空間」已經相對進步,認為在牆面、建物上的塗鴉創作具有市民藝術、歷史記憶、空間突破、草根發聲的價值,並欲以藝術部門的權力保存/保護之?亦獲,既有塗鴉的存在,已成為華山園區「多元」、「前衛」的標章? 
 
答案由塗鴉者自行揭曉:今年九月底 ,八名台灣塗鴉者進入華山園區於「已存在舊有塗鴉」的牆面上創作。孰料,自許開放多元的華山園區,在隔日即報警處理,並於九月二十三日發布新聞稿,大動作痛批這批塗鴉者的藝術創作是 「破壞歷史建物、古蹟」的行為,將祭出文資法懲處。若華山以「破壞古蹟」之名提出告訴,每位塗鴉者將面臨五年有期徒刑與一百萬罰金;至目前,其中一位並於近日收到警方的傳票。 
 
於是,我們要問華山:  
 
為什麼對於「塗鴉藝術」你有兩套標準?你如何定義何為歷史、何為破壞?為什麼同樣的牆面塗鴉行為,過去的是藝術,現在的是犯罪?  
 
華山究竟是商業團體,還是如期所言是一個「公共」展覽場域?若是後者,為何國際塗鴉大展可以堂而皇之邀請國際塗鴉藝術者進入創作收取門票,而真正於台灣街頭進行塗鴉的在地創作者卻要面臨法律告訴? 
 
台灣的塗鴉文化仍在萌芽階段,而部分的台灣塗鴉創作者,仍舊堅信塗鴉為一種普羅階級的表述工具,並嘗試以相對激進的藝術態度進行塗鴉創作。這是一個將塗鴉的草根性與民眾性 「在地化」 的精神建構過程,而很顯然的華山這個「藝術園區」除了將塗鴉當作賣點,並不了解塗鴉的反叛、草根精神,甚至以法律之名,打壓這些在台灣落實塗鴉精神在地實踐的藝術創作者。 
 
我們要反對的是,華山右手與公部門、商業團體合作,將塗鴉做為商品販賣圖利圖名,而左手則用曖昧不名的法律條文粗暴對待在地塗鴉者。 
 
我們要反對,擁有發聲權力的任何機構,任意使用與定義非主流的、沒有發言權力的次文化。 
 
以下為我們的訴求: 
 
1. 停止濫用模糊定義不清的文化資產保護法做打壓工具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內容卻沒有任何關於塗鴉的法條, 
 
未清楚定義毀損為何,也未定義塗鴉就為損毀, 
 
也未定義在原有塗鴉的牆面上塗鴉是否為損毀, 
 
我們拒絕以如此模糊的法條將塗鴉者定罪 
 
 
2.利益團體停止將塗鴉與其他次文化商品化進行消費榨取利益 
 
 
3.華山文化園區撤消對8名塗鴉者的告訴 
 
面臨華山告訴的次文化工作者請您的幫助 
 
請各位一起加入連署 ,給華山與其他嘗試代表塗鴉的利益團體施壓 
 
加入連署方式: 
 
請寄信給我 
m.guerilla@gmail.com 
 
請留下您的 
 
1.真實姓名 
2.聯絡方式 
3.身分證字號 
4.單位 
 
我們將在國際塗鴉大賽當天於會場繼續連署 
 
也請各位幫忙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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